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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处理废弃物的程序
3.2.1.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
3.2.2.制定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方案
根据废弃物清单和上年度废弃物处置记录,制定和修正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方案,方案报中国电力生产运营部备案。
对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保护事件,按照《环境保护事件管理制度》(ZGDL-07-03-03/G)的要求制订相应事件预案。
3.2.3.废弃物的收集
3.2.3.1.危险废物的收集
工作场所临时贮存危险废物,根据物理状态,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按五种类型分别进行收集。
a)液态危险废物、可盛装在容器内的固态危险废物。
设置废润滑油、废抗燃油、废矿物油、脱硫废水处理后的泥饼、废油漆、废酸、废碱、废重金属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并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外部标明所盛装危险废物的名称。
b)废石棉。
现场指定废石棉存放地点,并在存放地点设置明显标志。
废石棉要求装在耐用的袋中封好,放在现场指定的存放地点。
c)废灯管、废(蓄)电池和废硒鼓。
指定废灯管、废(蓄)电池和废硒鼓的存放地点,并在贮存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d)过期化学物品。
过期化学药品(含过期农药等)是指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试剂和药品。
化学实验室应设有过期药品专用贮存橱柜,所有过期化学药品放入过期药品专用贮存橱柜内,过期化学药品禁止与保质期内药品混放。
专用贮存橱柜保持阴凉、通风、干燥,能够防冻、防潮,并远离火源。
盛药用的空瓶按过期化学药品存放。
3.2.3.2.危险废物收集的注意事项
收集危险废物时,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充分了解贮存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措施及贮存要求。
b)所用容器应满足所装危险废物的安全措施及贮存要求。
c)盛装液体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隙(至少100mm)。
d)在存放区域附近贮存适当的清扫或控制溢出的材料。
e)遇到有危险废物溢满或泄漏时,按照3.4节“溢满及泄漏危险废物的处理”执行。
3.2.3.3.一般废物的收集
除未综合利用完的粉煤灰固定贮存在储灰场外,工作场所一般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进行收集,通常根据可回收情况,按以下四种类型分别进行收集:
a)过期化肥及其包装袋。
过期化肥及其包装袋存放在绿化部门专用仓库,禁止与保质期内化肥混放
b)工业、生活和建筑垃圾。
工业、生活垃圾须定期清运,建筑垃圾由施工(承包)方负责在现场收集并在工作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c)包装材料(除泡沫)、废箱体、废纸张。
所有包装材料(除泡沫)、废箱体、废纸张。
所以包装材料(除泡沫)、废箱体、废纸张由使用部门集中一定数量打包存放在专门的临时贮存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d)废(铁)金属。
所以废(铁)金属如废钢球、废电缆等应指定专门临时贮存场所,设置明显标识,防止丢失。
3.2.3.4.一般废物收集的注意事项
收集一般废物时,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事项:
a)尽可能分开贮存,标识明显,便于回收利用。
b)干状粉煤灰输送时应避免二次污染,贮存时灰库要按压力容器的管理规定执行。
c)制订储灰场和废渣堆放场地的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制度执行。
3.2.4.废弃物的运输
指将收集的废弃物从工作现场到场内集中贮存场所的运输。
3.2.4.1.现场公用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容器或现场指定的贮存地点内的危险废物由厂内负责集中贮存危险废物的部门进行定期收集,运往场内集中贮存场所,并填写危险废物收回记录。
3.2.4.2.尽可能经常将专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容器内的危险废物转送往厂内集中贮存场所,并填写交回危险废物记录,避免临时贮存容器内堆放太多危险废物。
3.2.4.3.一般废物尽可能经常转送往指定集中贮存场所分类堆放。
3.2.4.4.所有废弃物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2.5.废弃物的贮存
3.2.5.1.危险废物的贮存
按《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的要求,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控制与管理,包含但不限于:
a)贮存区域的所有通道保持畅通无阻,干爽清洁。
b)互不兼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悬挂危险废物名称标志牌。
c)不得在贮存区域内饮食或吸烟。
d)人员XX,不得擅自进入贮存区域。
3.2.5.2.一般废物的贮存
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3.2.6.废弃物的处置
所有废物应尽可能予以回收利用。
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2.6.1.场内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部门必须:
a)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贮存记录。
b)对本单位有能力处置的危险废物如废酸或废碱等,要求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处置,并建立和保存处置记录。
c)对本单位无能力处置的危险废物,可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
d)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在本地,危险废物需要越境转移,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三日向当地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危险废物专用联单》,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通报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以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向中国电力生产运营部汇报。
e)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时,必须签订处置及运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负的责任。
f)制订危险废物装卸安全措施,进行安全装卸。
3.2.6.2.厂内一般废物集中贮存处置部门必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对贮存、处置场进行运行管理以及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生活粉煤灰、灰渣的处置贯彻“以用为主、以贮为辅”的方针。
b)对全厂的工业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
垃圾井、垃圾桶根据需要清洗,定期打药消灭滋生蚊蝇,控制异味。
c)建立和保存一般废物运载记录。
3.3.承包商须依循的处理程序
在现场接触、产生危险废物的承包商必须:
3.3.1.严格遵守第3.2节“处理废弃物的程序”。
3.3.2.按照设备管理部门的通知,将所有危险废物存放在指定的贮存容器或指定地点。
3.3.3.如数量较多,必须先与设备管理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检修管理负责人通知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部门,直接将危险废物运送到厂内集中贮存场所。
3.3.4.遇有危险废物溅溢或漏出,按照3.4节“溢满及泄漏危险废物的处理”执行。
3.3.5.将清洁危险废物贮存地点时所产生的一切玷污废物当作危险废物来处置。
3.4.溢满及泄漏危险废物的处理
3.4.1.在室内等封闭环境发现有毒或刺鼻的烟雾或气味时,应立即设法使空气充分流通(如开窗)。
3.4.2.若溢满及泄漏的危险废物为现场的临时贮存地点,应向值长及设备管理负责人汇报,并通知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部门。
3.4.3.安排有处理经验的人员携带适当的防护用品,前往有危险废物溢满或泄漏的区域进行清理(若情节轻微,可由当值负责人员执行;
若情况严重,由值长通知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部门执行)。
3.4.4.防止泄漏物流入下水道或雨水井。
3.4.5.用适当的吸湿物料(例如干软沙或蛭石)或利用泄漏控制工具覆盖和清理溢满物。
3.4.6.将沾有溢满危险废物的吸湿物料当作危险废物来处理。
3.4.7.有事故责任单位编写事故报告,上报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
3.5.废弃物的收集、临时贮存、运输和贮存处理记录
3.5.1.厂内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部门必须建立废弃物记录制度,保持和更新被处置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时间记录。
记录保存3年。
3.5.2.厂内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部门还应跟踪和记录所有越境运输的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结果。
发现受委托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正确处置危险废物,应立即取证并终止与该单位的合作。
3.5.3.所有记录要成为废弃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方案的修订依据。
3.6.若发生环保事件,按《环境保护事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职责
4.1.制度负责人:
陶日木风电场安全员。
4.1.1.负责制订和完善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4.1.2.审核各单位制定的废弃物收集、运输、临时贮存和处置方案;
4.1.3.监督、检查各单位废弃物记录情况。
4.2.制度执行人:
陶日木风电场全体员工。
4.2.1.负责制度的执行,提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4.2.2.鼓励本制度的使用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务求提高本制度的实施成效。
4.2.3.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废弃物收集、运输、临时贮存和处置方案。
4.3.废弃物产生部门
负责将工作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分类收集,按指定要求放置到临时贮存地点,并指定专人与废弃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部门保持联系。
4.4.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部门
4.4.1.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危险废弃物品的申报登记。
4.4.2.在现场设置合适的废弃物临时贮存容器或指定临时贮存地点。
4.4.3.检查交回的危险废弃物容器是否完好、包装是否妥当,所装危险废弃物是否与所标识的危险废弃物名称相一致。
4.4.4.应以合同方式委托持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本单位临时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
4.4.5.保持废弃物处置清单及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的危险废物清单,记录本单位集中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的名称、数量、时间及地点等。
4.4.6.对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进行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
4.4.7.危险废物需要运输转移时,负责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4.8.负责跟踪记录运输转移的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对于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的单位应进行举报并停止履行已签合同。
4.5.设备管理部门
4.5.1.使现场承包商知悉本制度。
4.5.2.确保承包商符合本制度所述各项要求。
5.持续改善
遵照《制度管理规定》规定,记录、检查、评价、反馈本制度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6.定义和缩略语
6.1.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6.2.一般废物:
指危险废物以外的工业固体废物。
6.3.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6.4.处置:
将骨头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的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骨头废物最终至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7.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7.1.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2.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1998年1月4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7.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17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环发[2001]99号)
7.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6月23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7.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28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7.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28日《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
7.7.国家环保局1995年8月1日《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
7.8.国家环保局《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GB/T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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