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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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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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篇一: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重点:
主要内容: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二、立法概况
三、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司法制度
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儒家化的表现。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曹操认为:
治理太平之世,统治者应致力于礼乐教化,以淳朴风俗;而治理乱世,统治者首先应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安定社会。
2、两晋:
纳礼入律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3、南北朝:
礼律进一步融合
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
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
他们热衷“汉化”,所以他们更加注重礼地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
思考:
为什么传统中国社会少数民族政权总要汉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
《魏律》又称为《新律》(见教材p151)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
《晋律》又称为《泰始律》(见教材p152)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
《北齐律》(见教材p155)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见教材p152)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
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见教材p154)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八议”制度:
(见教材p156)
1)《新律》中首次入律。
指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但凡属“重罪十条”
的,“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2)“八议”指八种人: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时,终于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制度,从曹魏到明清,始终见诸法典。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见教材p157)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受服制来定罪量刑。
《泰始律》中出现。
一般来说,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反之,服制越远,以
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
但在财产上,亲属关系越
近,越要互相救济。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分别代表了亲等关系的远近。
(3)“重罪十条”制度(见教材p157)
《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11五服具体指的是斩衰(音崔,指丧服)、齐衰、大功(功同工,指做工,大功即做工粗)、小功(做工细)、缌麻。
斩衰是用很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缝边,像斧斩一样,故名斩衰。
穿这种丧服服丧三年,用于臣、子、妻、妾为君、父、夫服丧。
齐衰则是缝边的生麻布做成。
大功和小功则是用熟麻布作成,只是做工不同。
缌麻是细的熟麻布做成。
服丧时间依次减少,有一年、九月、五月、三月。
从自己开始,上到父亲、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到子、孙、曾孙、玄孙,同时还有上述亲属的旁亲,都是有服亲,叫内亲。
母亲一系叫外亲,服制只有一世,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他人则是无服亲。
同时,期亲指父系亲属,大功亲指祖父系亲属,小功亲指曾祖父系亲属,缌麻亲指高祖父系亲属,母系亲属均列入缌麻亲中。
在依照五服制罪时,和现代人人平等的法律相比,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古代社会中,一种行为有罪无罪,或者罪刑轻重,常常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五服内的亲属关系,以及关系远近。
同样是斗殴,打了一般人,罪较轻,打了自己的长辈尊亲,如大功以上亲属,罪行尤为严重要入十恶之一的“不睦”罪,要受死刑。
的十种犯罪,称为“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到隋朝演化为“十恶”。
(4)“官当”入律(见教材p156)
官当: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用至元朝前。
2、刑罚制度(见教材p163)
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
3、罪名:
自己阅读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1)曹魏:
屯田制
2)西晋:
占田制
3)北魏:
均田制
其余自己阅读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见教材p172)
1、
专门教授法律,增长司法官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
对古代法律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见教材p172)
1、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
用饥饿的办法以逼取口供。
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通过对人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来迫使囚犯服罪。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
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这是北魏法制的一项创新,为隋唐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直诉制度的形成:
登闻鼓、立肺石。
讨论:
为什么中国古代重视刑讯及其影响。
篇二: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9年)
三国面积加起来基本上就是东汉的面积。
曹魏继承了东汉在西域的统治,设置了西域长史府。
朝鲜半岛的一半曹魏,越南大部归属东吴,缅甸等过一部分归属蜀汉。
在北方,鲜卑崛起对
后来的中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西晋的面积约为:
615.5万平方公里。
西晋结束了三国鼎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中国,但其统一时间仅仅五十一年。
西晋的版图实际
上就是三国合一的面积,既没有开疆扩土也没有版图收缩,不过西晋腐朽的制度导致了八王之乱,加之对鲜卑等游牧民族没有加以防范,使之深入其境内,更是加速了西晋的灭亡。
此期间汉族的东晋政权全线南缩,而在黄河流域各少数民族政权互相混战,使北方长期陷入分裂状态。
前秦一度统一北方,与东晋形成南北对峙之势,后因淝水之战中败于东晋,统治瓦解使北方再度分裂。
而西
域和青藏高原及匈奴故地,此时并无强大政权。
南北朝时期:
宋魏时期:
陈齐周时期:
此图是南北朝北朝末期的形势图,此间东魏和西魏分别被北齐和北周所取代,而取代南梁的南陈则是南朝中面积最小的一个王朝。
此时在北方,突厥灭掉了柔然,降服高昌龟兹等部,
建立起强大的突厥汗国,对中原王朝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重点难点
一、《新律》、《泰始律》、《北齐律》等各个时期的重要立法成就;
二、法律形式、法典体例及刑罚制度的发展完善;
三、法律内容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四、官僚贵族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篇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特点
海洋与环境学院
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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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上承秦汉,下棋隋唐,处于重要的过渡阶段。
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律学发达,法典编撰水平和立法技术均有很大提高。
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下面由具体事例引入上面的证明:
一、刑事方面
1、“八议”、“官当”入律与“准五服以制罪”
(1)“八议”入律
魏制《新律》时,以《周礼》中的“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首次入律。
自此,历朝历代相沿不改,“八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所谓“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这八类人指:
皇帝宗室亲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八议”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2)“官当”入律
“官当”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准五服以制罪”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
减轻。
“准五服以制罪”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2、设立“重罪十条”
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称为“重罪十条”,这十条是: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有“八议”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
“重罪十条”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而且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即源于此。
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逐渐过渡。
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
(1)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的缩小;
(2)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3)酷刑日益减少;(4)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
二、其他方面
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
其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操纵朝政的局面,曹丕于汉献帝延康元年(公元220年)采纳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也叫“九品中正制”。
中央派大中正、小中正官到州、郡主持选官事宜,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官吏,按其“簿伐”(家庭出身)、“状”(德才、政绩)及“品”(人品),写出“行状”(评语),定其等第。
所谓九品,即将人评为三等九级: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然后逐级上报,由小中正呈大中正,呈司徒,呈尚书省,经层层申报、核实,最后由吏部任命。
品第高低是授官的依据。
每三年“清定”一次,按其操行、政绩决定升降其品第。
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由地方豪强收归
中央,结合门第、德才和社会舆论多方面考察,选才标准较前严密。
将人品分为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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