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学校章程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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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四)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职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并实施有关奖励或处分;
(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的义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六的基础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共、青、妇开展工作,尊重和维护学生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完善学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八)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的治理结构]
学校采用法人治理结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校长、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
各治理主体相互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或一方权力过度膨胀。
第十四条[学校发展的目标明确]
学校每三年或五年制定一份旨在推进学校发展的三年或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评价机制,形成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的制度建立]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党委或党组织的职责]
学校设立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和学校整体工作进行保证监督。
主要职责有: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与民主协商,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离退休教工协会等群众组织工作,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对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三者有机结合,以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立]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5%。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或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
代表要经常搜集教职工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反映。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行使职能,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或者党总支部、校长、校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有关法规,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学校章程草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条例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校长和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校长予以奖励、处罚、晋升或免职,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工会委员会的职责]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学校教育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或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任期三或五年。
第二十条[校长的产生]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任命产生。
第二十一条[校长的职责]
校长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五)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主动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接受党组织的组织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每星期召开一次行政会议,研究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教育教学研讨会,总结经验。
定期听取各部门主管领导的工作汇报,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七)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八)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校长的权限]
校长的主要权限:
(一)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度;
(四)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招生工作的规范、公开和有序,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和拒绝接受工作调动、安排的教职工予以解聘;
(六)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预算编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七)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副校长的工作职责]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工作,听校长指挥,向校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管理层的设置(及功能)]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由校长聘任各处主任和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校务委员会的职责]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各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校务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会议,必要时可召开行政扩大会议。
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规定。
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重大问题]
学校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制定;
(三)校内机构的设置;
(四)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五)中层行政干部人事安排方案;
(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七)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八)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
(九)教职工考核奖惩;
(十)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二)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人士的意见;
(三)校长与党组织书记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型意见,提交行政会议;
(四)校长主持召开校行政会议讨论、决策。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五)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六)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
第二十八条[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学校努力建设家校和谐的教育环境。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
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
充分发挥家长的教育智慧和教育力量,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
第四章教师和职员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岗位任职资格]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没有教师资格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教学和其他与资格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条[教师的聘用]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一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教师应当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校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一切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保证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教师的保障]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培训进修。
为教师创设载体、搭建平台,充分满足不同层次的教师发展需求,构建多维立体的校本教研模式,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第三十四条[教师的考核]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教师的奖惩]
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学校管理和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师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教辅人员与工人的权利义务]
学校职员、工人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教师维权申述]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保障]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的权力和义务]
学生应当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对特困及伤残学生的援助]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及伤残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奖惩]
学校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发展,对在提高全面素质、发展个性特长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评优。
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的维权申述]
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教育教学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四条[德育为先]
学校认真贯彻《小学德育纲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坚持树立德育为先思想,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德育管理]
学校设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德育工作规章制度、考核制度,统管学校德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班级与班主任]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各科任老师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学生家庭、社会之间联系,落实各项教育计划的责任。
学校给予班主任一定的津贴。
第四十七条[教学管理层级]
学校建立健全的年级工作领导小组、教研组等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四十八条[教育教学管理结构]
年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年级主任(包括副主任)、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及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评比,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第四十九条[教研组工作内容]
教研组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五十条[课程体系]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学校课程体系。
第五十一条[教学为中心]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开展教学活动,提高教学目标的达成度。
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为目的,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教学重点]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五十三条[促进素质教育]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充分利用学校的信息化设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信息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四条[规范语言文字]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的汉语文教材,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部分课程可采用双语教学。
第五十五条[考试的相关规定]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认真检查各学科教学质量。
第五十六条[学生评价]
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评定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五十七条[防止学生流失]
学校各职能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
任何人不得歧视,不得淘汰或者变相淘汰学生。
第五十八条[教学质量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五十九条[教研工作室的职责]
学校设教研工作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
教研工作室在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改革实践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规划、计划。
负责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论证、审批及其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制定教职工业务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体育教育]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学生体质。
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培养学生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六十一条[卫生教育]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加强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建立体格检查和传染病预防制度。
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实施禁烟。
第六十二条[心康教育]
学校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遵循“理解、尊重、信任、接纳、保密、引导”的工作原则,完善学生心理咨询室的建设,配足配齐专职心理教师,开展日常个体和团体心理辅导。
为每届新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第六十三条[艺术教育]
积极贯彻《学校艺术工作条例》,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审美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配备专业教师。
第六十四条[劳动教育]
学校自主拓展劳动教育基地,因地制宜开展校内外劳动实践活动。
将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劳动习惯品质的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学生利用专业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学习与生产劳动有效结合。
第六十五条[信息化教育]
学校重视校园网站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以建设学习型和智慧型学校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开展信息教育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所属的监管部门]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接受珠海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教育经费的来源]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全额拨款。
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六十八条[资产的使用]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学校实行资产设备管理责任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对设备经常检查维修,提高利用效率。
第六十九条[财务资金的使用]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坚持勤俭办学,进行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合理使用资金。
学校每年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条[财务的内控管理]
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
审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七十一条[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接受家长的建议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学校与社区的关系]
学校作为社区的成员,积极参与社区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章程的监督]
校务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配套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与投诉。
第七十四条[章程的解释与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可通过修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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