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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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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汇总
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纳税环节差异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点2】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
一、单一纳税环节
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次数
征税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单环节纳税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卷烟
双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其他应税消费品
单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二、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
1.一般:
生产销售、生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五、零售环节
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规定
注释
征税范围
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5%)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知识点3】双纳税环节缴纳消费税
1.正常缴纳消费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2.加征消费税——批发环节:
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要素
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销售量征收消费税——复合计税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销售数量×250元/箱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
【知识点1】消费税税目
税目(15个)
税率
解释
一、烟
1.每标准箱150元,每条元,每支元。
(每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
2.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36%加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11%加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
1.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
2.甲类啤酒,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3.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一个包括,一个不包括)
4.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6.葡萄酒,属于“其他酒”子目。
7.配制酒的子类目和税率适用: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38度的配制酒;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
前两类,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20%税率加元/500克(或500毫升)征收消费税。
1.白酒
20%加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1.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2.不包括: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3.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零售环节纳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纳税)
五、鞭炮、焰火
15%
鞭炮焰火中不包括: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1.汽油
元/升
2.柴油
元/升
3.航空煤油
元/升
4.石脑油
元/升
5.溶剂油
元/升
6.润滑油
元/升
7.燃料油
元/升
七、小汽车
包括:
(1)用于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2)改装车:
排量小于(含)的乘用车底盘改装、改制的属于乘用车。
不包括: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在(含)升以下的
1%
(2)以上至(含)升
3%
(3)以上至(含)升
5%
(4)以上至(含)升
9%
(5)以上至(含)升
12%
(6)以上至(含)升
25%
(7)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23座)
5%
八、摩托车
包括2轮和3轮
不包括:
(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只这一个容量)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以上的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
20%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
10%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包括:
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铅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十五、涂料
4%
【知识点2】税率
一、比例税率:
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
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
单位税额
说明
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250元/吨
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
220元/吨
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应税消费品
环节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卷烟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150元/箱
元/条
元/支
56%(每条价格≥70元)
36%(每条价格<70元)
批发
1元/条250元/箱
11%(2015-5-10起)
白酒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每斤元
20%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
【知识点1】销售额的确定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交消费税。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1】只有三种情况——换、投、抵。
【提示2】同时缴纳的增值税无此规定,按平均价格。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从高税率。
(五)金银首饰的特殊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金银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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