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高亭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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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3)《湖南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规程(试行)》
1.3.4相关规划
1)《永兴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2)《永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永兴县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
4)《高亭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1.4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范围为高亭乡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为45.21平方公里。
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
2乡域概况
高亭乡位于永兴县的西部,东邻复和乡和油市乡,南靠洋塘乡,西界油麻乡,北毗马田镇,西南与桂阳县洋市乡接壤。
地处东经112°
43′-113°
35′,北纬25°
58′-25°
29′。
2005年,全乡辖14个村,25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0420人,其中农业人口29316人。
全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9971万元,人均GDP6565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4717元。
3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
3.1土地利用结构
2005年,全乡土地总面积4521.06公顷,其中农用地3805.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16%,建设用地496.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97%,未利用地219.9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6%。
耕地1519.01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39.92%;
园地3.8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0.10%;
林地1717.26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45.13%;
牧草地8.09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0.21%;
其他农用地556.92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4.64%。
农村居民点用地303.60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1.21%;
独立工矿用地32.33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52%;
特殊用地71.44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4.40%;
交通运输用地54.72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1.03%;
水利设施用地33.91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84%。
未利用土地158.93公顷,占未利用地总面积的72.26%;
其他土地61.01公顷,占未利用地总面积的27.74%。
3.2土地利用特点
3.2.1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和耕地为主。
2005年,全乡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垦殖率分别为95.14%和33.60%,分别比全县平均水平高0.53和16.17个百分点。
乡域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和耕地为主,2005年二者面积合计达到3236.26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71.58%。
3.2.2农用地产出率较高,但建设用地产出率较低。
2005年,全乡农用地面积3805.13公顷,农用地产出率为14170元/公顷,相当于全县平均水平的241.41%;
建设用地单位面积GDP产出为40.26万元/公顷,仅相当于全县平均水平的81.86%。
3.3土地开发整理潜力
全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总潜力120.66公顷,其中宜耕未利用地75.49公顷,可补充耕地52.84公顷;
待整理耕地763.03公顷,可补充耕地26.71公顷;
待整理农村居民点用地79.05公顷,可补充耕地41.11公顷。
4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4.1土地利用战略
规划期内土地利用战略是:
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科学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加大农村居民点整理和迁并力度,积极引导农村居民点用地向中心村和基层村集中;
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实现全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逐步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4.2土地利用目标
4.2.1耕地保护目标
到2020年,全乡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573.48公顷(其中2010年不少于1535.18公顷)。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99.74公顷。
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5.16公顷(2006-2010年控制在5.04公顷以内),灾害损毁耕地预计4.84公顷(2006-2010年预计1.64公顷),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74.47公顷(2006-2010年不少于22.85公顷)。
4.2.2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到2020年,全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94.73公顷以内,较2005年减少1.27公顷,其中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99.05公顷以内,较2005年增加3.06公顷。
到2020年,全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95.00公顷,较2005年减少12.37公顷,其中2010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406.42公顷,较2005年减少0.94公顷。
到2020年,全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116.19公顷,较2005年增加12.42公顷,其中2010年全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110.62公顷,较2005年增加6.86公顷。
到2020年,全乡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不超过278.81公顷,较2005年减少24.79公顷,其中201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不超过295.80公顷,较2005年减少7.80公顷。
到2020年,全乡独立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42.37公顷,较2005年增加10.05公顷,其中2010年独立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36.80公顷,较2005年增加4.48公顷。
到2020年,全乡特殊用地规模不超过73.82公顷,较2005年增加2.38公顷,其中2010年特殊用地规模不超过73.82公顷,较2005年增加2.38公顷。
到2020年,全乡交通运输用地规模不超过60.72公顷,较2005年增加6.00公顷,其中2010年交通运输用地规模不超过57.22公顷,较2005年增加2.50公顷。
到2020年,全乡水利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39.01公顷,较2005年增加5.10公顷,其中2010年水利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35.41公顷,较2005年增加1.50公顷。
4.2.3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目标
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74.47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33.97公顷,耕地整理补充耕地16.79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23.72公顷。
其中,2006到2010年期间,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0.04公顷,耕地整理补充耕地5.22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7.59公顷。
4.2.4土地生态保护目标
规划期内,通过荒山绿化等使林地面积逐步增加,到2020年,林地面积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不低于38%。
4.2.5土地利用效率目标
到2020年,全乡土地利用率达到97.07%(2010年达到95.73%);
全乡土地经济密度达到16.09万元/公顷(2010年达到7.11万元/公顷),比2005年提高3.64倍。
5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5.1农用地
2005年,全乡农用地3805.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16%;
规划到2010年,全乡农用地3829.08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84.69%,较2005年增加23.95公顷;
到2020年,全乡农用地3893.96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86.13%,较2005年增加88.84公顷。
5.1.1耕地
2005年,全乡耕地1519.01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33.60%。
到2010年,全乡耕地1535.18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33.96%,比2005年增加16.17公顷。
期间建设占用耕地5.04公顷,灾害损毁耕地1.64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22.85公顷。
到2020年,全乡耕地1573.48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34.80%,比2005年增加54.47公顷。
期间建设占用耕地15.16公顷,灾害损毁耕地4.84公顷,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74.47公顷。
5.1.2园地
2005年,全乡园地3.85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09%。
规划期内,园地规模维持不变。
5.1.3林地
2005年,全乡林地1717.26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37.98%。
到2010年,全乡林地1723.13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38.11%,比2005年增加5.88公顷。
到2020年,全乡林地1739.33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38.47%,比2005年增加22.08公顷。
5.1.4牧草地
2005年,全乡牧草地8.09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18%。
规划期内,牧草地规模维持不变。
5.1.5其他农用地
2005年,全乡其他农用地556.92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2.32%。
到2010年,全乡其他农用地558.83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2.36%,比2005年增加1.90公顷。
到2020年,全乡其他农用地569.21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2.59%,比2005年增加12.29公顷。
5.2建设用地
2005年,全乡建设用地496.00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0.97%;
规划到2010年,全乡建设用地499.05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1.04%,比2005年增加3.06公顷;
到2020年,全乡建设用地494.73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0.94%,比2005年减少1.27公顷。
5.2.1农村居民点用地
2005年,全乡农村居民点用地303.60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6.72%。
到2010年,全乡农村居民点用地295.80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6.54%,比2005年减少7.80公顷。
到2020年,全乡农村居民点用地278.81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6.17%,比2005年减少24.79公顷。
5.2.2独立工矿用地
2005年,全乡独立工矿用地32.33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72%。
到2010年,全乡独立工矿用地36.80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81%,比2005年增加4.48公顷。
到2020年,全乡独立工矿用地42.37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94%,比2005年增加10.05公顷。
5.2.3特殊用地
2005年,全乡特殊用地71.44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58%。
到2010年,全乡特殊用地73.82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63%,比2005年增加2.38公顷。
到2020年,全乡特殊用地73.82公顷,与2010年持平。
5.2.4交通运输用地
2005年,全乡交通运输用地54.72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21%。
到2010年,全乡交通运输用地57.22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27%,比2005年增加2.50公顷。
到2020年,全乡交通运输用地60.72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34%,比2005年增加6.00公顷。
5.2.5水利设施用地
2005年,全乡水利设施用地33.91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75%。
到2010年,全乡水利设施用地35.41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78%,比2005年增加1.50公顷。
到2020年,全乡水利设施用地39.01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86%,比2005年增加5.10公顷。
5.3未利用地
2005年,全乡未利用地219.94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4.86%。
到2010年,全乡未利用地192.93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4.27%,比2005年减少27.01公顷。
到2020年,全乡未利用地132.37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2.93%,比2005年减少87.57公顷。
6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根据土地利用的主导用途、限制条件,结合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将全乡土地划分为8个用途区,分别是: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预留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和其他用途区。
6.1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凡集中连片、农田基础设施较好、面积在0.1公顷以上的耕地和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优质耕地及以上范围内其他零星土地均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该区土地面积1741.28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38.51%,全乡各村均有分布,其中大城、高亭、金坪、十联等村面积较大。
用途管制规则: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进行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转用须严格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并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
鼓励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其他用地,按规划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
6.2一般耕地区
一般耕地区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凡面积在0.5公顷以上,除已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以外的现有耕地及上述范围内的其他零星土地均划入一般耕地区。
该区土地面积246.82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5.46%,在全乡各村均有分布,其中金坪、戈黄、高亭等村面积较大。
鼓励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通过整理复垦调整为耕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严禁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6.3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发展果、桑、茶及其他多年生作物和发展畜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域。
主要是面积在1.0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的园地(已划入其他用途区的零星园地除外)及规划确定为种植园的宜园荒地,现有的人工、改良、天然草地(已划入其他用途区的除外)及规划确定为畜牧业使用的宜牧荒地和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零星土地。
全区土地面积9.30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21%,主要分布于金坪村和永华村。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园艺业、畜牧业及其服务实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鼓励区内严重影响园艺生产和畜牧业生产的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调整。
开垦区内的牧草地,必须以不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6.4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域。
凡面积在4.0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已划入其他用途区的林地除外),规划确定为林业使用的宜林荒地,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及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均划入本区。
全区土地面积1726.87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38.20%,全乡各村均有分布,以金坪、黄里、大城、东冲等村分布面积较大。
林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供营林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鼓励区内严重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转变用途,除改善生态环境的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除外)占用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用地,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地内挖沙、取土和放牧。
6.5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面积在0.10公顷以上、为满足农村人口聚居需要而划定的用途区域。
全区土地面积278.81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6.17%,全乡各村均有分布。
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村镇建设应严格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布局。
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途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村企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
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6.6村镇建设预留区
村镇建设预留区是面积在0.10公顷以上的为村镇建设发展需要预留的土地用途区。
全区土地面积44.13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98%,全乡各村均有分布。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废弃、撂荒。
区内一般不进行土地开发整理。
区内不保留基本农田。
6.7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面积在0.10公顷以上、独立于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因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域。
包括规划期内不改变用途的现有独立工矿用地,以及规划期内需新增的工矿建设用地。
全区土地面积41.65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92%。
主要分布于黄里、十联、高亭等村。
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的设施。
鼓励对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鼓励各类乡村工矿企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工矿用地区集中。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控制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标准定额,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工矿企业可能带来的污染。
6.8其他用途区
本区指上述7个用途区以外因特殊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全区土地面积102.35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2.26%。
主要分布于大城、高亭、黄里等村。
区内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按照特定用途需要制定。
7村庄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与布局
7.1农村居民点用地
规划期内,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全乡建设中心村16个、基层村20个,积极建设新农村示范村高亭村。
以新农村建设为突破口,以中心村为重点,以基层村为纽带,以农民自愿为原则,引导农民向中心村和基层村集中。
通过村庄整理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逐步形成层次鲜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农村居民点布局体系。
规划期内,全乡共安排农民新建房用地23.33公顷,其中2006-2010年新增用地7.63公顷。
规划期内,因独立工矿建设占用现有农村居民点用地0.69公顷,对乡域内闲置及分布零散的农村居民点进行归并、拆迁,使现有农村居民点用地缩减47.43公顷,其中2006-2010年缩减15.18公顷。
到2010年和2020年,全乡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分别为295.80公顷和278.81公顷。
7.2独立工矿用地
规划期内,全乡新建独立选址的工矿项目有大城烟花厂、大源烟花厂,扩建的工矿项目有东冲烟花厂、高亭冶炼厂、十联工业小区,分别位于大城、大源、永华、高亭和十联村。
规划期内,全乡共安排独立工矿用地10.05公顷,到2010年全乡独立工矿用地规模达到36.80公顷,2020年达到42.37公顷。
7.3特殊用地
规划期内特殊用地项目主要是扩建板梁古民居,位于板梁村。
规划期内,全乡共安排特殊用地2.38公顷,到2010年全乡特殊用地为73.82公顷,2020年与2010年持平。
7.4交通运输用地
目前未确定具体交通建设项目,为保证交通建设需要,预留交通运输用地指标6.00公顷,其中2006-2010年预留用地指标2.50公顷,2011-2020年预留用地指标3.50公顷,到2010年,全乡交通运输用地规模为57.22公顷,2020年达到60.72公顷。
7.5水利设施用地
目前未确定具体的水利建设项目,但为保证乡域农业生产发展需要,预留水利设施用地指标5.10公顷,其中2006-2010年预留用地指标1.50公顷,2011-2020年预留用地指标3.60公顷,到2010年,全乡水利设施用地达到35.41公顷,2020年达到39.01公顷。
8土地开发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
8.1土地开发整理
规划期内,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
8.1.1土地开发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
规划期内,通过开发荒草地等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33.97公顷。
土地开发项目主要分布在大城、高亭、十联、联合村。
8.1.2土地整理
耕地整理主要结合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进行。
农村居民点整理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整理潜力较大的村庄为重点。
规划期内,通过耕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分别补充耕地16.79公顷和23.72公顷。
耕地整理项目主要分布在金坪、东冲等村,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主要分布于高亭、东冲、十联、永华等村。
8.2生态环境保护
为保护乡域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
规划期内,通过荒山绿化等使林地规模逐步增加,到2020年林地面积在全乡土地总面积中的比重不低于38%。
9规划实施措施
9.1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高亭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在全乡辖区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告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土地用途、使用条件、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等内容。
9.2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总量的基本稳定。
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9.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未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布局、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和用地计划指标。
9.4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增强广大群众土地忧患意识,让广大群众参与规划实施,并监督规划的执行。
9.5完善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制度
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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