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试卷二真题解析_精品文档_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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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03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在线练习版[答案与解析分开]:
03年司法考试真题(前三卷)在线测试版[答案与解析分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知识点】间接故意与其他主观方面的区别。
【详解】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2.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
"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D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详解】甲实施暴力,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以不能选B,由于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主动停止犯罪,是能为而不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所以选D。
3.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答案】A
【考点】误盗枪支的处理,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
【详解】为盗窃财物而误盗枪支、弹药的,定盗窃罪(可能是未遂),盗窃后将枪支弹药私藏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盗窃枪支、弹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张某不知包内是枪支、弹药而窃取的,不构成此罪,故B选项错误。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张某没有配枪的资格而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D选项中的罪名不是刑法中的罪名。
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
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
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C
【知识点】认识错误
【详解】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
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
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
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
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
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
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
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5.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答案】B
【知识点】侵犯著作权罪和相关犯罪的区别。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话句话说,侵犯著作权罪吸收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所以A选项不选。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即复制、出售非法出版物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则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
所以C选项不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一般指与人体健康和生产有关的物品,不包括出版物。
所以D选项不选。
6.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在为患者输血时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习惯于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后输给患者。
住院病人于某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发生不良反应死亡。
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
C.医疗事故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知识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详解】根据刑法334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主体是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包括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医务人员。
贾某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而故意从献血者身上采血输给患者,属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造成病人死亡的重大后果,符合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构成。
选项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自然人不单独够成此罪。
案例中医生贾某的行为显然不是单位行为,因而不成立单位犯罪,故不选B。
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贾某的行为也触犯了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遵循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应以医疗事故罪来认定。
贾某一行为触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和医疗事故罪数个罪名,而有数个主观方面(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故意,对医疗事故罪是过失),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即以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定罪。
7.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
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
"盗版光盘无价值"。
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答案】B
【知识点】票据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详解】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的,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因为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可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所以D选项排除。
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盗版光盘的价值问题。
虽然物价部门鉴定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但被害人某音像中心却因为钱某的诈骗行为损失了3.5万元的财物。
所以可以按票面金额来计算票据诈骗的数额,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最后的答案应选B。
8.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
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知识点】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的界线
【详解】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盗窃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
偷砍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只侵犯了林木的所有权,而没有侵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所以应定盗窃罪。
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盗有伐,李某将他人砍倒的林木偷走的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所以应定盗窃罪。
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
9.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待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
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知识点】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详解】甲对于自己的诈骗罪属于自首,对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某的行为,依据司法解释属于立功。
两人诈骗的数额是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甲的行为不属于重大立功,只是一般立功。
对于一般立功,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
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
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
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
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
"你要赔就赔吧。
"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
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答案】A
【知识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详解】此题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
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
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本案中受损的法益是王某的4000元钱,而王某遭受损失是李某"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实施欺骗行为造成的,因为对于王某而言,摩托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
所以没有成立诈骗罪。
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犯罪人可否盗窃属于自己的物品?
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事实上这里盗窃的是对方的"赔偿"。
11.律师王某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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