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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的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其中:
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程、会计、统计、审计、档案、图书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医院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逐步核减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医院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具体结构比例为:
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0%左右,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我院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五级职员岗位,共6个等级。
9.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0.具有领导职责的科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我院的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岗位,共11个等级,其中: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三至四级;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3.根据全省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我院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15%、40%、40%;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
6;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我院的技术工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共3个等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5.现行的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6.根据全省工勤技能岗位总体控制目标,我院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40%、35%。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
17.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主任医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18.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19.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0、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1.副高级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技术七级岗位、高级会计(统计)师三级岗位、副研究馆员(档案)三级岗位,对应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2.中级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会计、统计、审计)师一级岗位、馆员(档案、图书)一级岗位,工程(会计、统计、审计)师二级岗位、馆员(档案、图书)二级岗位,工程(会计、统计、审计)师三级岗位、馆员(档案、图书)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3.初级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会计、统计、审计)师一级岗位、助理馆员(档案、图书)一级岗位,助理工程(会计、统计、审计)师二级岗位、助理馆员(档案、图书)二级岗位,技术员岗位、会计(统计、审计)员岗位、管理员(档案、图书)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24.医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⑵具有良好的品行;
⑶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5.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⑴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⑵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⑶七级管理岗位,须在八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⑷八级管理岗位,须在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6.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有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
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⑴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
⑵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
⑶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
⑷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
⑸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
⑹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
27.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⑴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⑵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岗位聘用
28.按照《某某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确定我院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29.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院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0、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按市人事部门批准的兼职岗位管理意见组织实施,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
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31.公开竞争,按岗聘用:
⑴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外,都要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⑵以医院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竞聘上岗。
32.综合评价,择优聘用:
⑴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
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注重群众公认。
⑶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某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并符合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33.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⑴公布竞聘的岗位名称、任职条件、聘期等事项;
⑵个人报名;
⑶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⑷对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⑸院党委研究确定岗位拟聘人员;
⑹对岗位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⑺公布聘用结果,院长聘用。
34.根据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聘用期限
⑴竞聘上岗实行聘期管理。
根据岗位的工作需要、专业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聘期。
⑵六级以上管理岗位聘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六级以下管理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
⑶十一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
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至5年,其中:
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
聘用时间一般应满一个聘期。
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聘期可适当延长或实行无固定期限聘用。
⑷工勤技能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
⑸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上被聘用期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聘期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
七、聘期待遇
35.医院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36.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根据国家和医院现行分配制度确定,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37.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38.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医院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八、考核管理
39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40、医院根据聘用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41.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42.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43.考核由医院人事科负责组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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