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最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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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最全版
(财务会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壹、新旧增值税法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
单位或个体运营者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俩个之上机构且实行统壹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壹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壹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且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俩个之上机构且实行统壹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壹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壹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可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壹是扩大了的对象。
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
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范围。
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
由于这部分的税收处理,壹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壹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
这壹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二、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上且不壹定就要确认收入,和确认收入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上述第(4)条属于自产自用性质,分俩种情况:
(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运营用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
借:
在建工程
贷:
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
借:
在建工程
贷:
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2.上述(8)计入营业外支出且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除此之上俩种情况外,其他6种情况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另外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发出商品时: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收到汇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做会计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
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
委托代销商品
(2)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
应付账款
贷:
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格)
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
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仍委托代销单位,且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
应付账款
贷: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
长期股权投资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借:
应付股利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三、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壹)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所发生的具体业务能够判断应当是计算销项税额,仍是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
以原材料用于非应增值税项目为例:
自产的原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不应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是用于生产运营用的动产,不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是用于不动产,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外购的原材料用于生产运营用的动产,按照新增值税税法的规定,进项税额能够抵扣,所以不需要转出,如果是用于购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即:
(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运营用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借:
在建工程
贷:
原材料
(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借:
在建工程
贷: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购建不动产,即直接被消耗,其已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以前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那么就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
有壹点需要注意: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是: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能够抵扣,不得转出。
【例题·计算及会计处理题】正保X公司为增值税壹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用A原材料壹批和乙X公司交换其持有丁X公司8%的股权。
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经协议,原材料作价60万元。
正保X公司取得了丁X公司股权后,对丁X公司无重大影响。
有关资产转让及产权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假设该批原材料的计税价格也为60万元。
(2)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月领用自产产品壹批,该产品的账面价值10万元,市场价格12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l0%,增值税税率为17%。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发放给职工作为个人福利,每台电视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价)为1.5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为80人,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为20人,X公司管理人员为16人,专设销售机构人员为32人,建造厂房人员26人,内部开发存货管理系统人员为6人。
(4)为建设办公楼领用外购生产用B材料50万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万元;该工程同时领用自产C产品,该产品实际成本为75万元,计税价格为90万元。
(5)将自产C产品壹批捐赠给希望工程,其实际成本为30万元,计税价格为50万元。
(6)因暴雨毁损库存D材料壹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万元,收回残料价值0.08万元,保险X公司赔偿1.16元,购入D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答案】
(1)用A原材料对丁X公司投资:
借:
长期股权投资70.2
贷:
其他业务收入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借:
其他业务成本45
存货跌价准备5
贷:
原材料50
(2)职工食堂补贴属于集体福利,领用的自产产品确认收入:
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15.24
贷:
主营业务收入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应交消费税1.2
借:
主营业务成本10
贷:
库存商品10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用于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
生产成本140.4(80×1.5×1.17)
制造费用35.1(20×1.5×1.17)
管理费用28.08(16×1.5×1.17)
销售费用56.16(32×1.5×1.17)
在建工程45.63(26×1.5×1.17)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0.53(6×1.5×1.17)
贷: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15.9
实际发放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15.9
贷:
库存商品270(180×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5.9(180×1.5×17%)
(4)办公楼(不动产)建设领用外购原材料:
借:
在建工程58.5
贷:
原材料——B材料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领用自产产品:
借:
在建工程90.3
贷:
库存商品——C产品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90*17%)
(5)捐赠C产品:
借:
营业外支出38.5
贷:
库存商品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50*17%)
(6)批准处理前: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2.34
贷:
原材料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34
批准处理后:
借:
原材料0.08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0.08
借:
其他应收款1.16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1.16
借:
营业外支出1.1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1.1
【识记要点】
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前者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和后者都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能够抵扣,不得转出。
③自制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确认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壹、《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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