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课程教案综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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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分为,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为1年;
(3)特殊诉讼时效(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起算最长20年内)。
二、建筑法与建筑许可
1.《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共分8章,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总则
2)建筑许可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4)建筑工程监理
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7)法律责任
8)附则
2.建筑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1)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建筑许可及三种制度
(1)定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三种制度:
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
4.施工许可、及申领条件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施工的证明)。
――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手段之一,即“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1)工程用地已获批准;
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动拆迁符合施工进度;
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建筑行业企业的从业资格制度
(1)从业条件:
注册资本;
有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其他。
(2)从业资格:
在取得的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证书: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监理公司等),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
由此核发以确定其“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的资质证书。
(4)施工企业资质分为: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
3)劳务分包;
6.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执业资格:
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文件签字权”的制度。
(2)建筑工程相关的执业资格:
应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7.土木工程建设程序
(1)建设的特殊性:
a.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
b.建设生产的过程连续性、工作协作性;
c.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性。
(2)建设程序的原则: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3)土木工程的建设程序主要工作:
项目立项批准,项目报建,设计招标与设计方案,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及审图,监理委托,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使用。
三、发包承包
四、与招标投标
1.建设工程的发包
(1)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
招标发包(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2)发包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指定承包单位;
提倡工程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满足的承包单位。
2.土木工程的承包
(1)承包方式:
1)共同承包:
a)大型、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b)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
c)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
2)工程总承包:
a)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b)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不允许分包,
c)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d)禁止转包、禁止全部分包;
3)工程分包:
a)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b)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2)工程承包条件: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3.招标投标活动
(1)招标投标的活动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招标信息,公开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
2)公平原则(同等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
3)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标竞争者,特别是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平等地位);
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6章节名称):
1)总则;
2)招标;
3)投标;
4)开标、评标和中标;
5)法律责任;
6)附则。
(3)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招标投标程序
(1)招标:
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投标:
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有,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3)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中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记录开标过程、存档备查
(4)评标: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中标: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
3)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
(1)施工招标的条件:
1)建立招标工作机构;
2)项目立项通过、已得到规划许可;
3)建设用地已征用完成、施工现场满足施工要求;
4)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5)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
(2)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
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工程量清单;
4)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5)主材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6)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和技术规范;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评标和中标的原则;
8)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获活动的日程;
9)施工合同的条件和调整要求;
10)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1)其他。
五、建设工程合同
1.合同的法律制度
(1)《合同法》的构成:
总则、分则、附则,共23章
总则1.一般规定2.合同的订立3.合同效力4.合同履行5.合同变更和转让
6.合同权利义务和终止7.违约责任8.其他规定
分则(15种有名合同)9.买卖合同10.供用电、水、煤、热力合同11.赠与合同
12.借款合同13.租赁合同14.融资租赁合同15.承揽合同16.建设工程合同
17.运输合同18.技术合同19.保管合同20.仓储合同21.委托合同
22.行纪合同23.居间合同
(2)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则原则,尊重社会公德,
2)自愿原则(前提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和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等价有偿原则,
6)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合同订立的当事人:
1)合同订立当事人资格-
a)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订立合同当事人形式:
a)公民(自然人),
b)法人(企业法人),
c)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
(4)合同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约定。
2)一般包括:
a)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价款或报酬,
f)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g)违约责任,
h)解决争议的方法。
(5)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6)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不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7)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1)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覆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应遵循诚实、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9)合同条款空缺:
1)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0)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建设工程合同及形式
1)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2)合同类型仅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合同,
3)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3.施工合同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组成:
1)第一部分协议书
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4)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5)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6)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的组成内容: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3)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绝对日期、相对日期、条件日期)
2.竣工日期
3.合同总工期(日历天数)
4)质量标准:
1.基本要求――不低于最低规范要求2.合同要求
5)合同价款:
人民币金额的反映(大写及小写)
6)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7)词语定义符合《通用条款》
8)承包人的工期、质量承诺
9)发包人的付款承诺
10)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2.合同订立地点,3.双方约定的生效情形。
(3)《通用条款》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六、工程建设监理
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
(3)监理对象,不是工程项目本身,而是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状况”。
2.监理工作
(1)监理工作目标:
“质量、进度、造价”三控制,三管一协调。
(2)监理工作要求: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3)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4)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监理工作依据:
1)现场具体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工程监理与业主、承包商、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
(1)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1)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提供监理服务;
2)协调业主、承包商、监理的三方关系;
3)独立、公正、科学地展开监理工作;
4)保护业主的利益。
(2)监理与承包商关系
1)平行工作、监理被监理关系;
2)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的指令,并为监理工作提供方便。
(3)监理与质监站关系
向其申报和备案的关系。
(4)监理和质监站的不同之处
1)管理形式不同-质监站是质量纵向管理、监理是全过程横向管理;
2)活动性质不同-监理为盈利的服务工作、质监站是国家强制执行的监控活动;
3)工作依据不同-质检站执行国家规范、监理以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七、安全生产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1)含义:
在建筑生产过程中,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避免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2)目的:
a.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d.促进经济发展。
(3)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5)《安全法》的主要内容(7章节,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总则,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法律责任,7)附则。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a.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b.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c.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7)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筑施工企业应做的安全工作
(1)建筑施工组织:
1)应当根据建筑规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专业性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建筑施工现场:
1)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推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2)对毗邻建筑、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施工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防护;
4)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一级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5)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制,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安全责任;
6)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3)建筑施工企业:
1)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3)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4)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签订的书面协议。
包括,
1)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2)工伤社会保险,
3)不得免除或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工作场所和岗位的危险性、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问题的批评、检举、控告,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作业场所。
(3)从业人员的义务: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4)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的报告。
4.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定义: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建设工程活动原则: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发布并施行
组成:
a)总则、b)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c)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d)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f)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g)监督管理、h)罚则。
2.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使用。
5.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
2)在提交工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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