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6161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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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重申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保障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
㈣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㈤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㈥确认《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所载原则和政策导则在影响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推行、制定和评价进一步增加残疾人均等机会的政策、计划、方案和行动方面的重要性,
㈦强调必须使残疾问题成为相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㈧又确认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
㈨还确认残疾人的多样性,
㈩确认必须促进和保护所有残疾人的人权,包括需要加强支助的残疾人的人权,
(十一)关注尽管有上述各项文书和承诺,残疾人作为平等社会成员参与方面继续面临各种障碍,残疾人的人权在世界各地继续受到侵犯,
(十二)确认国际合作对改善各国残疾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生活条件至关重要,
(十三)确认残疾人对其社区的全面福祉和多样性作出的和可能作出的宝贵贡献,并确认促进残疾人充分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将增强其归属感,大大推进整个社会的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除贫工作,
(十四)确认个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对残疾人至关重要,
(十五)认为残疾人应有机会积极参与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包括与残疾人直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
(十六)关注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族裔、土著身份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年龄或其他身份而受到多重或加重形式歧视的残疾人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十七)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在家庭内外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更易遭受暴力、伤害或凌虐、忽视或疏忽、虐待或剥削,
(十八)确认残疾儿童应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回顾《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为此目的承担的义务,
(十九)强调必须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促进残疾人充分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切努力之中,
(二十)着重指出大多数残疾人生活贫困,确认在这方面亟需消除贫穷对残疾人的不利影响,
(二十一)铭记在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遵守适用的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实现和平与安全,是充分保护残疾人,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和外国占领期间充分保护残疾人的必要条件,
(二十二)确认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
(二十三)认识到个人对他人和对本人所属社区负有义务,有责任努力促进和遵守《国际人权宪章》确认的权利,
(二十四)深信家庭是自然和基本的社会组合单元,有权获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援助,使家庭能够为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其权利作出贡献,
(二十五)深信一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将大有助于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改变残疾人在社会上的严重不利处境,促使残疾人有平等机会参与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第二条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交流”包括语言、字幕、盲文、触觉交流、大字本、无障碍多媒体以及书面语言、听力语言、浅白语言、朗读员和辅助或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包括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
“语言”包括口语和手语及其他形式的非语音语言;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
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通用设计”是指尽最大可能让所有人可以使用,无需作出调整或特别设计的产品、环境、方案和服务设计。
“通用设计”不排除在必要时为某些残疾人群体提供辅助用具。
第三条
一般原则
本公约的原则是:
㈠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
㈡不歧视;
㈢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
㈣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
㈤机会均等;
㈥无障碍;
㈦男女平等;
㈧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第四条
一般义务
一.缔约国承诺确保并促进充分实现所有残疾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其不受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
为此目的,缔约国承诺:
㈠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实施本公约确认的权利;
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以修订或废止构成歧视残疾人的现行法律、法规、习惯和做法;
㈢在一切政策和方案中考虑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人权;
㈣不实施任何与本公约不符的行为或做法,确保公共当局和机构遵循本公约的规定行事;
㈤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私营企业基于残疾的歧视;
㈥从事或促进研究和开发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通用设计的货物、服务、设备和设施,以便仅需尽可能小的调整和最低的费用即可满足残疾人的具体需要,促进这些货物、服务、设备和设施的提供和使用,并在拟订标准和导则方面提倡通用设计;
㈦从事或促进研究和开发适合残疾人的新技术,并促进提供和使用这些新技术,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助行器具、用品、辅助技术,优先考虑价格低廉的技术;
㈧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信息,介绍助行器具、用品和辅助技术,包括新技术,并介绍其他形式的协助、支助服务和设施;
㈨促进培训协助残疾人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使他们了解本公约确认的权利,以便更好地提供这些权利所保障的协助和服务。
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缔约国承诺尽量利用现有资源并于必要时在国际合作框架内采取措施,以期逐步充分实现这些权利,但不妨碍本公约中依国际法立即适用的义务。
三.缔约国应当在为实施本公约而拟订和施行立法和政策时以及在涉及残疾人问题的其他决策过程中,通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密切协商,使他们积极参与。
四.本公约的规定不影响任何缔约国法律或对该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法中任何更有利于实现残疾人权利的规定。
对于根据法律、公约、法规或习惯而在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内获得承认或存在的任何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得以本公约未予承认或未予充分承认这些权利或自由为借口而加以限制或减损。
五.本公约的规定应当无任何限制或例外地适用于联邦制国家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平等和不歧视
一.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二.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三.为促进平等和消除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
四.为加速或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而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
第六条
残疾妇女
一.缔约国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受到多重歧视,在这方面,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她们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二.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充分发展,地位得到提高,能力得到增强,目的是保证妇女能行使和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七条
残疾儿童
一.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二.在一切关于残疾儿童的行动中,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项首要考虑。
三.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儿童有权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就一切影响本人的事项自由表达意见,并获得适合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的辅助手段以实现这项权利,残疾儿童的意见应当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予以考虑。
第八条
提高认识
一.缔约国承诺立即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
㈠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㈡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包括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
㈢提高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
二.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包括:
㈠发起和持续进行有效的宣传运动,提高公众认识,以便:
1.培养接受残疾人权利的态度;
2.促进积极看待残疾人,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了解;
3.促进承认残疾人的技能、才华和能力以及他们对工作场所和劳动力市场的贡献;
㈡在各级教育系统中培养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态度,包括从小在所有儿童中培养这种态度;
㈢鼓励所有媒体机构以符合本公约宗旨的方式报道残疾人;
㈣推行了解残疾人和残疾人权利的培训方案。
第九条
无障碍
一.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碍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因素,并除其他外,应当适用于:
㈠建筑、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内外设施,包括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和工作场所;
㈡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务,包括电子服务和应急服务。
二.缔约国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㈠拟订和公布无障碍使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最低标准和导则,并监测其实施情况;
㈡确保向公众开放或为公众提供设施和服务的私营实体在各个方面考虑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㈢就残疾人面临的无障碍问题向各有关方面提供培训;
㈣在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中提供盲文标志及易读易懂的标志;
㈤提供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向导、朗读员和专业手语译员,以利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无障碍;
㈥促进向残疾人提供其他适当形式的协助和支助,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信息;
㈦促使残疾人有机会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包括因特网;
㈧促进在早期阶段设计、开发、生产、推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这些技术和系统无障碍。
第十条
生命权
缔约国重申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切实享有这一权利。
第十一条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
缔约国应当依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危难情况下,包括在发生武装冲突、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时,残疾人获得保护和安全。
第十二条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一.缔约国重申残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获得承认的权利。
二.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
三.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便利残疾人获得他们在行使其法律权利能力时可能需要的协助。
四.缔约国应当确保,与行使法律权利能力有关的一切措施,均依照国际人权法提供适当和有效的防止滥用保障。
这些保障应当确保与行使法律权利能力有关的措施尊重本人的权利、意愿和选择,无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适应本人情况,适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由一个有资格、独立、公正的当局或司法机构复核。
提供的保障应当与这些措施影响个人权益的程度相称。
五.在符合本条的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和有效的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拥有或继承财产,掌管自己的财务,有平等机会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并应当确保残疾人的财产不被任意剥夺。
第十三条
获得司法保护
一.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包括在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中,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包括其作为证人的作用。
二.为了协助确保残疾人有效获得司法保护,缔约国应当促进对司法领域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第十四条
自由和人身安全
一.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
㈠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㈡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
二.缔约国应当确保,在任何程序中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权获得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保障,并应当享有符合本公约宗旨和原则的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便利的待遇。
第十五条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一.不得对任何人实施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特别是不得在未经本人自由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人进行医学或科学试验。
二.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防止残疾人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十六条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
一.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教育和其他措施,保护残疾人在家庭内外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包括基于性别的剥削、暴力和凌虐。
二.缔约国还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除其他外,确保向残疾人及其家属和照护人提供考虑到性别和年龄的适当协助和支助,包括提供信息和教育,说明如何避免、识别和报告剥削、暴力和凌虐事件。
缔约国应当确保保护服务考虑到年龄、性别和残疾因素。
三.为了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缔约国应当确保所有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和方案受到独立当局的有效监测。
四.残疾人受到任何形式的剥削、暴力或凌虐时,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提供保护服务,促进被害人的身体、认知功能和心理的恢复、康复及回归社会。
上述恢复措施和回归社会措施应当在有利于本人的健康、福祉、自尊、尊严和自主的环境中进行,并应当考虑到因性别和年龄而异的具体需要。
五.缔约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和政策,包括以妇女和儿童为重点的立法和政策,确保查明、调查和酌情起诉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凌虐事件。
第十七条
保护人身完整性
每个残疾人的身心完整性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尊重。
第十八条
迁徙自由和国籍
一.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权自由迁徙、自由选择居所和享有国籍,包括确保残疾人:
㈠有权获得和变更国籍,国籍不被任意剥夺或因残疾而被剥夺;
㈡不因残疾而被剥夺获得、拥有和使用国籍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的能力,或利用相关程序,如移民程序的能力,这些能力可能是便利行使迁徙自由权所必要的;
㈢可以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本国在内;
㈣不被任意剥夺或因残疾而被剥夺进入本国的权利。
二.残疾儿童出生后应当立即予以登记,从出生起即应当享有姓名权利,享有获得国籍的权利,并尽可能享有知悉父母并得到父母照顾的权利。
第十九条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
本公约缔约国确认所有残疾人享有在社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以及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并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利残疾人充分享有这项权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包括确保:
㈠残疾人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选择居所,选择在何处、与何人一起生活,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
㈡残疾人获得各种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区支助服务,包括必要的个人援助,以便在社区生活和融入社区,避免同社区隔绝或隔离;
㈢残疾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享用为公众提供的社区服务和设施,并确保这些服务和设施符合他们的需要。
第二十条
个人行动能力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尽可能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包括:
㈠便利残疾人按自己选择的方式和时间,以低廉费用享有个人行动能力;
㈡便利残疾人获得优质的助行器具、用品、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以低廉费用提供这些服务;
㈢向残疾人和专门协助残疾人的工作人员提供行动技能培训;
㈣鼓励生产助行器具、用品和辅助技术的实体考虑残疾人行动能力的各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下列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行使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自行选择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一切交流形式,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㈠以无障碍模式和适合不同类别残疾的技术,及时向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不另收费;
㈡在正式事务中允许和便利使用手语、盲文、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及残疾人选用的其他一切无障碍交流手段、方式和模式;
㈢敦促向公众提供服务,包括通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以无障碍和残疾人可以使用的模式提供信息和服务;
㈣鼓励包括因特网信息提供商在内的大众媒体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㈤承认和推动手语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尊重隐私
一.残疾人,不论其居所地或居住安排为何,其隐私、家庭、家居和通信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流,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的干预,其荣誉和名誉也不得受到非法攻击。
残疾人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不受这种干预或攻击。
二.缔约国应当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护残疾人的个人、健康和康复资料的隐私。
第二十三条
尊重家居和家庭
一.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在涉及婚姻、家庭、生育和个人关系的一切事项中,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以确保:
㈠所有适婚年龄的残疾人根据未婚配偶双方自由表示的充分同意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获得承认;
㈡残疾人自由、负责任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获得适龄信息、生殖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的权利获得承认,并提供必要手段使残疾人能够行使这些权利;
㈢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留其生育力。
二.如果本国立法中有监护、监管、托管和领养儿童或类似的制度,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这些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重。
缔约国应当适当协助残疾人履行其养育子女的责任。
三.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儿童在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为了实现这些权利,并为了防止隐藏、遗弃、忽视和隔离残疾儿童,缔约国应当承诺及早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和支助。
四.缔约国应当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子女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依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司法复核断定这种分离确有必要,符合儿童本人的最佳利益。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子女残疾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为理由,使子女与父母分离。
五.缔约国应当在近亲属不能照顾残疾儿童的情况下,尽一切努力在大家庭范围内提供替代性照顾,并在无法提供这种照顾时,在社区内提供家庭式照顾。
第二十四条
教育
一.缔约国确认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以便:
㈠充分开发人的潜力,培养自尊自重精神,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多样性的尊重;
㈡最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
㈢使所有残疾人能切实参与一个自由的社会。
二.为了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
㈠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
㈡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㈢提供合理便利以满足个人的需要;
㈣残疾人在普通教育系统中获得必要的支助,便利他们切实获得教育;
㈤按照有教无类的包容性目标,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
三.缔约国应当使残疾人能够学习生活和社交技能,便利他们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教育和融入社区。
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
㈠为学习盲文,替代文字,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定向和行动技能提供便利,并为残疾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指导提供便利;
㈡为学习手语和宣传聋人的语言特性提供便利;
㈢确保以最适合个人情况的语文及交流方式和手段,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向盲、聋或聋盲人,特别是盲、聋或聋盲儿童提供教育。
四.为了帮助确保实现这项权利,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聘用有资格以手语和(或)盲文教学的教师,包括残疾教师,并对各级教育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这种培训应当包括对残疾的了解和学习使用适当的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教育技巧和材料以协助残疾人。
五.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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