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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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电力金具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8-02公布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总则………………………………………………………………………………………
(1)
2工作机构…………………………………………………………………………………(3)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许可程序…………………………………………………………………………………(4)
4.1申请和受理……………………………………………………………………………(4)
4.2企业实地核查…………………………………………………………………………(5)
4.3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审定和发证……………………………………………………………………………(6)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
5审查要求…………………………………………………………………………………(6)
5.1企业生产电力金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
5.2企业生产电力金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
5.4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
6证书和标志……………………………………………………………………………(13)
6.1证书……………………………………………………………………………………(13)
6.2标志……………………………………………………………………………………(14)
7委托加工备案…………………………………………………………………………(15)
8收费……………………………………………………………………………………(15)
9工作人员守则…………………………………………………………………………(16)
10附则……………………………………………………………………………………(16)
附件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7)
电力金具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力金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力金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力金具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金具。
电力金具是连接和组合电力系统中的各类装置,起到传递机械负荷、电气负荷及某种防护作用的金属附件;按作用及结构可分为悬垂线夹、耐线夹、连接金具、接续金具、保护金具、设备线夹、T型线夹、母线金具、拉线金具等类别。
1.4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电力金具产品单元划分为可锻铸铁类、锻压类、铝铜铝类和铸铁类,共四个单元(见表1)。
表1电力金具产品发证单元、产品品种及执行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1
可锻铸铁类
悬垂线夹
DL/T756
耐线夹
DL/T757
碗头挂板
DL/T759
并沟线夹
DL/T758
钢线卡子
DL/T758
2
锻压类
耐线夹
DL/T757DL/T763
球头挂环
DL/T759
碗头挂板
DL/T759
U型挂环
DL/T759
拉杆
DL/T759
挂环
DL/T759
挂板
DL/T759
联板
DL/T759
U型螺丝
DL/T759
调整板
DL/T759
牵引板
DL/T759
接续管
DL/T758
补修管
DL/T758
均压屏蔽环
DL/T760.3
母线金具
DL/T696
3
铝铜铝类
悬垂线夹
DL/T756、DL/T763
耐线夹
DL/T757、DL/T763
接续管(条)
DL/T758、DL/T763
补修管(条)
DL/T758、DL/T763
并沟线夹
DL/T758
跳线线夹
DL/T758
预绞丝
DL/T763
间隔棒
GB/T2338
T型线夹
GB/T2340
设备线夹
GB/T2341
铜铝过渡板
GB2342
铜铝伸缩节
GB2343
母线金具
DL/T696DL/T697
均压屏蔽环
DL/T760.3
4
铸铁类
防振锤
GB/T2336
说明:
1.电力金具产品应执行上表产品标准,同时执行下列电力金具国家标准有关条款。
1)GB2314《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
2)GB/T2315《电力金具标称破坏荷重系列及连接型式尺寸》;
3)GB/T2317.1《电力金具机械试验方法》;
4)GB/T2317.2《电力金具电晕和无线电干扰试验》;
5)GB/T2317.3《电力金具热循环试验方法》;
6)GB/T2317.4《电力金具验收规则、标志与包装》;
7)GB/T5075《电力金具名词术语》。
2.架空配电线路金具、预绞式金具、绝缘导线金具、光缆金具产品应执行下列行业标准,同时执行上述电力金具国家标准有关条款。
1)DL/T763《架空线路用予绞式金具技术条件》;
2)DL/T765.1《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
3)DL/T765.2《额定电压10kV及以下架空裸导线金具》;
4)DL/T765.3《额定电压10kV及以下架空绝缘导线金具》。
5)DL/T766《光纤复合架空地(OPGW)用予绞式金具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6)DL/T767《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用予绞式金具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注:
以上标准应使用最新有效版本。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南门(国图文化大厦)
邮政编码:
100044
电话:
-51966555
传真:
-51966455
电子信箱:
zhangjz@chec..
联系人:
煚治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电力工业电力线路器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地址:
市中央门外和燕路49号
邮政编码:
210037
电话:
1
传真7
互联网址:
.njplaic.
电子信箱:
PFIC@jlonline.
联系人:
邹国林
检验产品围:
电力金具产品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围必须包括电力金具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与工装、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电力金具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电力金具产品系列、限制围(可另附页);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国家法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或企业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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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