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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
7、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
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1、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法规
三、临时用电监理细则
(一)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1、现场临时用电设备5台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单项施工用电方案;
2、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内容要包括:
(1)封面
(2)设计依据
(3)工程概况
(4)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5)负荷计算书:
进行负荷计算,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计算;
(6)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开关选择和整定计算书(根据具体情况可有可无):
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截面选择根据具体情况按电流法或机械强度法;
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7)设计配电系统:
a)设计接地装置;
b)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供配电系统图,用电工程总平面图、立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c)设计防雷装置;
d)确定防护措施;
(8)确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
3、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要单独编制,不能与其他施工组织设计在一起编制;
4、临时用电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经安全、技术、设备、施工、材料等相关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报验;
如果有变更,应及时补充有关的图纸资料;
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对于小型工地(指现场临时用电设备5台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可不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但仍要编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并且也须经过“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二)电工及其他用电人员
1、电工要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指直接操作用电设备人员)要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暂停使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该关门上锁;
3、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好妥善处理后进行;
(三)安全技术档案_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用电组织设计全部资料及修改用电组织设计资料;
(2)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由设备制造厂或维修人提供);
(6)定期检查(复查)表;
(7)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8)安全技术档案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电工工作记录可由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9)临时用电应定期检查:
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
检查时要检测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
(10)临时用电定期检查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四)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1、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1KV以下)交叉时,架空线路垂点与路面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
(2)起重机与外电架空线路(10KV及以下)边线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m;
(3)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埋地电缆沟槽边缘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m;
(4)当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火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外防护设施宜采用木、竹或其他绝缘材料搭设,不宜采用钢管等金属材料搭设,防护设施的警告标志必须昼、夜均醒目可见。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10KV)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7m;
(5)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
(6)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
2、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2)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上、脚手架上。
(3)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JGJ46-2005的相关要求。
(4)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JGJ46-2005的规定。
(5)架空线的档距一般为30m,最大不得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3m。
(6)施工现场内导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不小于4m,跨越机动车道时为6m。
(7)架空线路所使用的电杆应为专用混凝土杆或木杆,使用木杆时,木杆不得腐蚀,其梢径应不小于130mm。
(8)架空线路所使用的横担、角钢及杆上的其他配件、应视导线截面、杆的类型具体选用,杆的埋设、拉线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9)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3、施工现场的电缆线路
(1)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座蚀。
(2)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3)电缆跨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4)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5)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做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重距地不得小于2.5m。
(6)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7)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3、室内导线的敷设及照明装置
(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2.5m。
(2)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室外要做防水弯头。
(3)室内配线使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
(4)金属外壳的灯具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使用配件应使用镀锌件。
(5)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小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m,插座接线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6)螺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运输线纹口相连的一端。
②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
(7)各种用电设备、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8)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设开关。
(9)工人宿舍照明必须配置专用照明配电箱,不得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炉和大容量用电设备。
(五)接地和防雷
1、一般规定:
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同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外电线路一致;
施工临时供用电系统采用三相四线制和三相五线制,但厦门区域内强制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
2、保护接地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心必须采用TN-S接地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的零线引出
3、保护零线
(1)在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做保护接零、或做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做保护接地。
(2)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3)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4)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容断器
(5)保护零线应单独设敷设,不得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4、接地与接地电阻
(1)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从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要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2)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Ω。
(3)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防雷
(1)塔吊、井架、施工电梯等机械设备上的接闪器长度为1~2m;
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动力、控制、照明、通讯线路要采用钢管做保护管,并与该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屏蔽、等电位)以防止雷电侧击;
(2)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3)做防雷接地的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要满足重复接地的电阻值要求。
施工现场的防雷,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相关规定。
6、安全电压
安全电压值的等级有42、36、24、12、6V五种,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用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底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的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六)配电室的设置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气、无腐蚀介质及振动的地方。
(2)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3)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4)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配电室内布置应符合JGJ46-2005的相应要求。
(七)配电箱的设置
1、配电箱和电气设备的设置
(1)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3)开并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4)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地区,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责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淮体侵贱及热源的场所,否则必须持秩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准放任何防碍操作、维修的物吕,不得有灌木、杂草。
(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8)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2、配电箱和电气设备的安装
(1)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选发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合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能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5)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6)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7)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
(9)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同际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用时间应小于0.15。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5。
(10)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3、电器装置的选择
电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JGJ46-2005的相关要求
(八)安全用电制度机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监理
(1)审核安全用电制度、机构、及可行的措施:
审核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用电的管理机构、制度、职责,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制度,核查施工单位防火队伍的落实情况。
(3)审核、检查安全用电人员到位及职责落实情况。
(4)预防电气短路着火的措施。
1)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①电报线路过负荷引起火灾;
②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③接触电阻过大引起火灾;
④变压器、照明灯具使用不当引起火灾;
⑤电热设备、照明灯具使用不当引起火灾;
⑥电弧、电火花等引起火灾;
⑦其他原因引起火灾。
2)预防电气火灾措施
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根据电气设备的用电量正确选择导线截面,从理论上杜绝线路过负荷使用,保护装置选择是否得当。
②导线架空敷设时其安全间距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③电气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规范,正确连接导线,接线柱,各种开关,触头要压实,压牢。
④配电室的耐火等级要大于三级,室内配置电气灭火器材。
⑤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子,使用磺钨灯时,灯与易燃物间距要大于300mm,室内不准使用超过100W的灯泡,严禁使用床头灯。
⑥使用焊机时要执行用火证制度,并设专人监护,施焊周围不能存在易燃物体,并备齐防火设备。
电焊机要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⑦施工现场的高大设备和有可能产生静电的电气设备要做好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以免雷电及静电火花引起火灾。
⑧存放易燃气体、易燃物仓库内的照明装置一定要采用防爆型设备,导线敷设,灯具安装,导线与设备连接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⑨配电箱、开关箱内严禁存放杂物及易燃物体,并派专人负责定期清扫。
⑩设有消防设的施工现场,消防泵的电源要由总箱中引出专用回路供电,而且此回路不得设置漏电保护器,当电源发生接地故障时,可以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此回路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供电线路应在末端可切换。
(四)触电、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
检查安全用电和预防防止火灾的制度、措施极其落实情况,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触电、电气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急救方案,审核其合理性。
四、临时用水监理细则
(一)审核基础资料,建立用水管理职责:
检查施工单位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的供水协议,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管理职责,保证节约、合理、高效用水。
(二)审核供水方案,审查用水网络图合理性,管路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审查供用水方案的合理性等,不得乱拉,管路配置合理,尤其不得与污水交叉,防止污染。
生活用水不得穿越厕所、洗澡间。
(三)审核供水设备配备型号、规格及参数是否满足要求:
一般平面供水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
五层(15米)以上宜采用加压供水。
给水泵的流量、扬程须达到要求,高层施工供水须充分考虑扬程的损失,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四)检查供水设备运行状况,是否运行完好。
(五)设置施工和消防水池,审核水池容量必须满足施工和消防用水需要。
五、临时施工排水监理细则:
1、审核基础资料:
检查施工单位与排水办签订的污水排水协议,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管理职责。
2、审查排水方案合理性,特别是排污点设置和管路选择的合理性,防止交叉污染。
施工道路入口设置清洗槽,保持道路整洁无污染,办公区域及厕所等污水设置排水沟接入污水管网。
3、审核排水泵型号、参数、选型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排水设备运行状况,是否完好。
5、检查排污是否有污染、倒灌,或造成塌方。
造成新的安全隐患。
六、临时施工消防监理细则:
(一)审核基础资料:
审核施工单位的消防领导管理机构,建立的制度、人员职责、证书等。
(二)审核消防方案:
特别应关注设立的消防水池容量要达到要求,超过24米的建筑须管路通至施工楼层。
消防设备配置合理,满足消防和有关部门规定要求。
重要部位、场所如配电室、机房、设备、办公区、住宿区等必须配备灭火器。
具体详见后述。
(三)检查消防器具、设备配备配置合理高效,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并检查施工单位消防设备台账、巡视检查记录等。
(四)审核发生火灾的应急预案的合理性。
(见前述)
(五)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5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B、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等临时消防设施。
1、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
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2、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
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4、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6、灭火器的配置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动火作业场所;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B、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GB50720-2011的规定。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7、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A、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B、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C、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
D、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E、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8、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9、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0、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11、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B、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12、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13、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B、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C、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
14、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套。
15、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
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1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
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
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17、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
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18、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七)临时消防应急照明设置: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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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筑 施工现场 临时 水电 消防 监理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