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 陈鹭 保险学考试内容和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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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陈鹭保险学考试内容和范围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1、风险及其特征?
含义:
风险是指一种导致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不确定性。
特征:
根据风险的内在本质和外在表现型态,可概括为:
(1)客观性:
风险不可被消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可以预防和降低。
(2)损失性:
损失性是指风险一旦发生,通常会给人们带来损失,这种损失是
价值的减少,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3)不确定性:
不能确风险是否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形式发生;
损失大小,损失的承担者
(4)可测定性:
可测定性是指通过特殊的方法,可以找出规律来预防风险。
(5)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风险无处不在。
(6)发展性:
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
(7)可变性:
风险的性质和数量在特定条件下发生变化,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2、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及其程序、方法?
含义:
人们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损害程度的衡量、风险处置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求
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手段。
程序:
(1)识别风险:
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2)风险衡量:
包括损失频率的测定、损失额度的测定;
(3)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
风险管理方法即风险管理技术,亦称风险的防范措施,
主要是针对纯粹风险的,包括控制法和财务法两种。
方法:
(1)控制法:
是一种防止风险发生或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或者风险一旦发生使
损失减至最低的手段。
它包含了两种方式:
一是避免,避免是尽量
不去做可能使风险发生的事情。
二是排除,排除是用一种积极预防
的手段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或降低风险发生的损失。
包括了风险
的预防、风险的分散、风险的结合和风险的限制。
(2)财务法:
指通过事先筹措资金的方式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所导致的损
失。
这包含了两种方式:
一是自留风险,自留风险是由风险的承担
者自己承担风险。
二是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是将没办法回避也不可
能排出的风险尽可能地通过经济手段转移给他人。
包括了直接转移
和间接转移。
3、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
含义:
可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愿意接受的风险。
构成条件:
(1)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
、包含两方面:
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偶然的;二
是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共同海损除外)。
包含:
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的
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3)风险不是投机的。
(4)风险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7)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规定意义:
规定可保风险,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限额
第二章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1、现代保险的起源?
产生基本条件:
风险的可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剩余产品只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商品的不断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发展:
(1)我国古代已经有保险思想,例如春秋时期的一耕三余、汉代的平仓制;
(2)外国古代也由保险思想,例如<<汉谟拉法典>>;
(3)海上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的发展是现代各类保险发展的基础,航海惯例是
现代保险的一个萌芽,我们分三点看:
共同海损(一直沿用到现在)是海保
险的萌芽;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锥形;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
的发源地)
(4)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1996年的伦敦大火>火灾保险产生>财产保险)
(5)人寿保险的起源和发展;(起源于古埃及的殡葬制;起源于海上贩卖奴隶;起
源于中世纪的“行会制度”;机器广泛使用的工业化大革命的发展)
(6)责任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法国首创)
(7)保证保险(债务人自己去投保)、信用保险(债权人去投保)的起源和发展。
2、衡量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
衡量一国保险的发展水平不是保费总量指针,而是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保险深度(保
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以及责任保险发达与否。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为什么主要针对投保人?
基本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
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主要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针对投保人:
1、保险公司对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的了解主要依赖于投保人的陈述,投保人诚信很关键
2、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取决于偶然风险的发生,则投保人的诚信很重要
3、保险人通常不了解合同成立后标的风险增加的情况,这些需投保人告知
4、从监管和约束因素,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相对容易,对个人的监管比较难
2、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的问题?
明示保证:
指以文字或者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包括确认
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过去或者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
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证
默示保证:
指虽然在保险合同中没有以文字或者书面的形式明确记载,但习惯上或者社会
公认的角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
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
实践经验的总结。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得最多,尤其是适航性。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3、弃权与禁止反言及其主要作用?
弃权: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
(通常是保险人)
禁止反言:
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主张的某项权利后,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
主要作用:
用于约束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其行为及代理人行为负责,有利于平衡保险人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最大诚信原则更好地落实到合同之中。
4、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及其后果?
行为分为两类:
(1)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非专业,对保险认识有限)
第一、未告知(由于疏忽或者过失,或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第二、误告(告知不准确、告知不全面)
(2)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第一、隐瞒(明知道事件会影响到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
但故意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全);
第二、欺诈(捏着事实、欺骗隐瞒,来骗取赔偿)
后果:
过失:
合同无效,保费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
合同无效,保费不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各种利害关系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确定的或可实现的3、保险
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意义: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防止道德危险发生3、区别保险和赌博的标准
6、近因、近因原则的及其判断与运用?
近因:
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判断:
最初事件是损失近因,若在保险范围内,则保险人承担赔偿(顺序法、倒推法)
近因原则: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运用: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其中,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三种:
一、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1、多种原因发生不分先后,且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则原则上都是近因。
(1)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若损失由多个原因造成,其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有范围外的,则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的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多个原因之间存在不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初的
原因就是近因,赔偿方法可分为四种: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连续发生的原因都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3、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
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4、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
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1、多种原因间断发生,但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则原则上都是近因。
(1)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损失,其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有范围外的,则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7、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
保险人有权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形式:
货币赔偿、标的修复或置换实物
保险赔偿的方式有两种:
总的来说,就是按少的赔
一、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1)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
(2)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二、比例赔偿金额:
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当时损失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
算赔偿金额(若想得到足额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赔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标的遭受损失时财产的市价(定值和重置价值保险例外)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
保险人对遭受损失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若三者同时发生,则以最低的为限
8、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及其计算?
绝对免赔:
1、当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件造成损失,在损失尚未达到合同中规定地起赔额
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2、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在绝对免赔条件下,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
率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相对免赔:
1、当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件造成损失,在损失尚未达到合同中规定地起赔额
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2、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在相对免赔条件下,保险人将不扣除免赔额或免
赔率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注意:
这两种免赔方式中,绝对免赔额用得较多。
原因在于:
相对免赔额有鼓励被保险人
扩大损失的倾向,这种倾向与保险精神是相违背的。
9、复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复合保险:
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
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区别:
保险金额之和未超过保险价值,属于复合保险;超过保险价值,属于重复保险。
10、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1、顺序责任:
按各个保险人出单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后出单的保险人赔偿前者不足以赔偿
损失的部分
2、比例责任:
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我国)
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3、限额责任:
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
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有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个保险人承保的赔偿限额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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