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课堂笔记1115讲注安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639141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9.35KB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课堂笔记1115讲注安Word文档格式.docx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课堂笔记1115讲注安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课堂笔记1115讲注安Word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3.熟悉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4.掌握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1、删除:
2004年大纲“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5.熟悉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
6.掌握矿山事故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
2、更改:
2004大纲“4.熟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更改为2005大纲“4.掌握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3、增加:
4、未改变内容:
本讲要点:
1、
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
2、
矿山安全管理与监督
3、
矿山安全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不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在中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空间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该法关于其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为了与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矿山安全是与矿产资源开采紧密相连的,只要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就有矿山安全问题。
因此,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矿山安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还对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设计项目做出了规定: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3)供电系统;
(4)提升、运输系统;
(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运输设施是保证矿山开采的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
通讯设施是传递组织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各种信息的电讯设施。
保持通讯畅通,是实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由于各类矿山的运输通讯设施有所不同,法律对此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1)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
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其他危害。
(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课堂笔记-第十二讲: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检验应考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1.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2.掌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2.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删除:
2004大纲“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总则;
2、未改变内容:
2004大纲“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总则;
2.熟悉道路通行的法律;
4、
更改:
2004大纲“4、熟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更改为2005大纲“2.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5、
未改变内容:
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
一、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1.消防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用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2.安全位置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2005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十三讲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节
工伤保险条例
检验应考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2004大纲“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六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增加:
2005大纲“第四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节、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六节、工伤保险条例”。
1.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3.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4.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5.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6.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2.熟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3.熟悉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1、更改:
2004大纲“1、了解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总则;
”更改为2005大纲“1.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
2004大纲“掌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罚则;
”更改为2005大纲“6.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2005大纲“3.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2005大纲“第六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及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及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选用范围及缴费规定
工伤鉴定及保险待遇
法律责任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及职责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务院于1999年12月决定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当时在全国20个主要产煤的省、自治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在69个大中型煤矿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国家与省双重领导、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领导。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4年多的实践,表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成效是明显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2005年1月国务院决定增设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改为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对煤矿安全监察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了分工。
作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必须有法可依。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位、职责和煤矿安全监察内容,将煤矿安全监察纳入法制轨道。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
(1)行政处罚权。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检查权。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3)建议报告权。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
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
煤矿安全监察员是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素质对其能否秉公执法关系极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设煤矿安全监察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录用。
2000年12月2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任职的5项条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任命:
(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
发现危险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课堂笔记-第十四讲: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检验应考人员对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2005大纲“第四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节、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六节、工作保险条例”。
1.熟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了解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3.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4.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2004大纲“1、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总则、6、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规定、7、掌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2004大纲“3、熟悉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更改为2005大纲“2.了解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2004大纲“4、熟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更改为2005大纲“3.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004大纲“5、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更改为2005大纲“4.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3、未变化内容:
建设单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 相关 法律知识 课堂 笔记 1115 讲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