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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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
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6、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具体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予明确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7、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
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9、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权利人
没有及时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权
权利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讼期间被诉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的,权利人另行起诉时可以就此主张权利。
有证据证明在行政诉
10、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一审判决所依据
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一般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
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
但是,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无效决定提起
行政诉讼,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涉案专利技术难度、被告抗辩理由等因素的情况下,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中止二审案件的审理。
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权利
人另行起诉的,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判决。
(三)解释方法
1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
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
利要求存在多个文本的,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
12、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他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知晓
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具有运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所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
当事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知晓某项普通技术知识以及运用某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有争议的,应当举证证明。
13、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
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存在瑕疵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
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
14、一般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
案对待。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包含两个以上的并列技术方案的,应当将每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确定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
15、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
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上述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
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
本指南所称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
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16、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
当事人据此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
请求的,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但是本
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
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根据本条第二款仍然不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7、在解释权利要求、确定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推定独立权
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互不相同。
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前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在后引用该在前从属权利要求的保
护范围,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可以做出相反解释的除外。
18、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
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1)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
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
(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
19、在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应当将功能性特征限定为说明书及附图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结构、步骤特征。
20、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的,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没有明确限定的,不应以此
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记载的
整体技术方案、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专利审查档案,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
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21、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2、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的,该技术特征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形状、造或者其结合等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
构
23、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未限定应用领域、用途的,应用领域、用途一
般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24、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技术方
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
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但是,专利文件明
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
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应当认定
使用环境特征不同于主题名称,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
25、主题名称中所包含的应用领域、用途或者结构等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影响的,则该技术内容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主题名称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
术方案的简单命名,其代表的技术方案需要通过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来体现。
是对专利技
26、采用“由组成”表达方式的权利要求为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解释为不含有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医药、化学领域中涉及组分的封闭式权利要求是基于每个组分各自的特性而共同发生作用,无需其他物质即可产生特定的技术效果,但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除外。
27、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的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
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它含义的,应当采用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解释该技术术语。
28、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定义的,应当根据说明书中与该自定义词相关的上下文加以理解,将
其解释为最为符合发明目的的含义。
如果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未对其自定义词的含义作出定
义,同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也无法予以清楚解释,导致无
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9、在一份专利文件中,通常情况下相同的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同的含义。
不同的术语推定具有不同的含义,除非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惯常理解可以确定
不同的术语具有相同含义的除外。
30、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只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后,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
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相关技术特征的内容。
31、附图标记可以用来帮助理解技术方案,当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
图标记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32、专利权利要求一般是在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实施例的基础上进行的合理概括,
施例仅仅是权利要求范围内技术方案的示例,是专利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
选方式。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但下列情况除外:
实
(1)权利要求实质上是实施方式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
(2)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特征的。
33、摘要的作用是提供技术信息,便于公众进行检索,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34、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可以依据专利审查档案
进行修正。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明显错误或歧义,但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一)技术特征的比对原则及方法
35、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基本原则。
具体含义是指,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
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
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6、进行侵权判定,不应以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比对,但专利产品可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7、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二)相同侵权
38、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限定的一项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属于相同侵权,即字面含义上的侵权。
39、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的,应认定构成相同技术特征。
40、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
术特征的,仍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专利文件明确排除该技术特征的除外。
4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一项封闭式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
术特征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但对于医药、化学领
域中涉及组分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42、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与本指南第19条所述的结构、步骤特征相比,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是以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产生了相同
的效果,或者虽有区别,但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而
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应当认定该相
应结构、步骤特征与上述功能性特征相同。
在判断上述结构、步骤特征是否构成相同特征时,
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技术特征,
而不应
将其区分为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43、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
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从属专利:
(1)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三)等同侵权
44、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侵权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权利人应当举证或进行充分说
明。
4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
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在此基础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属于等同侵权。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判断中,手段是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部特性,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决于该技术特征的手段。
46、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47、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作用的,不予考虑。
48、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
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当。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技术效果的,不予考虑。
49、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是指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权技
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容易想到的。
在具体判断时可考虑
以下因素:
两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同一或相近的技术类别;
两技术特征所利用的工作原理是否
相同;
两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简单的直接替换关系,即两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是否需对其
他部分作出重新设计,但简单的尺寸和接口位置的调整不属于重新设计。
50、在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对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应当依次进行判断,但手段、功能、效果的判断起主要作用。
51、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替换。
52、等同特征,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若干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技
术特征,也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若干技术特征的组合。
53、等同特征替换,既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权利要求前序
部分中的技术特征的替换。
54、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时间点,应当
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
55、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多个等同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形成了与权利要求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
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一般不宜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如果该多个等同特征的叠加导致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取得
56、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与本指南第19条所述的结构、步骤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
在判断上述结构、步骤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
57、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人主张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除外。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严格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不予支持。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具有数值特征,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数值特征为等同特征的,不予支持,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除外。
58、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应视为专利权人
放弃了该技术方案。
权利人主张该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59、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或者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
方案,权利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
60、对于发明权利要求中的非发明点技术特征、修改形成的技术特征或者实用新型权利
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修改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
征而未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权利人以构成等同特征为由主张将该替
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6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断时,被
诉侵权人可以专利权人对该等同特征已经放弃、应当禁止其反悔为由进行抗辩。
禁止反悔,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
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6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限制或者部分放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基于克服缺乏新颖性
或创造性、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等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的需要。
权利人不能说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修改专利文件原因的,可以推定其修改是为克服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
63、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作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书面陈述、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法律文书中。
权利人能够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64、禁止反悔的适用以被诉侵权人提出请求为前提,并由被诉侵权人提供专利申请人或
专利权人反悔的相应证据。
在已经取得记载有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反悔的证据的情况下,实,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
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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