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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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包括停
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以及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从事网
约车经营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并签订运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经
营服务管理责任和义务等。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初次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期限为4年。
经营期限届满
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提出延续经营申请,道路运输菅理机构依法作出是否准予
延续经营的许可决定。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备案、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运营
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
应当与注册驾驶员达成暂停或者终止协议的一致意见,经批
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终止经营的,应
当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部门。
逾期未办理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证件失效,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区公安部门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档次高于本地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初始裸
车购置价格为本地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的1.5倍以上,且发
动机排量不低于1.8L(含)或者1.4T(含),或者轴距不低
于2700mm(含);
(三)车辆初始登记年限小于3年,行驶里程小于10
万公里;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六)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栽终端
技术要求(JT/T794)等规定要求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视频音频监控设备,并能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和公安部门管理平台实时对接;
(七)宜使用嵌入式车载服务终端,不得在车内悬挂或
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车载服务终端具备线路导
航,驾驶员信息显示、发票打印等功能:
(八)不得喷涂或者张贴出租汽车专用颜色和标识,不
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要求的,按照规定在车厢内或者其他规定位置张贴统一规格的识别标志;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
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购置发票、登记证书、所有人身份
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运车辆保险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
况资料;
(五)车辆加盟网约车平台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对审核合格的
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使用年限从车辆初始登记之日起算),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
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
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
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具体
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约车车辆达到法定报废条件或者因故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所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依法注销运输证件。
未及时办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
告证件失效,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地居民户籍或者持有本地公安部门签发的
《居住证》;
(二)持有本地准驾车型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无重
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身体健康,参加本地社会保险;
(四)无严重失信记录,未被记入本地出租汽车行业驾
驶员不良记录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
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
驾驶员关于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
记录,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承诺材料和身体健康证明、参
加社会保险证明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准予报名参加从业资
格考试,具体考试安排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出租汽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实施;
(四)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
约车经营。
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
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双方签订的劳
动合同或者协议、所服务车辆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机构报备完成注销。
第十六条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巡游出租汽
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持有《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
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资质、服务条件、服务行为每年审验一
次。
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严格执行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服务规范的要求,承担承运人责任和
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保障乘客
合法权益。
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
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
风险。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入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
务的车辆、驾驶员不相一致;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良好;
(四)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五)未认真有效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
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六)未全面有效记录平台各项基础信息和营运数据,
未按规定进行备份或者备份时间小于2年;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八)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平台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损害
驾驶员合法权益;
(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计程计价软件或者
产品,未实行明码标价;
(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未提前10日向物价部门备案,擅自推出各类优惠促销活动;
(十一)未有效执行落实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评价、投
诉处理等规章制度;
(十二)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未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未
有效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
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主动出具发票;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六)巡游揽客,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
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七)不主动归还或者蓄意侵占乘客遗忘的财物;
(八)擅自改动车辆运行技术状况参数,蓄意隐瞒网约
车相关真实情况;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城市人民政府下
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统一调度、指
挥。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同时注册在
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
第二十三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
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
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
运营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网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商务、工商、税务、质监、价格,物价、通信等部门和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
关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以网约车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
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公布本地区网
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
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
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
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
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
单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强化网约车诚信系统建设,督促经营
者守法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各
自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
力或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
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件。
第三十条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
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直至吊销从业资
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
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本细则第三
章有关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由相关部门根据网约车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
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
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
行方式。
主要应当在通勤时段或者节假日进行,且每车每
日合乘次数有一定限制,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
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
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网约车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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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 网络 预约 出租汽车 经营 服务 管理 暂行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