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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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证书(留存复印件);
3、中标文书或者建设合同(留存复印件);
4、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规划平面图(1:
500比例蓝图或复印件);
5、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工程质量的合格文件(留存复印件);
6、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平立剖图(1:
100蓝图或复印件);
7、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照片;
(1)公共厕所:
外形照片、残疾人厕位照片、洗手设施照片、大便器照片、小便器照片;
(2)垃圾站:
外形照片、收集设备照片;
(3)道路配套环境卫生设施:
洒水车的供水器照片、清洁工人生活用房照片。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七、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
69743604
十、网址:
(点击网上办事栏目,可进行表格下载)。
办理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事项须知
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昌平行政区域所有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和绿地上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及临时性营造的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包含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景观照明所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构筑物的设计、建设、施工不在本行政许可审查范围内;
(二)具有书面申请;
(三)符合本市的景观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
(四)符合北京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照明器材及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六)设计方案不能体现或者隐含任何广告性质的文字和图形;
(七)景观照明效果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一)普通类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
1、填写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普通类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行政许可申请表》;
2、规划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留存复印件);
3、景观照明载体总平面图(A3大小);
4、载体为建筑物的,提供建筑立面图和建筑剖面图;
5、载体白天实景打印照片(A3大小)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
(留存复印件);
7、照明设计构思、方案及说明(A3大小)
8、灯位布置图;
9、重点部位灯具安装方法、结构示意图及说明(A3大小);
10、照(亮)度、光色计算分布图;
11、控制眩光方法;
12、平日、节日、重大节日效果图(A3大小),效果图需要饮食周边环境夜间照明效果;
13、照明器材明细及相关资料,其中,标准照明器材提供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异形照明器材提供设计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产品质量承诺书;
14、供配电系统图及控制原理图(A3大小);
15、节能措施。
16、安全措施说明(包括施工安全、防火安全、日常维护安全等措施,以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承诺作为此表附件)。
(二)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设置的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设置时间为90日以下)需要提供普通类照明建设方案审核材料目录中1、3、4、5、6、8、9、10、11、12、13、14、16项材料。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点击网上办事栏目,点击网上办事栏目,可进行表格下载)。
办理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
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事项须知
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六条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1)本市四环路(含)以内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需要在四环路(含)以内范围架设临时架空线路或者在现有架空线路上搭挂线缆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许可。
(2)四环路以外城区范围内建设各类架空线路,或者在现有架空线路上搭挂线缆的,由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许可。
2、新建或临时架设架空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
搭挂线缆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合杆的规定。
3、具有书面申请。
4、具有拟建架空线路的设计图纸。
5、搭挂线缆建设单位须提交与电杆权属单位签定的安全维护协议。
1、由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架空线路建设申报表》:
建设单位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申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建设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起止点位置、路径长度、线缆数量、线缆容量、电杆数量、附属设施名称及数量)、计划开工时间、工期;
临时架空线的使用天数、拆除时间。
2、建架空线路的设计图纸,须由专业设计部门绘制,内容包括:
在1:
500地形图上绘制的架空线路总平面图、1:
100的带有道路横断面的线路断面图;
图中须表明拟建线路与周围现有各种架空线路的关系。
3、搭挂线缆建设单位须提交与电杆权属单位签定的安全维护协议。
办理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事项须知
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2.《北京市标语张贴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2006人民政府第166号令)第九条。
(1)凡在本区城镇的道路、广场、车站以及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上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以下简称宣传品)的。
须在拟张挂张贴的15日前,向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2)行业主管行政机关统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在全区范围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由该主管机关向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申请。
2、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3、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规范;
4、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5、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6、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1.书面申请,包括:
单位名称、地址、申请事项等。
2、填写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
3、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宣传内容;
4.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5.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阵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属于国家或本市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进行临时宣传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7.受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办理许可的申请人需提交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15个工作日
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事项须知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2、《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5年政府第156号令)。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八条):
(1)维护道路设施、交通的措施不落实的;
(2)占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或虽达3米以上但严重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3)占用通行公共交通且未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或占用公共电汽车站站亭、港湾内及站牌附近路段的;
(4)占压地下管线搭建临时建设工程或其他临时设施的;
(5)占压重要国家机关、外交机构门前及附近路段的;
(6)重要公共电汽车始发站30米至50米以内、医院门前30米至50米以内、中小学校门前50米以内路段的;
(7)占用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和防火通道的;
(8)损害市容环境卫生或绿地、树木,或严重扰民的;
(9)占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
3、不得占压、占用盲道和道路范围内的残疾人设施(依据《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1994年7月22日);
1、临时设施占道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占用道路位置、范围、性质、时间、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占道原因等(依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1994年第2号《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0条);
2、影响交通安全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
集贸市场占道,一类道路每平每日2元,二类0.8元,三类0.3元;
经营性摊商占道,一类道路每平每日3元,二类1.2元,三类0.5元;
便民服务性经营占道,一类道路每平每日1元,二类0.4元,三类0.1元;
非经营性占道,一类道路每平每日1元,二类0.4元,三类0.2元。
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2、《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5年政府第156号令);
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占道费(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4]第185号)。
办理临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事项须知
临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2、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原则上不准掘动路面(依据原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掘动路面管理细则》第十二条)。
如确须挖掘,加收0.5倍费用
3、掘路施工方案合理、可行,维护道路设施、交通的措施完善;
4、占用盲道的,应有完善的导流、导引方案。
(依据《北京市实施<
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1994年7月22日);
5、“五一”、“十一”黄金周和“两会”期间,不准掘路施工;
1、掘路施工申请(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的理由、地点、施工期限等);
2、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批准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工程图纸:
城市区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掘路施工方案(含施工承诺书及地下管线勘探报告);
5、影响交通安全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受理—审查—审批—告知
八、收费:
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和工程监理费
(一)占道费:
2、《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6号
(二)挖掘修复费和工程监理费: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掘路修复价格342元/平方米,城市次干路掘路修复价格312元/平方米,城市支路掘路修复价格277元/平方米,水凝混凝土路面255元/平方米,石材路面468元/平方米,彩色方砖路面190元/平方米,盲道砖路面225元/平方米,水泥方砖路面182元/平方米,混凝土缘石46元/米,花岗岩缘石188元/米,混凝土树池222元/座,花岗岩树池417元/座,抗车辙沥青混凝土路面增加费用15元/平方米,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增加费用48元/平方米,沥青路面铣刨加铺(5cm)137元/平方米。
依据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交财发[2011]144号)
办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事项须知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1996]198号);
2、《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1、《机动车超过限制通过城市道路、桥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影响交通安全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办理城市道路(含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事项须知
城市道路(含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2、《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1、申请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北京市公布的设施目录范围:
废物箱(果皮箱)、座椅、活动厕所、步行者导向牌、街牌、公交站牌、候车亭、排队用安全护栏、信筒、电话亭、信息亭报刊亭、人行道护栏、人行道桩、自行车架和围栏、活动厕所。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路政部门、园林绿化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对许可申请进行批准,开展许可。
3、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各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行政许可。
4、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北京的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协调,应当符合设施设置规划及设置点位的要求;
5、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应保障行人通行,不得占圧盲道,应当符合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对设施设置的相关标准,应加强功能相关联的设施间的整合设置;
6、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
设置和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7、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8、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侵占绿地,不得损害植物的正常生长;
在公园周边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的景观相协调;
在古树名木周边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要求;
9、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附舍或发布与设施无关的内容,不得有商业或公益广告的内容;
10、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1、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申请表;
2、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证书;
3、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资质和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4、设施的设置方案(设置方案应当对设施的类别、样式、设计风格、色彩、功能等进行具体的文字说明,并附设施设计图和彩色立面效果图);
5、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对设施在城市道路上的设置位置、设置密度等进行说明,并附设施实景效果图);
6、设施及设施周边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和维护保洁方案;
7、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及详细的施工技术标准;
8、申请设置可移动设施的,应提交移动范围及非许时段内存放地点证明等文件;
9、其他相关材料
45个工作日
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事项须知
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三十六。
本许可事项由建设单位(拆除)单位负责在施工前申请办理,涉及装饰装修的由产生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申请。
1、建设(拆除)单位具有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方案;
2、建设(拆除)单位与合法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
3、建设(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
1、填写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处置消纳申请登记表);
2、提交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方案
3、建设(拆除)单位与合法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看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看原件留复印件)。
3个工作日
办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事项须知
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
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本许可事项由运输企业负责申请。
1、具有车辆行驶证(公安交通部门颁发);
2、具有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部门颁发);
3、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4、运输单位与建设(拆除)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
5、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绿标和尾气检测证明)。
6、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
具有机械式全密闭装置、车辆后箱板喷涂反光放大车号、两侧车门喷涂运输企业名称、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统一规格的标识顶灯及车及车辆监控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车体颜色为苹果绿。
1、提交统一格式《运输车辆准运证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
(看原件留复印件);
3、运输车辆入网凭证(首都信息发展股有限公司办理)(看原件留复印件);
4、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决定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看原件留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看原件留复印件);
7、运输建筑垃圾的需提交运输企业与建设(拆除)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
8、符合条件要求的新式车辆清晰照片(每车4张,突出顶灯、车门企业名称、车箱密闭开合装置、后箱挡板放大车牌号部位及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打印在一页A4纸上)。
办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
2、《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六条;
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简易填埋场所需符合乡、镇政府用地要求,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场所需符合市区规划要求;
2、具有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
3、具有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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