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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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重点(基础)领域科技攻关。
包括产业科技、民生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活动与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应用示范。
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
第十条企业技术创新。
主要支持自治区支柱产业领域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及其相关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
主要支持产学研相结合、科技孵化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建设等。
第三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资助内容、方式和额度
第十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资助内容包括研发费用和计划管理费以及企业技术创新必要的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不属于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单位,以及没有能力承担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项目的单位,不得编造、变造研发活动套取应用技术研发资金。
第十三条研发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研发的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二)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和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交流与合作费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但在项目承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人员及项目研究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咨询费用。
向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采取会议咨询方式的资费标准为:
第一、第二天每人每天500-800元,第三天以后每人每天300-400元;
采用通讯咨询方式的资费标准为:
每人每个项目60-100元。
向其他人员采取会议咨询方式的资费标准为:
第一、第二天每人每天300-500元,第三天以后每人每天200-300元;
采用通讯咨询方式的资费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40-80元。
(十一)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研发费用的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取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间接成本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的使用应体现科研人员的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绩效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研发费用的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与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等级相挂钩,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含)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其中: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七条以下费用不得在研发费用中列支:
(一)项目承担单位(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自身开展的测试化验加工费。
(二)国内出差所发生的餐饮、接待费用。
(三)项目所发生的软课题研究费用。
(四)项目研发成员的福利费用。
(五)不可预见费用。
(六)房屋装修费用。
(七)项目研发所需流动资金。
劳务费用不得支付给项目所在单位有工资收入的研发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中列支。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人员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八条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型企业除本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可以增设: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人员费用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20%)。
”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政府采购补助等资助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可选择上述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及其以上方式申请应用技术研发资金。
同时,财政资金支持额度与企业研发费用按照1:
3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二十条对于基础前沿科研项目、重大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一般在项目实施前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且金融机构同意予以贷款的,以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年贴息额最高300万元,可连续支持两年。
第二十二条对于企业承担预期可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及政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活动,在项目实施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事后以奖代补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前向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申请备案和确认,审查企业资质、研发能力,鼓励产学研协同公关。
项目完成后,经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评估验收,自治区财政厅在事前确认金额内据实补助,超过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
企业制定的国家级行业产品标准,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定采用后,自治区财政厅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对事关我区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应集中力量办大事。
对重大(基础)科技专项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确定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解决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按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实施政府采购,自治区财政厅以政府采购价作为项目最终资助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和开展项目评审或财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当年项目预算总额的3%-5%核定。
第四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报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承担科研项目或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申报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具有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备,相对集中且具备完成项目实施条件的实验用房。
第二十七条申报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西藏自治区内注册并在区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基地。
(二)企业经营年限至少期满两个自然年度。
(三)企业每年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1%或者设立了内部核算的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
(四)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所有申请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基本情况、内容,申报研发资金的用途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来源与构成,申请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
(二)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计划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研发成果的产权归属。
申请事后无偿资助或以奖代补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完成情况。
(三)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各种资质证明、科研成果证书复印件)。
(四)与项目组织单位签订的法人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申请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事业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申请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企业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市场情况、生产技术状况、职工人数。
(三)研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企业财务管理评估办法》(藏财企字[2012]115号)规定,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管理评估报告;
项目申请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评估(核查会计资料真实性、充分性、核查会计报表与资产权属、会计资料的一致性;
评估申报企业资料的真实性、评估申报项目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实施项目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八)申请以奖代补和事后无偿资助的项目,需有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审定)或论证意见。
(九)申请政府采购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申请、审核与下达
第三十一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申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编报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单位应对设备费、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做出重点说明。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禁止超预算安排支出项目。
第三十四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资助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各地(市)科技局、财政局申报,并由各地(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汇总上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严禁越级上报。
区直企事业单位及具有研发能力的其他单位,直接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申报。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同财政厅对应用技术研发申请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者的资质、科研能力,项目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结合年度科研计划,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将审核合格的项目作为应用技术研发项目库备选项目进行管理;
对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予以退回各地(市)科技局、财政局或区直单位并说明理由,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避免项目打包和“拉郎配”。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支持重点范围,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并对纳入项目库备选的项目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进行项目立项评审。
对于产业经济部门提出的技术需求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评审会实行组长领导下的专家负责制,并建立责任档案。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备选项目评审情况和项目支持计划,对备选项目进行财务核查评估,确定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支持项目。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拟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在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财务专家评审确定项目资金预算。
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自治区财政厅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及时下达到地(市)财政部门和区直项目承担单位。
应用技术研发项目按照规定需要政府采购设备设施的,以政府采购价作为确定项目资金的最终依据。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对已确定支持的研发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拨付:
(一)以事前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资金分期拨付,第一次拨付70%,其中属于地(市)申报的,自治区财政厅全额拨付项目资金,由所在地(市)财政局预留30%。
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后,再予拨付30%的余款。
(二)实行贷款贴息、事后无偿资助和以奖代补方式资助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额度一次性全额拨付项目资金。
(三)实行政府采购方式资助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并抄送同级科技部门。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验收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科技厅应强化科研项目的监管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应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管制度。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对全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委托地市财政局和科技局进行监督检查,地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应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
对于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纳入专户管理,须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凭证和相关资料,对项目的实施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并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的检查监督。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十一条建立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管理制度。
自治区科技厅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验收全过程,对研发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动态监控和信用管理,确保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财政绩效评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藏财预字[2010]32号)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的地(市)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研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30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并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
第四十四条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有结余经费,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支出,并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10%作为对项目研发人员的奖励,使用情况须报同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项目因故变更或提前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变更或提前终止原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按原批准程序逐级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然后进行项目变更或提前终止。
项目变更或提前终止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剩余经费(扣除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认可的必要项目经费支出)按原渠道返还,相关资产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行为: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侵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法规规定的。
对发生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依法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项目责任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进度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评估事务所出具虚假企业财务报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没有合同约定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十九条企业取得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财务处理,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第二十条关于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或专项经费补助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取得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8号)的规定执行。
国有事业单位在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必要时,政府可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企字[2006]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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