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移交与回购BT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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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回购款
第二十二条回购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回购款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第二十四条涉税事宜
第二十五条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违约期限
第五章投资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投资人权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人权益保护
第六章担保
第二十九条担保
第七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合同生效
第三十一条合同变更
第三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一般约定
第三十四条甲方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约责任
第九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七条合同份数
第三十八条补充条款
大二公路荣昌坝园区段主干道工程项目
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
甲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全称):
根据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酒类配套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市发改产业[2010]12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名酒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府函[2010]79号),为加快※※市对“※※公路※※※园区段主干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的要求,※※市※※名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招标法定程序,确定※※市※※※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政府招标回购、企业投资建设、资金分期支付”的BT模式,即※※名酒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合同全面采购本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本项目采购款项,※※市※※※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投资建设本项目。
基于上述原则,双方就项目的投资建设与回购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词语定义
(1)“本合同”:
指本《※※公路※※※园区段主干道工程项目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及所列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项目”:
指“※※公路荣昌坝园区段主干道工程项目”。
(3)“甲方”:
指※※名酒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授权准许的受托人。
甲方的授权、委托单位应被视为甲方,其行为应被视为甲方行为。
(4)“乙方”:
指投资方(※※市※※※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授权准许的受托人。
乙方的授权、委托单位应被视为乙方,其行为应被视为乙方行为。
(5)“核准”系指为本项目的融投资、建设、移交,需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许可、执照、同意、授权、会签、核准、特许、认可或同样类似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中所列各项核准。
(6)“建设主体交割”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乙方取得以自身名义投资建设本项目的主体资格。
(7)“施工期”系指本项目开工之日与移交日之间的期间。
项目开工之日为甲方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后、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8)“回购期”系指本项目移交日期与甲方向乙方结清及支付全部回购款日期之间的期间。
(9)“回购款”系指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款项。
回购款由投资建设费用总额和相应的资金回报组成。
(10)“投资建设费用总额”是由乙方按照回购合同约定投入建设并经甲方确认的全部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总和。
此投资建设费用总额即为回购基数。
主要包括:
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施工费用。
(11)“资金回报”系指按投资建设费用总额为计算基数,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办法给予乙方的投资回报。
(12)“验收”系指本项目建成后,甲方和乙方请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及施工图确定的设计标准对本项目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13)“移交日”系指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的日期,即为本项目验收会签日。
(14)“不可抗力”系指本合同项下的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如地震、台风、海啸、洪水、战争、动乱及国家和贵州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项目受到全部或部分损失,有关当事方应免除责任。
(15)“政府行为”系指本合同项下的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影响本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二条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2.1本工程项目是※※名酒工业园区的一条主干道。
起于※※※,第一期建设道路长度3471米(K11+088.45-K14+560.53)。
2.2本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第一期建设3471米,施工图纸(K11+088.45-K14+560.53)包含的道路工程、桥涵工程及防护绿化、排水排污工程、市政配套设施等。
项目具体内容以甲方确定施工图为准。
2.3本工程项目的估算总投资5350万元人民币。
工程量和乙方的最终投资总额,以相关部门及甲方审定并经乙方认可的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2.4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2.5本工程项目施工期为10个月,暂定从2010年月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竣工交付使用。
3.1先决条件
最迟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0日内或在双方书面商定的较晚日期前,甲方应收到,并向乙方出示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乙方要求的下述文件(包含但不限于附件1的所有文件):
(1)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已同意实施本项目的批复;
(2)表明本项目所需土地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可合法使用的文件;
(3)表明本项目已取得合法的规划手续;
(4)表明本项目已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手续;
(5)表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批准将本项目列入市财政预算并出具相关决议(见附件2);
(6)表明※※市财政局已经提供将本项目回购款按回购合同约定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的财政回购承诺函(见附件3);
(7)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同意以BT方式实施本项目。
3.2先决条件未履行
如到本合同规定日期或双方商定日期尚未完成履行上述先决条件,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如以此种方式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施工部分的投入及其利息应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乙方的投资及相应的回报。
第二章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对本项目承担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回购义务,认同此义务为政府行政行为,同时负责将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列入竣工后每年度仁怀市的财政预算支出计划。
4.2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4.3负责办理本项目建设前期的各项报建手续,包括立项、规划、征地、环保、拆迁、消防等工程建设合法性的有关材料;
办理报建、报监及开工手续。
4.4将本项目所有核准、合同、文件、资料等提供给乙方,除非该等文件依法由甲方持有,但应提供该文件的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提供给乙方。
4.5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和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并报审
4.6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地质勘测资料(2套)、施工设计图纸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套)。
及时协调勘测、设计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和设计图纸问题,并承担地质勘测资料和设计的缺陷责任。
4.7负责提供与本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联的先行条件,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保障施工三通(路通、水通、电通)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负责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土地使用费。
4.8负责为乙方提供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所需的临时使用场地,以及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进场通道,确保施工期间交通通行无阻。
保证乙方与其它市政管网相接的权利。
4.9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使本工程项目完全具备进场动工条件。
并在20天内办理完毕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监督许可证》、《质量监督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档案责任书》等相关开工手续。
因甲方未能及时完善各项手续造成本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均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4.10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协调处理好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负责协调好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群众的关系。
如因此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工期顺延。
4.11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作为本工程的建设监管机构负责对本项目工程监管,并有权纠正乙方的任何不当行为;
4.12负责聘请工程监理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13甲方有权参加和审查乙方及其施工承包商的质量管理,参与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以及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以确保建设工程满足质量要求。
4.14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核、预(结)算审核、工程计量和计价、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认定。
4.15负责审核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申请和施工阶段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批工作。
4.16负责确认设计变更的持续时间,以作为顺延总工期的计算依据。
4.17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得干预本工程项目的建设(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的需要)。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第三方对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干预,否则工期顺延。
4.18与乙方共同进行本项目的联合验收,并出具意见;
4.19负责保证乙方及乙方雇佣的施工承包商在投资、建设、施工期、回购期中享有仁怀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4.20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本项目的回购费。
4.21甲方可以授权其下属机构、单位或他方代为履行本合同,但该下属机构、单位或他方的行为仍应被视为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投资建设费用总额、资金回报等义务
5.1按照本合同负责筹措本项目的建设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满足本项目的需要。
负责按甲方批准的工程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本工程项目的实施。
5.2负责委派项目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5.3审核经监理初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并及时报甲方审定;
5.4复核经监理初审的工程计量并按时报甲方审核;
5.5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保证本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5.6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进行建设,应确保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5.7在本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开始以前,乙方督促施工单位提交该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应接受甲方的定期检查。
5.8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事故损失和事故责任及乙方处置不当的相关责任,但非乙方可以负责的除外;
5.9承诺在本工程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遇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覆盖和现场签证等均需甲方代表及甲方授权管理机构签名、盖章确认后方可执行。
5.10在施工过程中保障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的安全,依法承担施工中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5.11负责督促施工承包商投保建设工程的相关保险;
5.12按用工合同向工人支付工资及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险费用,不得拖欠工人工资。
5.13在本合同项目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邀请甲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本项目的综合验收,并依法承担本项目工程的保修责任;
5.14按实际支付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
5.15按本合同附件6的约定支付代付费,并于支付之日起3日内将支付凭证副本交付甲方存档。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限制
6.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或共同出让、转让、抵押、质押:
(1)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
(2)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资产除外),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者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和利益。
第三章工程项目建设
第七条监理
7.1甲方委派监理公司对本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8.1工期:
本工程项目施工期为10个月,从2010年月日起至2011年月日止竣工交付使用。
如出现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况,甲乙双方应协商延长或修订施工计划工期。
8.2工程计划:
为确保本项目如期建设和交付使用,乙方应督促施工承包商认真编写、实施施工计划,并按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时完成。
8.3进度报告:
乙方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向甲方提交工程月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提交时间为次月的10日前。
9.1预计延误:
在本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如果预计建设项目工程不能达到项目计划报告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
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
赶工产生的费用,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则由甲方承担;
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则由乙方承担。
9.2甲方导致的延误:
由于甲方原因未充分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工程项目的工期延期,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的工期顺延。
由此而增加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经双方认可后计入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回购款中。
9.3乙方导致的延误: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自行承担赶工产生的费用。
并从延误的第3天起,每天罚款10000元,罚款上限为工程总价的1%,违约金及罚款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本工程项目转让回购费中扣减。
第十条工程质量和工期责任
10.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本工程项目质量和工期负责,如因工程质量导致工程竣工后达不到验收标准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11.1建设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导致移交延误的,移交日作相应顺延。
12.1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甲方应承担采取这些保护措施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乙方由于采取上述保护措施而导致本项目工期延误的,甲方应相应顺延本项目的建设工期。
第十三条图纸和技术资料
13.1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工程档案,并负责在项目结算工作完成后14日内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甲方及甲方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保密资料。
14.1乙方应在本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乙双方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由乙方按照现行验收规范办理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手续。
甲方不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的、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无正当理由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经过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被通过,甲方接受本项目验收结果。
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14.2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0日内办理完结《竣工验收备案表》。
14.3如甲方在规定期间内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的,乙方应立即督促施工承包商着手修正通知中列明的所有整改事项。
乙方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在甲方规定的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达到整改要求。
14.4未经验收甲方擅自使用本项目的,被使用部分应视为验收合格。
14.5本项目保修责任及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移交回购
第十五条移交原则
15.1本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总体验收,总体移交,分期支付回购款。
第十六条移交日期
16.1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即为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项目之日。
第十七条移交事项
17.1本项目验收合格后45日内,乙方应及时完成竣工决算、竣工报备案,完成技术资料文件的整理并提交甲方及有关部门,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应积极配合使移交以顺利、经济的方式完成,移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7.2因甲方原因导致移交延误并由此造成乙方损失或费用增加的,该等损失或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款。
第十八条结算
18.1双方应于验收合格日后5月内(含政府审计时间)结算投资建设费用总额。
18.2甲方在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15天内,负责将乙方报送的工程竣工决算送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甲方应督促审计机构在90日内完成对工程决算的审核(乙方原因除外),并以此审定价作为投资建设费用总额。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审计逾期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款。
第十九条风险转移
19.1自移交日起,本项目的使用、维护、改扩建、风险责任等全部事项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条回购期
20.1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移交日期)之后的24个月为本工程项目回购期。
第二十一条回购款
21.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由“投资建设费用(A)”、“代付费(B)”及“投资回报(C)”叁部分组成。
21.2投资建设费用(A)
“投资建设费用”是由乙方按照回购合同约定投入建设并经甲方审计确认的全部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总和。
“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施工费用”。
具体为:
(1)“项目前期费用”:
主要指乙方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规费及行政收费等,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费、青苗补偿和动拆迁费用。
此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取,如甲方已支付,则不计取。
项目前期工作见附件5。
(2)“工程施工费用”:
系指乙方依据建设合同向施工承包商支付的工程施工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括预留金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以及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缔约过失赔偿、违约赔偿、安全事故赔偿等。
“工程施工费”是按甲方提供并批准的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技术措施、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签证等与工程结算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工程量实行按实结算,工程价款执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概算编制补充规定》及《2007年编制办法》,其中涉及公路外的市政工程,执行《2004年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不让利下浮。
其中:
①人工价格以工程施工期间贵州省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为准。
②材料/设备价格原则上以工程施工同期遵义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遵义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准。
材料/设备无市场信息指导价时,乙方根据市场价格报价,然后经甲方及审计确认。
21.3代付费(B)
由乙方代付的监理费、各项政府和社会服务性收费、甲方确定的乙方用于本项目的其他投资。
代付费用总额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由甲方自行支付。
代付费时间至甲方支付第一期回购款时截止。
21.4资金回报(C)
资金回报费(C)=[工程建设期投资建设费用(A)+代付费(B)]×
建设期投资回报费率(D)×
工程建设时间+[投资建设费用(A)+代付费(B)]×
回购期投资回报费率(E)×
资金实际占用时间。
其中:
建设期投资回报费率(D)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
回购期投资回报费率(E):
按资金实际占用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加上2个百分点计算(资金实际占用时间从乙方资金进入甲方账户或进入本项目专用资金账户开始计,至甲方回购款全部支付完成时止)。
第二十二条回购资金来源
22.1甲方用政府近两年财政计划的政府资金、土地资源出让价款和上级政府补助款等在回购期内支付乙方本工程项目的回购款。
23.1回购款按“本金等额偿还、利随本清”的方式进行回购,本项目回购期自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移交)手续之日起两年内分四期回购完毕。
23.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移交日)满6个月时,甲方支付第一期回购款即回购款总额的25%。
之后每满6个月支付一期回购款(总额的25%),付清为止。
若投资建设费用总额没有结算确定前,回购款金额及资金回报计算基数按合同标明的投资建设费用总额暂估值,即RMB53,500,000.00(大写金额:
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待投资建设费用总额确定后,下次付款作相应调整,按上述时间分四次等额支付。
23.3提前还款:
甲方可以提前偿还回购款,但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周内回复意见,乙方逾期未回复则视为同意。
23.4本项目的质量保修金按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施工费的5%预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日内一次性付清。
24.1甲方给予乙方※※市※※名酒工业园区内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24.2甲方接受由施工承包商直接向甲方开具工程发票,回购款与工程费的差额部分由
乙方出具发票。
24.3甲方负责解决税务部门对于上条问题的批文,并负责为乙方及施工承包商办理个
人所得税查账征收。
24.4若乙方或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任何一方缴纳了本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乙方或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任何一方还被征收其他营业税及附加,则增加部分的税金进入回购成本,由甲方向乙方随项目回购款同时支付。
25.1甲方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回购款,则甲方按欠付回购金额以21.4条款定义的投资回报费率的2倍向乙方加付滞纳金。
26.1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在回购期内支付任何一期回购款,则本合同即由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章投资人权益及保护
第二十七条投资人权益
27.1乙方作为项目投资人,在项目周期内拥有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及回购期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权。
28.1对于乙方已移交给甲方,但甲方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款的工程,以及由乙方正在实施的工程,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从事下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性质的变动;
(2)项目所有权的转让;
(3)设定项目抵押权。
28.2甲方的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隶属变更、撤销、整合等原因)并不构成甲方合同义务的变化。
甲方职能变更后,甲方全部的合同权利、义务由接受甲方行政职能的单位或甲方的上级单位承受,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29.1甲方落实园区内土地(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地块、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选地块进行评估。
评估值应不小于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万元整。
29.2作为乙方投资、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及收回投资的保障,甲方负责提供上述土地对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9.3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任何一期项目回购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条件的履行担保责任。
但因乙方违约、不可抗力等暂停支付的除外。
3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成立,自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及合同所列附件全部满足、乙方按约定将第一期投资款汇入甲方账户时生效。
31.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任何修改、补充、变更,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1本项目乙方建设完成并移交,甲方按约定支付完全部回购款,本合同即终止。
32.2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致使甲乙双方不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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