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轧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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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8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9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四条
10
轧钢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AQ2003-2004第4.16条
11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1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4
轧钢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AQ2003-2004
第4.10条
15
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11条
1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长(经理)批准;
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4.12条
17
轧钢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4.13条
18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9
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GB6222-2005
20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检查人:
部门负责人:
第二部分生产工艺单元检查表
一、煤气供应与加热炉单元检查表
依据《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编制了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分析,分析结果见下表。
依据标准规范及条款
1
加热炉应设有可靠的隔热层,其外表温度不得超过100℃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8.1条
2
加热炉应设有自动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8.2条
3
加热炉应设置安全水源或高位水源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8.3条
4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CO报警仪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8.16条
5
加热炉检查和清渣,应严格按照有关设备维护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8.22条
6
加热炉加热,应执行有关操作规程,防止炉温过高塌炉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8.23条
7
易泄漏煤气的地方应设有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7.7条
8
加热炉应设固定式自动报警仪
9
加热炉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逆止阀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8.15条
10
可燃介质管道,禁止停留红钢等高温物体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第6.9.3条
11
地表面及操作平台台面不宜设置氧气管线、燃气管线、电线、电缆
第6.9.4条
12
煤气管道和附件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它部位尽量焊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6.1.1条
13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设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6.1.3条
14
——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6.2.1条
15
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6.2.1.1条
16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6.2.1.10条
17
炉子点火、停炉、检修应用N2吹扫
18
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9.2条
19
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9.1条
二、高速线材生产单元
根据《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制定了安全检查表如下。
操作室和操作台,应设在便于观察操纵的设备而又安全的地点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1.1条
轧机的机架、轧辊和自动轴应有过载保护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1.3条
轧机与前后辊道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1.4条
轧机的润滑和液压系统应设置保险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1.5条
轧辊应设在指定地点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1.6条
在线检测应优先采用自动检测系统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1.17条
主要设备与相应的辅助设备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联锁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5.1条
弯曲的坯料,不应使用吊车喂入轧机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3.1条
轧机轧制时不应用人工在线检查和调整导卫板、夹料机、翻钢机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3.1条
轧制时不应横跨溜钢板和辊道
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应向外开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6.2.3条
电气室、配电室应设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6.2.4条
钢轧厂区内的坑、沟、池开,应设安全盖板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7.6条
预精轧机、精轧机应设金属防护罩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3.4条
收等切头、切尾应采用机械辅助作业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1.10条
更换剪刃时,应切断电源并进行安全定位
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精整操作现场。
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宽度不小于1.5m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7.2条
高速线材轧机吐丝机,应设安全罩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第9.3.9条
检查人:
部门负责人:
第三部分供配电单元检查表
根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用电安全导则》(GB/13869-9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编制检查表如下。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在架空出线或有电摞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的高压固定式
配电装置的馈线回路中,应在线路侧装设隔离开关。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2.9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lOOOV及以下的总开关,宜采用低
压断路器。
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
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3.2.15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
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3.3.2
变电所中低压为o.4kV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3.3.3
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
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配电室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CIP代码)》GB4208中IPZ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在车间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外壳防护等级CIP代码)》GB4208中IP3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4.1.2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值班室应与配电室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变电所、主道的门。
当低压配电主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的面积应适当增大。
4.1.4
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配电装置,宜分开布置在不同的配电室;
当布置在同一配电室时,配电装置宜分列布置;
当配电装置并排布时,在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配电装置的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
4.1.7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6.2.4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耐压、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装。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6.2.5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向变电所外部通道的安全出口。
6.2.6
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电气装置投入使用。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92第5.6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3.2.1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GB50054-2011第3.3.2条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3.1条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GB50054-2011第4.1.1条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
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
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GB50054-2011第3.3.7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5.15条
临时性及移动设备(含手持电动工具及插座)的供电,应采用漏电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
向爆炸危险场所配电的线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八条第5款
第四部分消防设施单元检查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年第6号)、《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法规制定安全检查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消防部分列如下检查表实施检查:
检查内容与项目
检查依据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
企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0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0.5.1.2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0.5.1.3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0.5.1.4
钢铁冶金企业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4.1.7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2条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5.1.3条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5.1.4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第5.1.5条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第6.1.1条
部门负责人:
第五部分特种设备单元检查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编制了特种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见下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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