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12章讲义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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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原则
1.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包括城乡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三、支付结算的种类
(一)银行卡
1.银行卡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可以透支)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不能透支)
(1)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只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2)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特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3)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银行卡业务审批、计息和收费标准。
审批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应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否则不得发行银行卡。
计息
①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规定的同期间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②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如果跨行交易则执行下列分配比例:
①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②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①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②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例题·
单选题】某公民在的某美食城就餐时(该美食城所在城市属于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借记卡)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在该美食城设置的P0S机刷卡支付500元餐费。
根据规定,在此笔交易中,中国建设银行的结算收益至少是( )元。
A.1
B.2
C.5
D.1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结算手续费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所以此笔交易结算手续费是10元。
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所以此笔交易中国建设银行(收单行)的结算收益是是1元。
3.银行卡的申领、账户及交易管理。
(1)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2)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3)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4)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5)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10万元)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6)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4.银行卡风险管理。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二)汇兑
1.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2.汇兑的规则。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欠缺前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注意:
所谓“转汇”是汇款人因某种原因致使汇入地不再需要该款项,请求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兑手续,将款项汇往其他地方。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题·
多选题】汇兑的退汇是指汇款人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下列情形可以办理退汇的有( )。
A.汇款尚未汇出汇出银行
B.汇款已汇出汇出银行
C.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D.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兑的退汇。
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A选项属于可以办理汇兑撤销的情形。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的是( )。
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
B.供销社为国有企业代销商品应支付的款项
C.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D.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赊销商品应收取的款项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2.托收承付的条件和规则。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没有发运证件的,特殊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3)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每笔10万元(根据新的规定,此处应当是“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起点为1000元。
【考题·
单选题】除新华书店系统外,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每笔为( )万元。
(2006年考试题)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每笔为10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3.托收承付的程序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2)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四)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委托收款规则。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办理拒绝付款。
(五)信用证结算
1.信用证结算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在我国,国内信用证是一种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的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证结算的过程。
(1)买方先向开户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由银行开出信用证交给卖方银行,
(2)卖方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按信用证条款发货并准备好相应单据,
(3)卖方将全部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给卖方地指定银行,该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扣除利息后交给卖方。
(4)卖方地指定银行再将全部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偿付货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拿已付款的银行单据到货运公司提取货物。
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即以票据代替现金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
2.结算作用。
即利用票据办理各种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
3.信用作用。
即以远期票据作为信用工具来进行商品的信用交易。
4.流通作用。
即允许票据背书转让,使票据可在市场上广泛流通,节约现金的使用。
5.融资作用。
即通过票据贴现来调度、融通资金。
(注意:
所谓“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转让票据兑取现金。
)
(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本书所称《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和其他法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强行性特征。
(1)各国票据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2)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
(3)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2.技术性特征。
票据是为便利商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本身并不表示善恶。
3.国际统一性特征。
票据法虽是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
二、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
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相对独立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简称,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1.票据关系的主体。
(1)基本当事人是签发票据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等。
(2)非基本当事人是签发票据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被背书人、票据保证人等。
2.票据关系的内容。
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
第二层次是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3.票据关系的客体。
是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亦即一定数额的货币。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票据正当权利人对于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
(三)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之所以发生授受票据的行为,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决定票据关系,但与票据关系相分离(基础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票据基础关系有以下三种:
1.票据原因关系。
指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而发生的关系,如导致使用支票的商品买卖关系等。
2.票据资金关系。
指票据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事先约定的,由付款人为出票人付款的关系,如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约定的由银行为商业汇票付款的承兑协议等就是票据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合同关系。
如商品购销双方关于使用票据的种类、金额和到期日的约定等。
【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货,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向乙方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甲方与票据的付款人形成的是委托付款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乙之间是基础关系,如果乙将票据转让给C,C又转让给D,D又转让给E的,此时E是票据的实际持票人,票据的原因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对票据关系的效力即被切断。
单选题】甲以欺诈手段骗得乙与之订立合同,乙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甲,随后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汇票到期前,甲的骗术暴露,乙向法院申请撤销与甲的合同。
如果合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
B.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C.汇票无效
D.甲不享有汇票权利,丙也不能享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决定票据关系,但与票据关系相分离。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
1.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五种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
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义务的基本票据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都由出票而产生。
3.其他票据行为则是以出票为前提而发生的,所以属于附属票据行为。
4.票据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要式性。
当事人进行票据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格式填写、签章。
(2)抽象性。
票据行为只需具备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用问其实质如何。
(3)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4)独立性。
指同一票据上如有数个票据行为,每一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而受影响。
(二)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应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第一请求权。
票据主债务人,
(1)就汇票而言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2)就本票而言是指本票发票人及其保证人;
(3)就支票而言是指支票的付款人。
票据主债务人对票据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
2.追索权。
或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损失的权利。
追索权是票据的第二次请求权,只有在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即持票人行使付款或承兑请求遭拒绝后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1)原始取得,即因票据的创设而取得票据权利;
(2)继受取得,即因票据的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但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必须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是( )。
A.甲公司因退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支票
B.乙公司接受购买货物一方开出的用于支付定金的支票
C.丙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取得的支票
D.丁公司因接受某机构的赠与取得的支票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三)票据权利的转让
1.票据权利可以通过交付票据或经背书交付票据而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只要持票人按法定方式将票据转给受让人,债务人就必须承担依票据向受让人付款的义务。
2.善意而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取得票据的所有权,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即使票据是出让人偷盗而来,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原票据所有人也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票据,而只能向偷窃者追偿。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所谓“善意取得”必须是主观上无恶意和重大过失,所取得的票据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以背书方式转让的,背书应连续无间断支付了相当的对价。
(四)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物的抗辩(针对票据本身)
(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持票人)行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包括:
①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如票据记载的到期日未至,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
③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
④票据失效的抗辩,如该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等。
(2)只有特定债务人可以提出,才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的抗辩。
包括:
①对无权代理所作的抗辩;
②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
③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
④依票据记载而提出的抗辩,如提示的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⑤票据权利对该债务人因时效已过而消灭的抗辩等。
(手写板中的第2个举例,即付款人不能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这属于票据抗辩的限制)。
人的抗辩(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的例外)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①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
②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
如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就欠缺受领票据的资格。
(2)特定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这里的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
基于基础关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辩。
如直接当事人间欠缺对价的抗辩、欠缺原因关系的抗辩、原因关系因非法而无效的抗辩等。
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有(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C.背书不连续
D.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
对物抗辩的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票据抗辩的限制,或称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是指票据流转给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被切断,亦即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非直接当事人。
票据抗辩的限制仅存在于人的抗辩中。
积极的抗辩限制
善意持票人(权利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而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对人的抗辩的约束。
消极的抗辩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抗辩的限制例外
对于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债务人可以自己和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债务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持票人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存在。
单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用于购买货物。
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用于支付劳务费。
如果乙向甲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可以以此为理由向乙和丙主张抗辩
B.甲可以以此为理由向乙主张抗辩
C.甲可以以此为理由向丙主张抗辩
D.甲不能以此为理由向乙和丙主张抗辩
【答案】B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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