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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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
质等级标准的80%;
2、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5、发生过三级以上(含三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7、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市建管局负责对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情况进行日常统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情况进行日常统计,并填写《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统计表》(详见附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统计情况报市建管局汇总。
属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业绩考评,由各区、市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计,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进行业绩考评,其结果按比例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考评成绩。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一次,考评统计期自每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于每年度3月份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市场行为考评
第十二条市场行为考评基本分为9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经加减后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加分。
其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15分、10分、8分;
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分别加10分、8分、5分。
(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每次加5分:
1、企业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且经市建管部门核准、备案的。
2、因业绩突出,被建设部作为经验介绍在全国进行推广的;
3、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且所承建工程合同造价达到500万美元、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每次加3分:
1、因业绩突出,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经验在全市进行推广的;
2、积极举报建筑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积极开拓省外市场,且所承建工程合同造价达到1000万人民币、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每项加2分:
1、因业绩突出,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经验介绍在
全市进行推广的;
2、积极开拓市外市场,且所承建工程合同造价达到1000万人民币、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企业所属职工,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所属企业加3、2、1分。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情给予扣分。
其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的同一问题受到的不同级别处罚,只按最高级别扣分,不作累计扣分。
(一)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15分:
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的;
2、上报工程结算,经权威部门审计,核减率超过工程总造价10%的;
3、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4、所使用的工人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
5、默认开发(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强行指定队伍非法挂靠的。
(二)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10分:
1、因拖欠工人工资处理不力而造成市级及以上上访、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2、发生其他违法违规问题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上报工程结算,经权威部门审计,核减率超过工程总造价5%或工程结算内容中违反有关计价依据规定的;
4、受到其他未载明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企业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有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指标未达到要求的,视情扣5~10分。
(五)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情每次扣1~3分:
1、企业所属职工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或其他活动,无故不予参加或迟到的;
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备案、统计、调查等不按时上报的;
4、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质量业绩考评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业绩考评基本分为9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励或处罚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减分,不作累计;
凡单位工程存在分包的,分包方加减分按总包方标准分的三分之一计算。
单位工程工作量以平方米为单位,市政工程按造价2000元折算1平方米,装饰、装潢、园林等工程按造价1500元折算1平方米;
安装、桩基等专业工程按造价1000元折算1平方米。
第十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加分。
1、施工企业年度竣工工程达到合格以上质量等级的,每10000平方米加1分;
2、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行为受部、省、市级机构行文通报表扬的分别加6、4、2分;
3、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加分:
(1)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每项加10分;
(2)获省“泰山杯”奖的工程每项加5分;
获省“优良工程”奖的每项加4分;
(3)获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或“青岛杯”奖的每项加3分。
4、在国家、省、市质量大检查中,受检工程被评为优良等级的每项分别加3、2、1分;
5、获得国家级优秀QC小组奖的加5分,获得建设部、山东省优秀QC小组奖的加3分,获得青岛市级优秀QC小组奖的加2分。
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情给予扣分。
1、单位工程未通过竣工质量抽查,经整改达到合格的,每项工程减5分。
2、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行为受部、省、市级机构行文通报处罚的分别减15、10、8分;
3、在国家、省、市质量大检查中,受检工程被评为不合格的每项分别减10、8、5分;
4、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在1万元—10万元的每次减5分;
10万—30万元的每次减10分;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减15分。
5、在质监站组织实施的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中,被处以“质量整改通知单”的每次扣1分;
由于质量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经济罚款的每次扣2分;
处以责令停止施工处罚的每次扣5分。
6、在质监站实施的建材抽检中,将未经抽检建材产品用于工程的,每次扣2分;
将抽检不合格建材产品用于工程的,每次扣5分。
7、施工企业发现假“建材产品备案证”,不主动报告质监站,仍将建材产品用于工程的,每次扣2分;
施工企业使用无“建材产品备案证”产品的,每次扣3分。
8、凡未按《青岛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抽检,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扣5分;
对结构抽检中,存在不合格分项工程,未达到规范、标准规定的,每次扣2分。
9、在质监站实施的功能质量抽检中,凡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每次扣2分。
10、凡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竣工工程自评,或未与监理单位共同做好竣工工程初验,将不符合规范、标准工程评定为合格的,每次扣5分。
11、经查实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的市民投诉,每次减2分;
凡用户投诉在限期内未予以解决的每次扣5分,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市民集体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
12、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每个单位工程扣
6分。
第五章安全生产业绩考评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基本分为90分。
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第十九条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加分。
(一)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奖励表彰
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二)每一项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三)安全技术防护科研项目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鉴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四)每一工程项目安全报监综合评定为优良的加1分;
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情给予扣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
2、被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强行施工的。
3、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6分:
1、未进行安全报监备案擅自开工的;
2、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管人
员不到位的;
3、安全生产检查评定不合格的;
4、临建设施、围挡墙及深基坑施工发生倒塌和坍塌
的;
5、塔机、井架、客货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使用无资
质队伍进行拆装或在拆除和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6、因施工对公用设施、地下管线、毗邻建筑物等造成
破坏的;
7、对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8、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4分:
1、临建设施、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等达不到规定要
求的;
2、违反规定进行夜间施工的;
3、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分管经理、安全处(科)
长未经继续教育培训的;
4、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
改的;
5、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通报批评的;
6、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7、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评定的。
8、使用无备案证的安全防护用品或不进入安全防护用
品市场进行交易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ОО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二ОО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颁布的《青岛市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建字[2002]8号)及二ООО年二月二十五日颁布的《施工企业质量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青建质字[2000]66号)文同时废止。
附:
《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统计表》
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统计表
市、区(章)企业名称:
加分项简述(附证明材料):
减分项简述(附证明材料):
(此表可附页)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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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建筑业 企业 市场 信用 综合 考评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