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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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劳动者对所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五条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辖。
跨区域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一)跨区域犯罪的;
(二)涉及人员众多的、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
第七条行为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了责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因用人单位或个人逃匿而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文书的,可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含案件移交文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收集的行为人涉嫌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工资的证据材料;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无法取得的,移送时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具有先行垫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追究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先行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有关“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的,可视为已达到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立案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予以受理,认真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受理:
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迅速进行审查;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移送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之日起10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二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不接受移送的案件。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立案决定或不予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案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裁判后,应当在30日内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给移送该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互通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二)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信息资料,并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案件查处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三)建立个案征询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证据材料收集、行为性质认定,特别是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明或认识不一致的案件,在移送前应当征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社会公布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沟通和交流渠道,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第二十条对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有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3、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4、立案监督建议书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人社案移字〔〕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
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人社案移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
(接收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人社案提字〔〕号
公安(厅)局: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厅(局)于年月日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
现你(厅)局认为
,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现提请你(厅)局复议。
理由如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立案监督建议书
人社案建字〔〕号
人民检察院: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厅(局)于年月日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厅)局。
但该(厅)局以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我厅(局)认为,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
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件性质
涉嫌罪名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基本违法事实及移送理由
主办监察员意见
签名年月日
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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