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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配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⒎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二、指导成员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⒈指导、帮助成员企业法律事务的业务工作;
⒉审查成员企业的重要合同;
⒊对成员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⒋协调成员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第八条成员企业必须设立法律事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法律事务员;
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设立法律事务机构。
第九条成员企业法律事务岗位的职责是:
对企业领导人负责,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审查本企业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办理本企业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
对本企业的诉讼及非诉讼活动进行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华油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完成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条法律事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事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⒈对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⒉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⒊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⒋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本企业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⒌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事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⒉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⒊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⒋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十一条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思想品质好,熟悉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掌握与企业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所必备的法律知识,未受过行政、刑事处分等条件。
第三章合同管理
㈠合同管理的目的、内容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是企业通过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加强本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的管理,使合同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以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系列活动。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在于通过企业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预防风险,堵塞漏洞,进而达到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巾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以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审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华油集团合同管理划分为集团机关、成员企业两个层次,集团法律事务室负责集团机关各类合同的审查工作,并对成员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成员企业负责本企业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集团机关和成员企业经营业务,都应签订合同。
除即时清结(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且不涉及质量保证和其它可能引起纠纷的问题的业务外,其它经营业务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其他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文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㈡集团机关的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集团机关的合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统一审核的管理体制,即由业务承办科室、部门或附属单位负责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工作,并对合同的履行结果负责;
法律事务室受集团领导委托对签订前的合同进行审查,对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规范性、合法性负责,并协助处理合伺纠纷。
第十八条华油集团机关职能部室、附属单位,不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凡涉及到职能部室、附属单位业务需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经法律事务室审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以华油集团名义签订。
第十九条集团法律事务室设合同管理岗,负责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的制订;
二、集团机关各类合伺的审查工作;
三、协助集团机关合同承办部门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与签订;
四、宣传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
五、检查监督各业务部门承办的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六、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工作;
七、建立集团机关合同管理台帐,及时汇总、上报统计报表;
八、完成集团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的合同由本部门负责承办和管理,指定专人对所承办的合同业务负责,进行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和附属单位所起草的合同经法律事务室审查后,由业务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送合同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然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集团机关各部门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代理集团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二、提请有关方面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三、检查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及时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六、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七、保管好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送交集团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集团法律事务室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其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企业贯彻执行情况;
二、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
五、各企业合同台帐建立,报表报送情况与合同档案管理情况。
对重大项目合同和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还应采用跟踪管理或抽查方法,从合同的考察、谈判、签订、履行、结算等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履行中问题,切实保证合同正确、全面履行。
㈢成员企业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成员企业负责本企业各类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履行、纠纷的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成员企业的重要合同应当报送集团法律事务室审查,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不论标的额大小均应报送审查;
分则中除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之外,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报送审查;
虽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但内容较为特殊,把握不准的也可以报请集团法律事务室审查。
第二十六条成员企业在将正式签订前的重要合同文本报送集团法律事务室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成员企业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及时报送合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各成员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集团法律事务室会同集团有关部门每半年对成员企业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企业岗位责任制大检查的内容。
㈣合同的审查
第三十条业务承办部门对其负责的合同,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主体的经营范围、合同主体的资信和履约的能力、签约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形式程序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具体完备及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三十一条集团法律事务室负责审查合同要素是否完善、合同条款有无重大失误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成员企业报送审查的合同,实行会审制度。
由集团法律事务室牵头,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参加。
㈤授权委托制度
第三十三条对外签订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XX,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若需要授权委托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实行一事一委托。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人,一律不得转委托,特殊情况需要转委托的,必须报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并出具转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企业签发的授权委托书,要建立台帐、登记管理。
㈥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任何印章。
第三十八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使用、管理。
集团合同专用章,由集团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成员企业的合同专用章由企业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保管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台帐,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合同专用章和空白合同书一般不得带出企业,确需带出的,应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确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员外出时,应向法定代表人报告,根据需要将合同专用章交给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员暂时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㈦合同管理台帐及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各企业都要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及统计报表,以便随时掌握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合同管理台帐主要有:
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台帐;
合同变更解除台帐;
违约合同登记台帐等。
合同统计报表主要有:
合同执行情况进度表;
合同签订情况进度表。
第四十四条各成员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在每季度初的五日内,向集团法律事务室报送上季度的合同统计报表。
㈧其它规定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订立某些合同,根据情况需办理公证的,应依法办理公证,以使合同更具合法性、证明力,使合同内容更加完备,为合同顺利履行打好基础。
第四十六条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的归档制度,妥善保管合同。
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承办人员应将合同正本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合同副本留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部门;
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及合同审查意见也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
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
第四十七条集团机关的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成员企业的合同由本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保存。
第四章工商登记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工商登记内部管理是指华油集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集团和成员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通过加强对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工商登记、年检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工商登记管理部门。
各企业在工商登记管理及日常经营工作中,要主动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指导帮助和监督管理,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㈠设立登记
第五十条集团和成员企业开办独立法人企业和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由集团领导办公会决定。
机关部门、附属单位以及所属成员企业均无权自行开办任何形式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也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形式的企业或个人的挂靠。
第五十一条由华油集团开办新的企业,集团先设立项目组,由项目组负责办理设立登记的各项工作,法律事务室协助有关业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成员企业如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开办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的。
必须先将可行性报告、申请报告等资料上报集团法律事务室,经审查后提交集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正式下文批准后办理。
㈡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集团及所属成员企业,需改变名称、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额增加或减少20%以上的,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和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由集团主管领导或者集团领导办公会批准决定。
第五十六条成员企业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先将变更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变更原因和变更内容报华油集团,经研究决定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变更登记必须按时办理,凡是变更事项在企业做出决定之日起,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㈢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企业因歇业、被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按照“谁开办、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对其债务债权进行清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制订债务清偿计划,并按照规定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再向原登记的工商部门申办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需要注销企业的清算工作,按集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清算过程中,如企业有帐外债权债务造成遗漏,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部由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承担。
㈣年度检验
第六十一条华油集团及成员企业每年度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按时参加年度检验。
年检时必须先到集团财务部进行注册资本金审验,再持年检材料复印件到法律事务室进行内部审查,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六十二条成员企业申报年检时,应报送华油集团申办年检内审表、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加盖企业财务印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六十三条有经营活动或者有资产的,由集团机关有关部门、附属单位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其年检工作。
第六十四条华油集团的执照由集团法律事务室负责办理年检工作。
第六十五条成员企业的执照年检工作由成员企业自己负责办理。
第五章企业纠纷管理
㈠处理纠纷争议的目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企业纠纷是指企业经济纠纷和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罚,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华油集团及成员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争议和纠纷。
第六十七条经济纠纷、行政争议是企业的主要纠纷。
加强对纠纷争议的统一、规范管理是保证对纠纷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妥善解决,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保证。
第六十八条法律事务室在处理经济纠纷中,有权调查取证,选聘律师、办理法人委托,处理过程应实事求是,本着合法、高效、快捷和减少诉讼的原则,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通常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第七十条凡因合同引起纠纷的,原合同承办人员应负责纠纷的解决,如因岗位调整、调离本企业或离退休的,由企业指定人员负责纠纷的解决。
第七十一条在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代理人搞好证据的收集,需要证人作证的,所在单位和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与纠纷有关的人员、知情人员,应当积极如实地提供证据或出面作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歪曲事实,损害企业利益。
㈡集团机关的纠纷争议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以华油集团为主体的纠纷和争议,由集团法律事务室负责办理。
第七十三条以华油集团为被告的应诉案件,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由集团法律事务室负责签收,并及时向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十四条以集团机关职能部门、附属单位主管的对外业务所发生的纠纷争议,由其部门和附属单位负责办理,集团法律事务室协助处理。
第七十五条职能部门、附属单位主管的对外业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集团法律事务室申报。
第七十六条在申报纠纷、争议时,职能部门、附属单位应当指定处理纠纷、争议的承办人。
并将与该争议和纠纷有关的证据,包括合同、往来函件,电传、电报,各种相关的文书、资料、罚没通知等复印件一并呈报集团法律事务室。
第七十七条集团机关的各种纠纷、争议处理申报表由发生部门、单位填写。
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集团法律事务室负责向勘探局申报。
第七十八条集团法律事务室建立集团机关纠纷、争议统计表和各种法律文书登记台帐。
㈢成员企业纠纷、争议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以成员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纠纷和行政争议,由成员企业自己负责处理。
第八十条成员企业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主要采取内部协商的方式解决。
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尽量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十一条成员企业韵所有纠纷争议,不论标的额大小,都应向集团法律事务室进行申报,由集团法律事务室统一登记备案,并上报勘探局。
第八十二条对外经济纠纷发生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五日内申报。
应诉案件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一日内申报。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成员企业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二日内申报;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成员企业应当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一日内申报。
第八十三条争议、纠纷案件的申报由发生单位填写《对外争议和纠纷处理申报表》(见附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并将与纠纷有关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一并呈报法律事务室。
第八十四条成员企业申报纠纷、争议时,应提出处理方案、纠纷争议处理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对于复杂、疑难、感到难以处理的纠纷或争议,由企业报请集团法律事务室进行业务指导,并向勘探局汇报。
第六章罚则
第八十六条对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相应的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增强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第八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承担相应的损失额。
一、凡在合同管理中因合同签订不严谨或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合同承办人员、审批合同的主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承担;
二、凡在工商登记中擅自接受挂靠或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
未根据企业决定按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未按时参加年检等被工商部门处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办人员及法定代表人承担;
’
三、不依法处理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应当申报债权而不申报造成债权损失的;
五、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拒绝作证或作伪证,损害企业利益的;
六、擅自委托代理人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承担损失;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十八条个人承担损失额的比例为:
一、损失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个人承担20%;
二、损失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个人承担15%;
三、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承担10%。
承担损失额按累进制办法计算,从其个人工资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八十九条对出现本办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况,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承办人员和主管领导,除经济处罚外,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对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集团机关的由法律事务室提出意见,经集团领导办公会决定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成员企业经本企业领导办公会决定后执行,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集团法律事务室。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办法适用子华油集团及所有成员企业。
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由华浦集团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以前有关合同管理、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及经济纠纷案件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对外争议和纠纷处理申报表
申报单位
处理纠纷争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对方当事人
申报时间
接收人
争议或纠纷基本概况
随附证据
申报单位领导意见
处理方案
法律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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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事务 工作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