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副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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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法;
(立法上法律保留原则,参见《立法法》第8条规定。
)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性原则具体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
(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
具体体现为:
①平等对待(同等对待和不同对待);
②不相关因素原则(无偏私原则);
③比例原则;
④信赖保护原则
(4)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4、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它有什么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行政职权,使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4)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有区别的,行政关系属于一种事实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结果
5、行政主体及其种类?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有什么区别?
一.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于其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所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其它社会组织。
二.职权行政主体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而成立的,无需经其他组织授予而自然取得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则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的授予的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的区别:
第一,行政职权的性质不同。
第二,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
第三,取得主体资格的时间不同。
第四,行政主体的性质不同。
6、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消灭?
其法律后果的承担原则?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由行政主体的合并或分解而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原行政主体与新行政主体之间的转移。
(有法定依据,依法定程序)
行政主体资格变更后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在主体资格变更前实施的行为仍然有约束力,其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继承其行政主体资格的新行政主体承受。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是指由行政主体被撤销或授权收回、授权期限届满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的灭失。
行政主体资格消灭后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
①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消灭的,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定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承受;
②依有权机关的决定消灭的,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决定其消灭的有权机关承受
7、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联系与区别?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一.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本身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
主要有两类,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
通常作为被授权行政主体行使职权。
而行政机关则为职权性行政主体。
二.派出机构同派出机关不同:
一是派出机关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却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的;
二是派出机关是地域性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中有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有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8、行政机关与受行政委托组织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联系?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
公务员对行政主体有法律上的职务隶属关系。
(1)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也当然成为公务员的职权、职责。
(2)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并依据行政主体的意志办事。
9、行政职权及特征、种类?
固有行政职权和非固有行政职权的区别?
一.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职权的特征
(一)国家强制性。
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
(二)不可处分性。
行政职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它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的国家权力。
(三)单方性
(四)优益性。
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前者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
后者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物质上的优益条件。
二.行政职权的类型
(一)按照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的分类,可划分为固有行政职权和非固有行政职权。
(二)按照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程度进行的分类,可划分为羁束行政职权和自由裁量行政职权。
(三)按照行政职权的内容进行的分类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行政职权划分为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措施实施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救济权等等。
归结为:
行政规范制定权和行政决定权。
三.固有职权与非固有职权有三个主要区别:
1.固有职权与职权拥有者或行使者的身份密切联系,而非固有职权与职权拥有者或行使者的身份无密切联系。
2.职权的法律来源不尽相同。
固有职权是来自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非固有职权则主要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
3.职权的存续状态不同。
固有职权与行政机关的存续时间基本一致,而非固有职权与有关组织的存续时间不一致。
10、什么是行政权限?
如何来确定行政管辖权?
确定级别管辖权所主要依据的几个标准?
在现实中通过那些途径解决行政管辖权的争议?
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界限,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或管辖权问题。
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规范在确定级别管辖权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1)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
(2)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3)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
(4)标的物的价值。
(5)涉外因素。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1、行政机制
(1)共同管辖。
有关行政主体应按照它们的分工行使事务管辖权
(2)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把已经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管辖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其层级指挥权,对管辖权有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事务作出由某一行政主体管辖决定而发生的管辖。
(4)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根据行政法规范的规定,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者同意,把管辖权由下级行政主体移交给上级行政主体,或者由上级行政主体移交给下级行政主体。
2、法律解释机制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进一步明确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
3、司法机制
如果法律规范的规定本身是明确的,但相互之间规定的不一致而导致行政权限争议的,则不能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而只能通过相应的法律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和效力等级原则等)来解决。
11、什么是职务协助?
职务协助的情形和不予协助的情形?
职务协助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一.职务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对某一事务无管辖权时,可以依法请求有管辖权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予以协助的制度。
二.职务协助的情形
▲可以请求职务协助的情形:
(1)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行政主体无法自行执行公务的。
(2)由于事实上的原因,特别是缺乏履行公务所必须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时,行政主体无法自行执行公务的。
▲不得予以职务协助的情形:
(1)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被请求行政主体不得作此行为的。
(2)职务协助将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
(3)被请求行政主体对事实的经过,根据法律或依其性质应当保密的,不得予以提供文件或卷宗以及答复询问的职务协助。
▲可以不予职务协助的情形:
(1)被请求行政主体以外的行政主体完全能够以更简单或更低廉的费用完成该协助行为的;
(2)被请求行政主体必须付出巨额的费用才能完成该行为的;
(3)被请求行政主体如果实施该协助行为,其自身的职务将受重大危害的。
三..职务协助与行政委托应加以区别:
(1)职务协助是在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进行的合作。
行政委托可以在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在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2)行政委托发生行政职权的转移,职务协助却不存在职权的转移问题。
正是因为提出协助请求的行政主体不具有该项职权,才向具有该项职权的行政主体提出协助请求。
12、行政行为、特征、分类,行政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三.行政行为的一般分类
1、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
2、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
7、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9、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政权能的存在(资格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
(3)表示行为的存在(通过法律规定方式使相对人能够认知。
形式要件)
(4)法律效果的存在(法律要件)
13、行政行为生效时间和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一)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一经向相对人通报有关内容,行政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
(二)附条件生效
(三)受领生效“在口头告知时,告知即为受领;
以文书告知时,文书交付时已为受领;
对不在一地之相对人为文书送达,以文书送达于相对人之住所或居所为已受领;
如相对人住所居所均不明,或其人数过多,无从使其受领时,得以公告或揭示而为告知。
”
(四)即时生效
法律效力:
14、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特征和种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为规范性。
(2)对象的普遍性(非特定性)。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4)准立法性。
(5)不可诉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通常称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15、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
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
行政立法的主体1.国务院
(1)制定行政法规。
(2)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
(3)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3.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
16、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其主要包括那些模式?
17、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行政许可的种类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确立其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范围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目前我国行政许可立法,基本上根据行政许可属性采取了行政特许、一般(普通)许可、行政认可、行政核准和行政登记的许可方式
四.一般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申请前的准备,申请的方式:
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到行政主体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受理,审查,决定
▲对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主体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主体应当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听证程序
第一,听证告知与申请。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v第二,听证通知(举行听证的7日前)与申请回避。
v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v第三,举行听证。
v质证行政许可的事项。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v第四,制作听证笔录。
v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8、什么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二者有何区别?
一.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或相应补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着劳务,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
2.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了财产以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大多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19、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具体方式及其一般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法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在紧急、危险情况下为避免危害、危险扩大,而依法采取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强制的控制措施。
二.
(1)从行政强制措施所适用的情况划分为:
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和行政应急强制措施两类。
(2)从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遵循完整程序分:
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归纳
第一,批准程序。
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
第二,告知程序。
执法人员应出示身份证件和行政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听取意见程序。
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四,现场笔录程序。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通知程序。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需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但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0、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和代履行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立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程序
1、催告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决定4、实施
21、什么是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种类?
22、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种类、具体方式及其基本原则?
v行政处罚含义: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v行政处罚有特征:
1)对象:
外部的行政相对方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仅一字之差,但二者有很大的不同。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制裁,所以,与行政处罚的最显著区别就是其对象乃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
2)前提:
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是同刑罚的主要区别之一。
3)目的:
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制裁、惩戒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声誉罚(申戒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予以谴责和告诫,使其名誉、荣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行政处罚。
包括1)警告2)通报批评
2、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或物品,或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措施。
包括1)罚款2)没收财产
3、行为罚(能力罚、资格罚)
行为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
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暂扣或吊销执照。
4、人身罚
人身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又称自由罚。
设定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权仅仅限于公安机关,对此权力不能授权,也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使。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15日以下。
(2)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禁止出、入境等。
(3)劳动教养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处罚主体、被处罚的行为以及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确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
4、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
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决定人员相分离
3)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4)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原则
v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23、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种类和处罚设定的情况?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
实质上就是行政处罚立法的问题,即某种处罚由哪一个机关通过何种形式来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
行政处罚的创设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自行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性权力。
行政处罚的规定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一层次法律规范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的执行性权力。
2、行政处罚的设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法规享有规定权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并享有相应的规定权。
(4)规章的设定权。
规章属于效力较低的法律规范,其创设权是有限的,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警告的处罚。
罚款的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2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及具体环节、步骤?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处罚决定程序有两种,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是处罚决定中的特殊程序,而不是独立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v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v1)有法定依据。
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当场处罚的;
v2)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如闯红灯;
v3)处罚较轻的,如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案件。
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1)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2)说明处罚理由,告知权利。
3)制作笔录。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5)备案。
(2)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取证(暂扣物证、书证,鉴定,勘验)。
3)拟制定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和申辩(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与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5)送达
听证程序:
1)听证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听证通知。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作充分准备在听证会上申辩。
3)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行政主体指定非本案调查取证的和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主持。
4)制作听证笔录。
25、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和强制执行?
(1)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
2)罚缴分离原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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