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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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等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稽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或者直接参与评标。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
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方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审核上报,其余核准类项目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核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11、《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1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部门(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1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4、《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15、《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16、《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发展部门备案。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法定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量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2.依据国家、省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研究和制定全市相应的产业规划、政策,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3.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意见;
指导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督查经济体制改革中各项重大措施的落实;
组织、指导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
4.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引导资金投向;
筹措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并组织协调其实施;
确定和指导全市长期投资资金的投向;
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负责对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审查、审批,协调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
组织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国家补助、国债资金、省列专项、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及政府负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申报、竣工验收工作;
对自筹资金项目、合资项目、合作项目推行备案制;
指导和协调全市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对全市重大(国债)项目进行稽察。
5.研究和规划全市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拟定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申报,对国家拨款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研究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主要商品供求总量平衡,组织制定重要农产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调控政策和项目审查、申报;
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7.立足于不断提高全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
8.搞好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参与研究运用税率和价格等主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指导协调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9.根据国家、省提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利用国外资金的战略方针、政策,提出我市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投融资计划、方案。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04〕96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法律(1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时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
1999.8.30
2000.1.1
行政法规(5件)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8.9.2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1.4.16
1991.9.11
3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002.2.11
4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7.16
5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2005.12.2
地方法规(1件)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第十届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
2005.1.18
2005.3.1
部门规章(13件)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2002.1.10
2002.2.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产部、水利部
2001.8.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广电总局
2003.6.12
2003.8.1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5.12.27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5.11.15
2006.3.1
6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4.9.15
7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2004.10.9
8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2003.3.8
2003.5.1
10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1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996.6.14
12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6.4.1
13
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6.21
23004.8.1
地方政府规章(4件)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省政府
1997.3.29
经贸
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规定
1998.7.15
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6.5
甘肃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2006.3.25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1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议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商定有关部门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5项)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联合审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涉及建设规划、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的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按照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能的有关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提交施工图设计、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和采购。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涉及工程功能、标准、规模、结构体系等重大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
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的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3)《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项目的备案
(2)《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
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
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4、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5、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外商投资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属于服务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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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 发展 改革 委员会 行政 执法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