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商业银行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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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二条 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转贴现;
(五)办理银行卡业务;
(六)发行金融债券;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买卖债券;
(九)从事同业业务;
(一十)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一十一)提供担保;
(一十二)提供财务顾问业务;
(一十三)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一十四)提供保管箱业务;
(一十五)办理地方财政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
(一十六)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一十三条本行股份形式为加盖本行公章并经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股权证书。
股权证书是证明本行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一十四条本行股权证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一股东持有一份记载所持股份数的股权证书。
第一十五条股权证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一十六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本行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七条本行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871421909股。
本行股东及股份如下:
(一)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2933332股,占比6.03%;
(二)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8666666股,占比3.13%;
(三)沧州市财政局15689248股,占比0.84%;
(四)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3267778股,占比3.92%;
(五)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48400000股,占比2.59%;
(六)任丘源平美璟商业广场有限公司95333332股,占比5.09%;
(七)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4180364股,占比3.96%;
(八)沧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3333332股,占比3.92%;
(九)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73333332股,占比3.92%;
(十)京东橡胶有限公司67269286股,占比3.59%;
(十一)远东电子电路集团有限公司58666666股,占比3.13%;
(十二)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55418447股,占比2.96%;
(十三)保定龙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52396664股,占比2.80%;
(十四)吉荣家具有限公司47351086股,占比2.53%;
(十五)河北胜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45466666股,占比2.43%;
(十六)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37258082股,占比1.99%;
(十七)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36666666股,占比1.96%;
(十八)沧州市中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34945906股,占比1.87%;
(十九)达力普集团有限公司32266666股,占比1.72%;
(二十)沧州市鑫宜达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453698股,占比1.52%;
(二十一)河北方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5132419股,占比1.34%;
(二十二)华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933332股,占比1.33%;
(二十三)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23466666股,占比1.25%;
(二十四)任丘市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000000股,占比1.18%;
(二十五)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20598927股,占比1.10%;
(二十六)河北元成实业有限公司20533332股,占比1.10%;
(二十七)沧州华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7600000股,占比0.94%;
(二十八)沧州市天一商贸有限公司14666666股,占比0.78%;
(二十九)河北三井工贸集团有限公司14666666股,占比0.78%;
(三十)冀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4666666股,占比0.78%;
(三十一)沧州酒业有限公司14666666股,占比0.78%;
(三十二)沧州市任沧机电有限公司10504109股,占比0.56%;
(三十三)泊头市天润纺织有限公司10449315股,占比0.56%;
(三十四)沧兴集团有限公司10449315股,占比0.56%;
(三十五)沧州源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430136股,占比0.56%;
(三十六)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400000股,占比0.56%;
(三十七)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969406股,占比0.48%;
(三十八)河北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800000股,占比0.47%;
(三十九)泊头市宏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8800000股,占比0.47%;
(四十)沧州市兴达盐化有限公司7973122股,占比0.43%;
(四十一)泊头市华森石油机械有限公司7373972股,占比0.39%;
(四十二)欣欣电子有限公司5866666股,占比0.31%;
(四十三)河北东方同信化工有限公司5866666股,占比0.31%;
(四十四)沧州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866666股,占比0.31%;
(四十五)沧州市正大润滑油有限公司5700000股,占比0.30%;
(四十六)河北蓝天汽车消声器有限公司5239726股,占比0.28%;
(四十七)河北明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5238356股,占比0.28%;
(四十八)河北和众弘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213698股,占比0.28%;
(四十九)石家庄全鹏商贸有限公司5182191股,占比0.28%;
(五十)河北五鑫花园制品有限公司5143835股,占比0.27%;
(五十一)河北力军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5133332股,占比0.27%;
(五十二)黄骅市天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5021551股,占比0.27%;
(五十三)东光县富祥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5016536股,占比0.27%;
(五十四)肃宁县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000000股,占比0.27%;
(五十五)天津市银泰科工贸开发有限公司4400000股,占比0.24%;
(五十六)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199452股,占比0.22%;
(五十七)沧州华煜铁路器材有限公司4198213股,占比0.22%;
(五十八)河北欧狮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187397股,占比0.22%;
(五十九)沧州市天然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4187397股,占比0.22%;
(六十)盐山县千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4156712股,占比0.22%;
(六十一)河北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46849股,占比0.22%;
(六十二)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141369股,占比0.22%;
(六十三)沧州市金狮通信保安有限公司3966666股,占比0.21%;
(六十四)高碑店市鑫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666666股,占比0.20%;
(六十五)保定白沟国品皮具有限责任公司3149589股,占比0.17%;
(六十六)沧州市螺旋钢管集团有限公司3112078股,占比0.17%;
(六十七)沧州德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933332股,占比0.16%;
(六十八)沧州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2933332股,占比0.16%;
(六十九)沧州市大成物资有限公司2933332股,占比0.16%;
(七十)沧州市沧运装饰有限公司2933332股,占比0.16%;
(七十一)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2933332股,占比0.16%;
(七十二)沧州市华兴电子化学有限公司2933332股,占比0.16%;
(七十三)沧州市旺达航空代理有限公司2640000股,占比0.14%;
(七十四)沧州市鹏升商贸有限公司2111232股,占比0.11%;
(七十五)沧州石化物资装备有限公司2103561股,占比0.11%;
(七十六)沧州永康医药用品有限公司2092054股,占比0.11%;
(七十七)黄骅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91506股,占比0.11%;
(七十八)黄骅市宏利工业品有限公司2089315股,占比0.11%;
(七十九)沧州鑫泽铸造有限公司2088219股,占比0.11%;
(八十)河北东光惠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87671股,占比0.11%;
(八十一)黄骅市耀华商厦有限公司2077260股,占比0.11%;
(八十二)黄骅市仓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57534股,占比0.11%;
(八十三)河北华源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66666股,占比0.08%;
(八十四)黄骅市鸿承企业有限公司1466666股,占比0.08%;
(八十五)沧州沧顺运输有限公司1466666股,占比0.08%;
(八十六)黄骅市泰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466666股,占比0.08%;
(八十七)沧州吉利商贸有限公司880000股,占比0.05%;
(八十八)河北觉道特钢工贸有限公司733332股,占比0.04%;
(八十九)东光县华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733332股,占比0.04%;
(九十)沧州市棉麻有限公司733332股,占比0.04%;
(九十一)自然人278057362股,占比14.86%。
第一十八条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财政、法人股东须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每一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
本行员工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自然人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十九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
第二十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银监会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行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不得退股。
第二十三条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应严格依照《沧州银行股东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质押担保的要严格遵守《沧州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将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
法人股东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行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本行制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股权确认日期,在《沧州日报》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二)参加或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在他行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本行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担本行的债务和可能发生的亏损;
(四)维护本行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于本行利益的行为;
(五)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在本行资本充足率不足时,应支持董事会通过增资扩股或其他合法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本行股东应当作出以下书面承诺:
1、公司用于投资入股的资金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2、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不与本行进行违规关联交易;
3、不干预本行的日常经营;
4、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如本行发行上市,严格遵守所持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5、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持续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6、不向本行施加不当指标压力;
7、除享有本行章程规定权利外,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从本行获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当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应当应立即提前归还未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三十七条本行不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担保,但股东以保证金存款、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本行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本行股东大会会议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包括通过银监会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一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一十一)修改本行章程;
(一十二)审议股东提案;
(一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需补充人选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或两名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六)特殊情况下董事长或者行长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三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五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年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五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四)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七条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署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第四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五日前送达本行。
第四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理由;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本行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须在拥有本行二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时方可召开。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签署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认为必要时,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本行有权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可采取现场方式,也可采取通讯等其他方式,但应确保股东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力。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四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董事会递交书面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股东提案,应该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
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并对提案人在会后一个月做出答复和解释。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本行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度,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受到限制。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一)本行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本行发行债券。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本行章程的修改;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并进行充分酝酿和协商,保证股东正确行使选举权。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
届中更换董事,由本届董事会提名。
监事会换届选举时,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
届中更换监事,由本届监事会提名。
由本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提名。
第六十二条现场召开股东大会采取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讯召开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十三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第六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如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该股东回避。
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八条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本行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提案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办理等内容。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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