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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产损失造成其他间接损失的,根据情况追究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条资产类别及范围
学校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存货、无形资产等。
1、固定资产:
主要是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部分单位价值虽在8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也属于固定资产。
具体包括:
房屋及建筑物、教学设备、办公设备、体育设备及设施、图书、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其他设备等。
2、低值易耗品:
主要指价值低、易损耗、可重复使用的各项资产。
如电工工具、电料、水暖材料、维修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保用品、布草、餐具、计算机辅助设备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材料等。
3、存货:
主要指维修材料、实验耗材、办公耗材用品等。
4、无形资产:
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商誉等。
第三条资产处职责与权限
1、资产管理处为学校的资产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资产的收、发(用)、存工作;
负责按实物类别、经济用途等分类,设置实物台账及管理辅助台账,做到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的管理、使用责任人;
监督检查院、处、馆(所)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使用资产不当现象提出整改要求,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院、处、馆(所)资产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统筹管理院、处、馆(所)资产购置计划审批、闲置资产处置、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有关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2、学院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资产的收、发(用)、存工作;
监督检查本单位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使用资产不当现象提出整改要求,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本单位内资产的购置、处置审核,以及本单位内部资产的调拨工作及有关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资产的购置管理
第四条资产购置的方式
1、学院自行采购;
2、招标办集中采购;
3、招标办招标。
第五条学院自行采购管理
学院自行采购采取集中申报管理的方式。
1、集中申报管理
学院实验室耗材申购由学院分实验室向学校资产处集中申报,各学院于每学期第3周前将本学期所需采购实验室耗材项目分实验室申报到学校资产处,学校教务处根据学生人数、课时数对申报耗材进行审核,学校资产处根据期末盘点耗材数量、市场价格等对申报耗材进行审核,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及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由学院实验室项目负责人按照核准采购项目自行采购。
2、自行采购流程
学院自行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申购流程执行申购程序,报学校资产处备案,接受学校招标办监督。
流程如下:
第六条立项申报管理
总金额超过5万元的非自行采购项目,一律必须立项。
立项分为实验室建设立项和其他项目立项。
实验室立项程序:
使用单位对需要立项采购的实验室项目填写《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表》,经学校教务处、资产处审核后,报校领导逐级审批。
其他立项程序:
项目负责人提交《普通立项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学校资产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报校领导决定。
使用单位申报的功能需求、计划清单必须符合实际。
使用单位申报项目的功能需求、计划清单不明确的,采购人或招标办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因使用单位申报项目的功能需求、设备清单与实际不符,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集中申报立项、招标管理的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签字负责制,审批人必须从自己的审批权限和角度提出负责任的意见,审批人不负责任随意签批意见,导致学校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学校资产处认为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要聘请内外部专家进行论证的,由学校资产处制定评审费标准,评审项目完成后发放。
第七条集中采购管理
1、集中采购范围:
除学院自行采购项目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集中采购:
(1)金额5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物质
(2)达到国家或国际标准且品牌质量有保证无需招标的,如:
汽车、分体式空调、电视机等;
(3)稀缺或垄断经营的物品及服务,如:
水、电、气、有线电视信号等;
2、集中采购的主体为学校招标办。
3、集中采购的审批权限:
集中采购申购表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校资产处审核,总价值1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处审批;
总价值1万元——5万元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批;
总价值5万元以上的须报校长审批。
审批流程:
第八条招标管理
1、招标范围:
除学院自行采购和学校招标办集中采购的项目外都须招标。
2、招标主体为学校招标办。
3、招标要求见《广信科教学校招标采购制度》。
4、招标方式为普通招标、简易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采购招标要求
(1)采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为使用部门人员;
(2)必须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最优的物资;
(3)实行亲友回避原则,采购学校各级管理人员亲友经营的物资必须事先书面请示(5万元以下的由招标办负责人或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
5万元以上的报校长批准);
(4)采购稀缺或垄断经营的物品及服务,由校长指定专人谈价;
(5)学校招标办可对各学院自行采购进行指导,并提供价格信息,对金额较大可直接派人员参与。
(7)资产管理处对各学院自行采购进行随机抽查;
(8)参与采购(招标)的人员必须对采购标的的质量、价格负全责;
对于采购(招标)标的的质量、使用寿命、免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由采购人员及时与使用单位和资产处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前由采购人员负责,交接后由资产处和使用单位负责;
采购(招标)标的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协调处理,发生纠纷转交法务部处理;
(9)采购(招标)标的的价格高于市场同期合理价格的,由监察部查处。
第三章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建立完善的资产账务体系,设立固定资产分类账、低值易耗品分类账、存货进销存等分类账等。
第十一条院、处、馆(所)应设立固定资产台账、低值易耗品台账,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名称、分类、编号、使用部门、购置时间、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供货商名称、预计使用寿命、资产责任人。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应设立存货进销存明细账,详细登记物资名称、分类、编号、使用部门、购置时间、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供货商名称,以及入库、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及院、处、馆(所)资产管理员应依据资产入库、出库、调拨、报废、处置单据,及时登记资产账目,做到账单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资产验收入库及结算付款管理
第十五条资产的验收
院、处、馆(所)新增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1、资产验收分三种形式进行:
(1)凡学院自行采购的实验室耗材等资产,由学院负责验收,资产处仓库人员参加;
(2)凡招标项目和5万元以上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合同管理部组织验收;
(3)5万元以下集中采购的物资,由学校资产处组织验收。
学校资产处组织验收的资产,可以申请合同管理部参与验收,由合同管理部决定是否参与验收。
2、学院负责验收和学校资产处组织验收参与人员包括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保管人员、采购人员,数额较大的,学院领导参与验收。
3、凡签订合同的采购或招标项目的验收按《广信科教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验收流程进行验收。
4、未签订合同采购项目的验收:
(1)参与验收人员包括采购人员、保管人员、使用人员,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院、处、馆(所)资产员必须参加验收,资产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邀请单位负责人参加验收。
(2)验收要求:
验收人员必须亲自到场对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每次验收后必须填写验收单,参与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资产处凭验收单及相关资料办理入库;
验收不合格的,参照《广信科教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的第二十五条处理。
(3)验收责任:
参与验收人员对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质量负全责。
5、资产验收还包括对使用人员操作培训的内容以及按资产附件清单中的物品和相关资料的签收,对未按照合同要求对使用人员操作培训合格和未落实资料签收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6、参与验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内部验收意见透漏给供货方,更不得将验收单提供给供货方。
第十六条资产的入库管理
通过验收合格的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资产,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1、资产相关资料包括操作手册、说明书等,入库时应一并由使用人签收保管,重要资料备份后送学校资产处分类保管,并办好签收手续。
2、资产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发票、资料签收单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
3、资产入库后,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按各资产贮存条件要求、注意事项要求及贮存规程分类存放、保管,对资产保值负责,填写入库单、货位卡、保管责任人,及时登记明细账。
4、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必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好权利证书、资质凭证和相关资料,并交学校档案室签收存档后,方可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
5、涉及权利凭证的固定资产和附属设施,必须办理好所有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的签收存档手续后,资产处方可办理入库手续,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需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资产的结算
资产验收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后,即可办理结算。
签订合同项目的结算按照《广信科教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未签订合同项目的结算按照《广信科教学校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资产的付款
签订合同项目的付款按照《广信科教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四章规定执行;
未签订合同项目的付款按照《广信科教学校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资产的领用、出库与保管
第十九条资产的领用审批
资产的出库、领用应该严格执行领用出库流程,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审批权限由院、处、馆(所)负责人或学校资产处授权。
各部门领用物品,无论规格大小、数量,必须经审批领导签名。
坚持“谁用谁领、谁用谁管、谁用谁承担资产管理责任”的原则。
如有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重置价格赔偿。
坚持节约原则,根据资产处规定对部分物品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
超过部门定额领用物品时,要经过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同意方能发放,对超定额的领用要做好详细记录,作为费用考核依据。
院、处、馆(所)领用、出库流程:
第二十条资产的领用程序
1、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通过验收后,办理入库领用手续,生产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大型设备及其他直接送达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完成验收后,凭验收单到学校资产处办理入库领用手续,落实责任人。
学校资产处凭入库单登记台账,使用人对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2、领用其它资产时,领用人必须开具领用单,详细注明所领资产的名称、用途、数量,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交资产处负责人批准。
未完成审批程序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物品。
3、资产领用单需经资产管理员登记台账,未经资产登记的,保管员不得发货。
4、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
根据审核签名后的领用单,核实领用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申领,保管员必须拒发。
5、院、处、馆(所)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本单位的领用单,本着实行节约、防止浪费的原则,把好领用关。
因院、处、馆(所)负责人失职造成虚领、浪费等,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院、处、馆(所)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资产管理员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导致资产流失、浪费的,追究资产管理员的赔偿责任;
单位负责人疏于对资产人员的管理导致资产流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资产的保管规定
各部门领用的资产,应严格落实使用责任人签收制度,由使用责任人负责保管,包括资产附件清单中所列物品及资料。
因使用责任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资产丢失、损毁或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按资产损失大小认定责任后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所有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资产的性能、属性、说明书等进行使用、维护与保养。
1、学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和相关固定设施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蛀、防漏、防雷电风雨等工作,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和相关固定设施进行维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在使用寿命内完好和使用安全。
因安全防护不到位,疏于维护导致非正常毁损,追究楼管员、宿管员、资产管理员以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2、资产处机电设备科负责学校机电设备的管理。
学校机电设备包括学各类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实验设备、机械设备、化工医疗设备、动力设备、电器设备、传导设备等。
机电设备科负责督促厂家对设备使用人的专业技术培训,持证或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机电设备科应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机电设备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未按规定对机电设备进行规范操作、保养、维护导致非正常毁损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因失职和疏于管理导致机电设备非正常损坏的,追究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机电设备科因培训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导致非正常损毁的,追究机电设备科的责任。
3、精密贵重仪器实行专人管理,仪器责任人应对仪器进行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做到:
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震、防锈、防蛀、防腐、防雷电、防风雨和防电压异常,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保证每月必须开机检测。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需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仪器操作由专人负责,严禁无关人员操作,使用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用后必须认真如实地做好使用记录,使用人操作失误导致仪器故障或损坏的,追究相应赔偿责任。
因未定期维护、保养,导致仪器非正常损毁的,追究仪器责任人责任;
因失职和疏于管理导致仪器非正常损坏的,追究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4、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对资产使用寿命签名认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各单位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工作,对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给予奖励。
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造成非正常损毁、大修或导致提前报废的,查明原因,追究相应管理责任。
5、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管理。
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确定使用人员,经培训合格,并签名确认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培训合格上岗后,仍不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必须进行二次培训,由使用人承担相应培训费用。
经过培训的人员服务期内离职的,应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服务期满离职的,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学校资产处、人事处批准同意,并对负责接手人员的培训合格后方可离职,否则承担学校支付的培训费,拒不履行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未办理交接手续办理离职手续的、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公司损失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专业性较强设备必须两个人以上进行操作使用培训。
6、其他固定资产由学校资产处落实责任到人,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第七章资产的调拨
第二十三条资产调拨的审批
凡列入学校的资产,未经学校资产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拨。
1、学校资产处应依据学校资产状况,对学校、院、处、馆(所)新增资产的需求,优先考虑利用库存资产、闲置资产进行调配使用。
2、学校各单位之间资产调拨,由学校资产处审批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各单位内部资产调拨,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3、学校与其他分子公司之间资产调拨,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处审批,金额1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资产处审查后书面上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4、经批准后,学校资产处应于当日将报告原件转调出部门,由调出部门填写《资产调拨单》。
第二十四条资产调拨流程:
第二十五条资产调拨管理
1、调出部门收到终审批准报告后,到学校资产处办理资产调拨出库手续。
2、资产调出单位应依据终审批准报告开具《资产调拨单》,各联次由学校资产处、调出部门、调入部门签名盖章后,按下列要求传递:
(1)第一联由调出部门留存;
(2)第二联由调入部门留存;
(3)第三联交财务部门记账;
(4)第四联交学校资产处记账。
3、调出部门应于资产调拨单开具的2个工作日内将对应资产及资产收货联转资产调入部门,并依据资产调拨单的发货联登记资产实物明细账;
调入部门收到资产实物及资产调拨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物验收,并依据资产调拨单的收货联登记资产实物明细账。
4、调入单位应对调入资产登记入账,明确使用责任人。
第八章资产的借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外借用规定及流程
学校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借用,资产拥有单位,在确定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方可考虑对外借用,已安装固定的设备和精密、贵重、稀缺设备,一律不得外借。
可以对外借用的资产,由资产拥有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学校资产处批准后,按市场价格有偿借用。
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及个人证件,按资产价值交付押金,签订借用合同,履行借用手续,交付相应费用后,方可交付借用资产。
由学校资产处制定执行资产借用收费标准,无偿借用必须经学校总裁批准。
未经学校资产处同意,擅自对外借出资产的,追究借出人员及审批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互相调配借用资产时,必须经学校资产处同意,经过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并办理借用手续或签订借用协议,借用人必须填写借用单据,写清借用用途、归还日期。
对超期限归还的,资产处视具体情况处理,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借用资产,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借用期满及时归还,逾期不还按照滞纳期双倍收取租借费用,资产处要及时对逾期未还租借资产进行催还。
逾期1个月未还,资产处仍未履行催还责任的,追究资产处的责任。
借用资产归还应由资产责任人进行归还验收,确保资产性能、状况完好,重要设备应通知资产处参与验收。
借用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按重置价格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章资产的报废、闲置及处置
第二十九条超过三个月未使用且预计不再使用的,或超过六个月未使用的资产为闲置资产,超过一年未使用的资产为长期闲置资产。
第三十条资产使用部门在确认资产闲置后,一周内向学校资产处上报《闲置资产申报表》,注明资产闲置原因,学校资产处及时界定资产闲置责任,学校资产处每季度对闲置资产进行一次清查。
闲置资产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闲置资产经学校资产处确认调拨、处置后,学校财务凭调拨、处置单做资产相关单位年度考核的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资产处置是指对不能通过修复达到可使用状态的资产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进行的拆除、变卖、报废的处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必须在当年及时报废处理:
1、主要或核心部件陈旧,效率低,耗能高,不能改造利用的;
2、因房屋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不能动迁的设备,必须拆除的;
3、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有安全隐患的;
4、使用年限长,严重磨损,性能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5、经技术鉴定,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达到资产原值50%以上的;
6、属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设备;
7、因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或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资产在每次盘点清查后统一处置,特别情况可申请专项处置;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告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资产处收到《资产报废申请单》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相关资产提出处置意见;
总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处负责人审批,总原值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总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交审计部组织价值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资产报废申请单》完成审批后,同意变卖的,按以下权限组织报价、处置。
1、资产原值单价在5000元以下、或总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处会同采购部门组织报价、处置,处置所得款项交资产使用单位财务部按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2、资产原值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总价在3万元以上的,处置方案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3、资产原值单价10万元以上、或总价20万元以上的处置方案须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先交清款项,由学校资产处开具出门证,方可拖运处置物资,特殊情况的应到学校资产处办理相应手续。
私自放行未办清手续处置物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资产报废申请单》完成审批后,不同意报废的,列为闲置资产,由学校资产处收回,在各单位间调拨使用。
第三十六条资产处置后,学校及分、子公司资产处门、财务部门依据《资产报废申请单》处置意见及资产处置缴款单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资产的非正常毁损与丢失管理
第三十七条资产在规定使用寿命内(有合同约定的以合同为准),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或者报废的,为非正常毁损、或非正常报废,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报告,填写《资产丢失、毁损处理审批表》,由学校资产处组织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经济或行政责任,对瞒报、漏报、延误报告的,追究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由于供应商产品质量原因导致资产非正常毁损、或非正常报废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举证,提供有效证据,并协助追究供应商责任。
非正常毁损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总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处负责审批;
总原值在5000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报学校资产处审核后,由学校分管副校长审批处理;
总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处理。
财务处根据资产处的处理结论和《资产丢失、毁损处理审批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未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蛀、防漏、防尘、防震、防腐、防雷、防风雨、防电压异常等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以及违反操作手册违规操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等人为因素导致资产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毁损、报废或丢失的,查明原因,界定责任后,遵循按重置成本赔偿,及赔偿抵责原则追究责任,由各单位负责人落实赔付:
1、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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