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53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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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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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
三.
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计)
开、竣工日期
1.1
开工日期:
2006年10月2日;
竣工日期:
2007年11月26日;
总工期:
4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所载日期为准。
施工进度
2.1
本工程分两期实施。
一期工程为一、二号楼。
二期工程为三、四号楼和独立地下室(见本协议附件三:
即总平面图)。
2.2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并收到施工图后10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和监理在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后的10天内若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
2.3
二层顶板完成时间:
一号楼:
2006年12月5日;
二号楼:
2006年12月15日;
四号楼:
2007年1月20日.
2.4
三号楼一层顶板完成时间:
2007年1月31日;
地下室完成时间:
在2007年7月31日.
工期违约责任
3.1
如因乙方原因延误二层顶板工期(房屋销售起始工期),甲方按2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
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2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累计奖罚金额不超过4万元。
3.2
若总工期延误,甲方按3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
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3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但奖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如有奖励或罚款金额在工程决算时办理。
工期不顺延情况:
5.1
各种自然因素(如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等);
5.2
停水、停电、节假日及地方性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若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予以顺延);
5.3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以及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
由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
6.1
按《通用条款》第十三条执行。
6.2
甲方直接分包的施工项目影响乙方施工进度造成的工期延误。
四.
质量与检验标准
工程质量:
合格.基础、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均应一次性通过龙泉驿区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1.2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必须无条件及时免费修复或返工重建。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工程合同造价总额的5%的违约金和相应返工价款。
1.3
乙方应及时向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1.4
设计图中室内天棚不抹灰,乙方按常规普通法施工,若甲方有其他要求,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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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
五.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
暂定为人民币3260.525215万元(叁千贰百陆拾万零伍仟贰佰伍拾贰元壹角伍分)。
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合同价款中的规费、措施费
(一)、措施费
(二)由乙方在工程全过程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具体包干费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1.1
规费:
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1.2
措施费
(一):
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
1.1.3
(二):
即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1.4
其他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
本工程税金按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合同价款的调整: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新增项目、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结算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只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的,依据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套用相应定额子项后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该项目的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人工费按施工期间政策规定调增,综合费按27%计取,机械费按定额子项计取,(措施一、规费、措施二不计取)。
施工期间人工费按政府规定系数并结合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随施工进度进行调整。
2.5
奖励
2.5.1
若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协调配合、节约成本、现场管理等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奖励乙方项目部10-30万元。
2.5.2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若经甲方采纳而节约的工程直接费,甲、乙双方按6:
4的比例分享。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形象进度必须满足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工程量进度报表经甲方及监理审核后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支付时间:
一、二号楼主体三层顶板完成后,甲方支付已完工程量90%的进度款(含30%以房抵工程款、下同),三层以上工程款按月形象进度支付;
三、四号楼主体一层顶板完成后,甲方支付已完工程量90%的进度款,一层以上工程款按月形象进度支付。
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按审定产值的90%支付上月进度款;
支付总额至合同总价款的90%时,暂停支付;
3.3
若乙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安全质量事故规定进行界定),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3.4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下一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在乙方将工程进度调整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范围内后,甲方才恢复支付工程进度款。
3.5
以房抵工程款的说明:
甲、乙双方同意以本项目商品住宅作价支付乙方应收本项目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0%,并从每笔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按30%比例冲抵。
甲方根椐需要,若全部或部份以原作价收回该部份商品住宅,应同乙方协商。
甲方收回时,应将相应的应付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本工程商品住宅作价的原则、方式及相关办法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6
如发包人出现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按通用条款第26.3及26.4条执行。
3.7
工程结算
3.7.1
乙方竣工结算经审计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不得与3.5条相冲突);
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结清。
3.7.2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各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届满、经甲方对工程质量确认无异议后14天内,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金额,甲方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性支付乙方;
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在交工满一年后14日内,按其保修金额支付给乙方。
3.8
结算审计:
3.8.1
结算审计时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应在双方确认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完备之日起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本工程的结算审计。
3.8.2
结算审计费的支付办法: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在甲方专用帐户存入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该保证金在三号楼、四号楼的二层封顶后10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50%;
合同内工作内容竣工后10日内无息退还剩余50%。
六.
材料价格及材料的采购
材料价格调整
若甲方对某项主要材料进行调整(套用定额不发生变化),仅对材料差价进行调整。
非暂定价材料不作调整,但砂、石、石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
5%,超过±
5%部分按实调整,税金按规定计取。
乙方无权更换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材料。
材料采购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品牌采购,并且在采购前15天将样品及价格送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后方可采购。
对于非暂定价材料部份,如甲方采纳乙方建议的性能相同且价格较优的其它品牌,即按第五条的2.5款进行奖励。
甲方对于暂定价格材料及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认为有必要自行采购时,乙方应予以支持。
七.
工程变更及签证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注明:
事由、工作范围及部位、具体作法、尺寸、工程数量和费用组成。
签证文字的表述应做到鲜明、准确,必要时应附图,且在签证单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
本工程的所有变更及签证,均应经甲方代表或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均应保留原件。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工程部、监理部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签字批准后实施。
甲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
乙方应谨慎保护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
若乙方拆除措施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材料、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需办理签证的隐蔽工程,乙方应在隐蔽前三天填写签证单,并由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确认。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量无法核实,则不予办理签证。
7.
乙方应在设计变更实施前48小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价,由甲方及监理审核,按审核后的造价决算。
8.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
按5章第2条执行。
9.
临时用工签证应明确:
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及用工价格。
10.
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
八.
竣工验收:
按《通用条款》执行。
九.
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其维修费用和因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检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质量保修期限如下(以双方在工程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供热及制冷系统为2年;
2.6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责任
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要求甲方给予赔偿等,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保修期内的维修:
一般性维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
紧急事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业主收房后出现渗漏水、有水区域返水,乙方应在16小时内修复。
乙方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乙方质保金时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甲方(或物管公司)的验收签字。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后,由乙方实施保修。
十.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代表及职责
本工程甲方代表为
。
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如另行委托其他人员代行上述全部或部分职责的,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文件或书面通知为准。
本工程甲方现场代表为王良辉。
甲方现场代表的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负责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签署,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核,以及与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的协调。
2.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
乙方项目经理为
,项目技术负责人为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乙方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
乙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坚守施工现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经甲方同意。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或项目专用章后递交甲方。
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8小时向监理部请假、并在获得监理部同意后方可缺席。
乙方代表除以下原因外,在竣工验收完成前不能替换
因病而不能坚持工作者;
无法担任与该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
2.5.3
因刑事责任或经济纠纷无法继续担任此项工作。
2.5.4
被吊销资格证。
2.5.5
甲方认为不称职者。
乙方代表换人,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其接任人仍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乙方应有的责任。
2.7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及岗位证书等证件。
2.8
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调离本工程范围。
同时,乙方应尽快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2.8.1
对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8.2
业务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2.8.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
2.8.4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2.8.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者);
2.8.6
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及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2.8.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3.甲方的工作
施工前准备
3.1.1
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口到红线。
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3.1.2
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3.1.3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进一步探明。
3.1.4
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予乙方,由乙方自费负责保护,若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1.5
向乙方提供8套施工图。
施工期间
3.2.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决算等。
3.2.2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发出调整、变更指令。
3.2.3
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乙方的工作
4.1
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与乙方有关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施工现场布置方案,经甲方代表、项目总监批准后进场作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并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
4.2
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4.3
负责搭建工地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管线的施工、保养、移位及拆除,现场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邻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防护。
向甲方、监理提供现场办公室三间。
4.4
负责从甲方指定的施工用电、用水接驳点按甲方批准的接驳方案接驳。
施工用水、电的费用及接驳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5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年检证等资料。
4.6
乙方须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采用时标网络图绘制)、甲供材料计划及乙供材料计划,并严格按照经甲方及监理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4.7
如甲方提供的施工文件不完整,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补充施工文件(须列清单),并提供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补充施工文件的内容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进行提示。
4.8
每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及监理书面报送本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
若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4.9
工地实行旬报制度。
旬报在每半月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及监理,旬报内容包括本旬计划和上旬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4.10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达到文明施工。
以上工作甲方有权检查。
甲方要求整改的部份,若乙方逾期未整改,则另行处理,并从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的两倍作为罚金。
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应协助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并承担同样责任。
4.11
本工程现场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按甲方代表指令免费清理并运出本工地(甲方直接分包工程的垃圾除外)。
乙方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弃置地点,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进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堆放费、各种可能发生的罚款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若乙方不及时按甲方指令清运,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清运,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从乙方进度款中按所发生费用扣除,乙方应予以支持。
4.12
在室外工程开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影响室外工程的临时设施,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对此不予补偿。
但经甲方批准的除外。
4.13
按合同约定,对甲方直接分包工程进行配合管理,对分包工程进行协调及配合,参加分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提出整体验收意见。
4.14
工程竣工前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毕场清。
4.1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工作以及施工期间的例会、专题会、协调会。
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4.16
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技术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甲方。
甲方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按规定整理,在竣工前15日内提交给乙方,由乙方按规定整理汇总。
4.17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施工围墙的维护、提供临时厕所,直至工程全部竣工完毕并移交甲方为止。
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
如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发生的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18
与本工程无关的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甲方有权进行检查。
4.19
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
若乙方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则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补偿。
4.20
乙方施工前应组织专业人员仔细审阅设计文件,有责任发现并提出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
若发现工程按现有施工设计文件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
经甲方决定按原要求施工,乙方应予执行。
4.21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的施工。
4.22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夜间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
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4.23
加强施工队伍法制教育,在工程场地内和工程场地周边不得有扰社会治安。
若有违法犯罪活动和人员,应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得私自违法处理。
4.24
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按有关部门相应要求(若有)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乙方未及时提交合格的资料或未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等、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4.25
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4.26
乙方施工期间,其公司内部任何劳资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因乙方劳资纠纷影响甲方工程进度及项目声誉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现场管理
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组织施工,并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须的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本合同施工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尘操作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在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及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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