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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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材料(见附件1);
(二)法人营业执照(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在江西设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无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材料,相关基础信息由审查部门从有关政府部门网站获取);
(三)车载终端设备检测报告(需符合交通运输部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原件的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四)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五)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的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江西公司办公场所证明);
2.系统平台硬件(设备设施)部署在江西境内的证明材料,包括:
机房信息、设备照片及设备清单等;
若系统平台硬件设施设备托管给第三方的还须提供托管合同(或协议)原件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须提供以上材料。
3.如申请备案的服务商使用其他公司所属的系统平台(软件),则需提供系统平台(软件)所属公司给予服务商在江西境内运营服务资格的平台使用授权书;
4.维护服务和培训制度,包括
:
维护服务方案、技术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三章
审核公示与决定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在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准予备案服务商名单在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公布;
同时,还将从事“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车型服务的服务商名单报送至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便准予备案单位完成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九条
准予备案的“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成系统平台和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的数据与专线的对接及校验工作,并提供专线(带宽不低于10M)租赁合同,完成后由对接校验人员出具意见。
如因服务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对接及校验工作,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该备案资格。
第四章
服务履行与考核
第十条
服务商应为相关运输企业提供相应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服务,满足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需求。
第十一条
服务商应主动接受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服务监督和考核,积极配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对接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商应按照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管理要求,实现服务商系统平台和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并提供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系统平台和设备,确保服务商系统平台功能满足行业安全监管需要。
第五章
备案变更、服务暂停及退出
第十三条
服务商在备案材料发生变更时,应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或按要求补充报送备案材料(见附件3),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对备案材料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四条
服务商申请暂停从事服务的,需提前做好平台上现有车辆的注销、转网等工作,并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暂停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申请表》(见附件4),自审核同意之日起,不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服务商申请退出运营服务的,应提前做好平台上现有车辆的注销、转网等工作,并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退出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申请表》(见附件5),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流程终止其服务资格。
第十六条
服务商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撤销其备案资格的,应积极配合平台现有车辆的注销、转网等工作。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
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赣运科技字〔201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doc
附件1
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
服务车型:
申请日期:
表一
备案登记表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邮编
申请单位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备注:
如申请单位为外省企业还须提供在江西省设立的公司基础信息
江西省内公司名称
江西省内公司地址
江西省内公司联系人
平台软件开发
公司名称
地址
公司联系人
平台软件名称
平台功能
卫星定位功能4G视频监控功能主动安全防御功能
营业执照注册号
拟服务道路运输
车辆类型
重点营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车辆□
服务区域(江西省)
表二
备案平台基本信息表
平台软件版本
机房地址
接入上级平台网络环境
接入上级平台IP地址及端口
终端接入IP地址及端口
电子地图
审图号
数据来源
范围
日期
车辆定位点地图匹配精度
服务提供商
服务有效期
电子地图服务器IP地址
表三
服务设区市、省直管县维修网点明细表
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序号
所属地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
地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表四
平台主要工作人员明细表
姓名
部门
职务
工作岗位
QQ号
表五
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
监控服务商备案资料清单
提交备案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份数
法人营业执照(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在江西设立的分公司营业执照)(此部分材料由审批部门从有关政府部门网站获取)
车载终端设备检测报告
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承诺书》
企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的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江西公司办公场所证明)
系统平台硬件(设备设施)部署在江西境内的证明材料(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须提供以上材料)
平台使用授权书
维护服务和培训制度
提交人:
提交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2
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承诺书
我司申请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并郑重承诺:
1.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证件及相关材料是真实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若有虚假,同意撤销备案,并承担撤销备案后给我司和运输企业造成的损失;
2.严格按照国家及江西省有关规定提供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运营)服务;
3.提供的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均满足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并兼容旧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以及江西省的《江西省营运客车安装车载终端4G视频实时监控设备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江西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装车载终端4G视频实时监控设备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规范》要求。
4.同意将备案时提交的资料和运营服务期间的考核信息在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3
监控服务商备案变更申请表
备案平台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服务类型
重点营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车辆□
平台准予备案号
变更事项
变更理由
变更前情况说明
变更后情况说明
是否影响数据交换
□不影响□影响,影响时间不超过小时。
申请人:
(盖章)申请时间:
表六
监控服务商备案变更资料清单
附件4
暂停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申请表
暂停起止日期
暂停原因
现有车辆注销、转网情况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公章)
时间:
平台注销、转网情况核查结果
时间:
审批意见
时间:
附件5
退出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申请表
退出日期
退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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