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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把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2组织对公司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2.4定期组织公司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2.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6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厂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3.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单位、人员职责。
3.3制订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3.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6经常检查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7经常听取各部门、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3.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综合办公室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1负责制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7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9建立健全公司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5.1负责制订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5.2配合综合办公室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5.3根据综合办公室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5.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5.5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5.6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6、综合办公室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6.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6.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6.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6.4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要求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安环科与已进、新进厂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综合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二、申报
2.1综合办公室每年各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2新项目立项前,项目负责主管科室申报建设项目的同时,申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说明“三同时”过程中的详细清单。
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职业危害评价。
2.3公司专职安全员每年向公司安环科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每年在公司公告栏中向职工公布,存档。
并经公司安环科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2.4车间、科室每月书面上报综合办公室所属单位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健康状况,便于监督检查。
2.5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
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
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综合办公室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
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培训经费
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解释权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
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综合办公室负责厂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部门及车间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综合办公室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综合办公室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1车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4.2综合办公室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4.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公司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经理协助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
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十一条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八)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六条公司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八条公司在安排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教育:
(一)综合办公室应制定计划,对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综合办公室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二)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四条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公司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内容及方法,以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满足要求。
本制度适用*****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二、职责
2.1综合办公室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保管、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2综合办公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的管理工作。
2.3综合办公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入库保管、发放工作。
2.4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2.5各车间/部门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按要求配戴防护用品,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3.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
3.1.1综合办公室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方名录,从具备资格的供方中组织采购;
3.1.2各车间部门将劳动防护用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需求计划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对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按配备标准)并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采购和供应;
3.1.3综合办公室根据车间反馈意见和合同的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或防护功能达不到要求等问题,与经营单位联系解决并做好备案。
3.2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和使用。
3.2.1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后,首先入库,由保管员验收,检查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等相关事项后确认是否合格,合格品入帐。
然后,按配备标准由车间领料单领出。
3.2.2各车间对供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进行验证,结果反馈综合办公室;
3.2.2各车间部门按审批的配备标准和使用期限领用保管员审查,对转岗、复岗的职工按其所在工种岗位标准进行调整;
3.2.3综合办公室对未到使用期限或有特殊需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审批。
3.3各车间,因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变化致使原标准不适用时,应及时将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意见报生产设备部审批。
3.4综合办公室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保管、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按不符合处理.。
3.5各车间对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质量或防护功能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3.6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面具、防尘口罩等,否则按违纪处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总局令第47号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三、定义
1、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
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
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四、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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