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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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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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葫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1章岗位职责
一、电葫芦操作工、信号工岗位职责
1、电葫芦操作工、信号工必须熟练掌握行车起吊、运行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性能,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2、电葫芦操作工与信号工配合作业时,思想应高度集中,密切联系沟通,谨慎操作,必须做到令行禁止。
3、服从领导,积极配合,严格遵守公司、工段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定期定时对所操作的机械设备进行润滑加油以及日常保养工作。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6、经常检查钢丝绳等的使用情况,发现偏、断丝、断股现象及时汇报,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7、电葫芦一旦发生故障,要及时找维修人员排除,不得影响生产。
8、搞好行车清洁卫生,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2章操作人员守则
1、电葫芦操作工守则
1、每班作业前应按表7作日常检查。
2、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车,不得在掉起重物时调整制动器,进行检查和维修。
3、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做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再以最小高度吊运。
吊重运行时不得从有人的上方通过。
4、无下降限位器的电葫芦,在吊钩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3圈以上的安全圈。
5、不得拆改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
6、使用中如有异常响声,应遵循先停车,后检查,排除故障后再开车的程序。
第3章电葫芦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葫芦工岗位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2、工作前应对吊车的主要部件及各个装置进行认真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对长时间停止使用或新装吊车,在使用前应时行试车,并认真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能使用。
3、开车前必须发出鸣报,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严禁站人或行人通过,作业中突然断电,应把所有控制器扳置零位。
4、操作者,必须面向吊车,并注意观察吊物,发现危急情况时,应马上发出避让信号,并停止操作,紧急处理。
5、严禁同时操作两个按键,不准将吊物停挂在空中。
6、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原则,即: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团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领导违章指挥不吊;
7、每班开车前必须做以下检查:
检查项目
要求
作业地点
在操作者步行范围内无障碍物
运行轨道
由地面观察轨道上下不应有异常
按钮装置(手电门)
起升、下降、左右运行动作应灵敏、准确;同事按动一组按钮电动葫芦不得动作
限位器
安装吊钩上升至极限位置时,限位应准确可靠
吊钩装置
吊钩在圆圈360°与垂直180°范围内应转动灵活,滑轮转动时无卡阻和碰擦,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无异常,吊钩闭锁装置正常
钢丝绳
按要求条件进行日常检查
制动器
起升,下降及运行的制动应灵敏可靠
导绳器及其他安全装置
动作正常,安全可靠
8、使用完后,小车吊钩必须离地面2.5米以上,下班必须切断电源。
二、信号工操作规程
1、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熟悉掌握指挥信号,并遵守电葫芦操作工的“十不吊”。
2、起吊工具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不准随地乱丢,不准超负荷使用。
3、起吊物件的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准戴手套指挥,起吊大型重吨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4、起吊物件必须捆绑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
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围人员动向。
5、用两台电葫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应按电葫芦额定载重量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
6、不准在起吊件下面停留、行走或站立。
7、捆绑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特殊起吊物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8、多人吊运重物,应有专人指挥,不得远距离或不引路指挥吊物运行。
9、吊运物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堆放,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0、信号工统一手势:
1)手心向上表示吊钩向上;
2)手心向下表示吊钩向下;
3)手心向前表示吊钩向前;
4)手心向后表示吊钩向后;
5)手心向左表示吊钩向左;
6)手心向右表示吊钩向右;
7)小指向上表示吊钩小起;
8)小指向下表示吊钩小落;
9)两手交叉表示停止;
10)起吊手势应有哨音信号配合。
第4章常规检查保养制度
1、检查制度
1、为规范电葫芦维护行为,及电葫芦维护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确保电葫芦使用安全。
在电葫芦运行期间需进行一些常规检查。
2、常规检查维护分周期进行,周期分为周、月、年。
相关人员必须定制执行。
2、常规检查内容
1、周检查内容:
检查项目
要求
有无
故障
备注
各联锁机构
起升高度限位器、行程限位开关正常
吊钩
无剥落、毛刺、焊补缺陷
钢丝绳
表面钢丝磨损、腐蚀量小于钢丝直径的40%,断丝在一个捻距内小于总丝数的10%,无断头,无明显变细,无芯部脱出、死角扭拧、挤压变形、退火、烧损现象
钢丝绳连接件
钢丝绳端部连接及固定的卡子、压板、锲块连接完好,无松动,压板不少于2个,卡子数量不少于3个
卷筒
无裂纹,连接、固定无松动;筒壁磨损小于原壁厚的20%;安全卷不少于3圈,卷筒与钢丝绳直径比例符合要求,筒壁磨损小于原壁厚的20%;安全卷不少于3圈,卷筒与钢丝绳直径比例符合要求
制动器
无裂纹,无松动,无严重磨损,制动间隙两侧相等尺寸合适,有足够的制动力,制动带磨损小于原厚度的50%
电机及机械传动件
传动正常,无异常声音
润滑
钢丝绳、卷筒、吊钩、减速机润滑正常
电缆线
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无损坏脱皮现象
2、月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要求
检查
周期
有无
故障
备注
运行范围内障碍物
运行范围内与建筑物及其它设备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00mm
每月检查
轨道端部止档及连接螺栓或焊缝
轨道端部止档不准有变形,破损等缺陷,其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
采用焊接连接焊缝不得有裂纹
固定轨道的连接螺栓
螺栓不得有松动
每六个月检查
轨道接头焊缝
焊缝不得有裂纹等缺陷
轨道磨损
轨道与车轮踏面及轮缘接触处不得有局部异常变形及磨损
外观
外壳及绝缘物不得有损伤
每月检查
悬挂电缆
电缆上、下两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破损、断线等缺陷;钢丝绳安装牢固,不能让电缆直接受力
按钮联锁装置
上、下、左、右各组联锁应可靠,同时按动一组按钮电动葫芦不得动作
触点
触点不得有严重磨耗及损伤
每六个月检查
接线及接地
接线应牢固可靠,连接螺钉不得有松动
每三个月检查
动作状态
动作灵敏可靠,应调节到吊钩在上极限位置时吊钩装置的最高点与卷筒外壳间的距离不小50mm
每月检查
触点
触点动作准确、灵敏,不得有严重磨耗及损伤
每三个月检查
接线螺钉
不得有松动现象
每六个月检查
动作状态
触点的接触和打开动作应灵敏,不得粘连
每月检查
触点
不得有严重磨耗及损伤
每三个月检查
接线螺钉
不得有松动现象
每六个月检查
起升机构的制动环或制动片
锥形制动环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厚度的50%,且不大于轴向调整量的最大值。
制动片的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厚度的50%
每三个月检查
运行机构的平面制
平面制动环的磨损量不大于原厚度的50%
每六个月检查
制动环(片)的外观
不得有裂纹和损伤
每六个月检查
吊钩
目测不得有裂纹、异常磨损和钩口异常变形
每月检查
轴承
回转应灵活、平滑
防松装置
卡板螺钉不得有松
滑轮
滑轮槽不得有异常磨损,轮缘完整不得有损伤
外观
滑轮罩壳不得有损伤
工作状态
滑轮回转应平滑、灵活
每六个月检查
外观
滑轮不得有损伤,装配连接牢固
墙板
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
每六个月检查
车轮
踏面和轮缘不得有异常的磨损和伤痕
绳端固定状况
钢丝绳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异常
每月检查
外观
不得有扭结,灼伤及明显的松散、腐蚀等缺陷,绳上应有润滑油脂
使用的安全程度(报废
标准)
按GB5972-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中有关条款进行评判
每三个月检查
润滑油
开式齿轮表明应定期加油脂,闭式齿轮应定期加机油
每月检查
外观
电缆不得有外伤、异常的弯曲或扭转、老化等缺陷
每三个月检查
装配状况
电缆与开关箱的连接不得有松动,吊线环不得脱离滑道,支承钢丝两端不得有松动
三、润滑
为确保电动葫芦的可靠性与寿命,必须对葫芦进行定期润滑和维护保养,根据检查情况补充或更换润滑油(已润滑的打√)。
序号名称
起重量
润滑装置
方法
润滑油种类
数量
换油时间
是否润滑
备注
1
1T
起升减速器
注入
50#机械油
适量
每三个月一次
2T
2
1T
运行减速器
2T
3
1T
主从动车轮轴承
挤入
2#钙皂润滑脂
4
1T,2T
起升电机轴承
5
运行电机轴承
6
卷筒轴承
7
主动车轮和运行减速器齿轮齿面
涂抹
2#钙皂润滑脂
每一个月一次
8
卷筒沟槽和钢丝绳
涂抹
钢丝绳油脂
9
吊钩轴承适量
挤入
2#钙皂润滑脂
每六个月一次
10
吊钩滑轮轴承
挤入
2#钙皂润滑脂
每六个月一次
第5章事故紧急救援及演练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为提高对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映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公司财产损失,保障公司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范围
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生产事故。
包括因工程质量产生的事故、施工现场毗邻建筑坍塌、土方坍塌、架体倒塌等事故。
2、报告程序及内容
1)报告程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工段、公司负责人。
工段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主管部门及安全环保部等报告,最迟不能超过30分钟。
2)报告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③、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⑥、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3、组织人员
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公司部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小组负责发生特大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人员,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小组成员,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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