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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国民政府遣返韩人政策的演变及在上海地区的实践
战后国民政府遣返韩人政策的演变及在上海地区的实践
马军单冠初
2013-04-1616:
31:
35 来源:
《史林》2006年02期
摘要:
本文先是梳理了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政府遣返韩人政策的演变,继而凸现了上述政策在上海地区的贯彻情况,并旨在解释政策层面与实际运作不相吻合的原因,力图表明“同盟中有龃龉,扶植时带控制,政策里含善意,执行间出偏离”才是整个韩人遣返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
国民政府遣返韩侨上海
作者简介:
马军,副研究员,上海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单冠初,教授,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遣返敌性国侨俘,是战后初期国民政府政治、外交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不仅包括对前主要轴心国家日本、德国公民的遣返,也涉及与之有连带关系的奥地利、朝鲜(韩国)、台湾人的遣返。
此举既对中国的对外关系有着重大意义,又对迁出地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产生过相当影响。
本文主要依托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以梳理国民政府遣返韩人政策的演变为先导,继而研究分析了该政策在上海地区的实践情况及特点。
①本文所称的“韩人”主要分为两部分,其一是指曾在日军侵华部队中服役、战后被中国当局拘禁的韩籍官兵,其二是在华韩侨。
一
1910年日本帝国主义完全吞并了韩国,此后大批不愿做奴隶的韩国志士来到中国,为复国开展了长期的斗争。
对韩国独立运动及韩国临时政府,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国民政府历来持同情、扶植和指导的态度,这一点在抗日战争期间表现得尤为明显。
②在1943年11月的开罗会议上,蒋介石力主韩国应在战后获得独立,随即被美英接受而写入宣言。
战后,在处理韩人遣返的事务中,国民政府仍力图沿循着原有的轨道前行,以谋求建立中韩未来的友好睦邻关系。
1945年8月抗战胜利伊始,中国“各地韩侨及由日军中自行脱离之韩籍士兵等,恰如无鞍之驽马,一时无人控制,情况颇为混乱”。
③身处重庆的韩国临时政府主席、独立党党魁金九,随即就未来在华韩人的集中和遣返问题,多次向国民政府提出交涉。
8月24日,金九向蒋介石递交了一份七点备忘录,请求中国政府:
优待敌军中之韩籍士兵,发给武器,移交光复军编为政府之基干队伍;通令各收复区军政长官对于中国沦陷区各地之韩侨分别良莠,妥为保护;优待侨居重庆之韩胞老幼,尽先拨给船只,俾一次全部回国;等等。
④9月6日他又致函蒋介石,提出了内容相近的七点要求,即:
不拘形式名义,将在渝敝同人等飞运回国,如有不便,可否先以飞机运送上海,再由沪船入国(独立党人员优先入国);在华韩侨总计400万人,良莠不齐,至有甘作虎伥为非作歹之类,饬令各收复区军政长官严惩首魁,宽恕协从,以视怀柔,对于散处东北各省之韩人民异色分子,应设置特别机构,互相合作防患未然;敌军中之韩籍官兵于缴械后交韩国光复军,编训为建国时期之基干部队;居住渝市之韩国侨民数百人,请惠饬交通当局迅速拨轮一次运送回国;等等。
③此前在9月3日,金九为了阐述临时政府近期的内外政策,发表了《告国内同胞书》,亦宣称:
侨胞之安全及归国事宜及关于国内外居住之同胞救济事宜,自应急速办理;与盟军协商进行将敌军中曾被迫出战之韩籍军人收编为国军。
⑥
对韩方的上述要求,蒋介石基本应允,并宣称:
中国已向日发表“以德抱怨”声明,对敌性的日军日侨尚且不咎既往,对“兄弟之邦”的韩人届时一定会采取格外宽大和优遇的政策。
⑦具体来说,即助日之韩奸照战犯处置;凡志愿返国及罪轻之韩侨,得遣送回国,愿留华者善良分子加以保护;韩籍士兵与日军分别后移交韩国光复军加以训练。
⑧此后,蒋介石还专门委派邵毓麟为“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驻韩联络员”,并责成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吴铁城与韩国临时政府频繁接洽,力图助其迅速返国,力争成为未来韩国的合法政府。
但由于后来美国驻韩军政府坚持不承认韩国国土以外的任何政治团体,11月间金九等临时政府人员被迫以个人身份,从重庆经上海坐机返韩。
临行前,蒋介石设宴予以热烈欢送,并特别赠送1亿元法币和20万美元作为归国后的活动经费。
12月5日蒋介石又代电吴铁城,概括性地阐述了这一时期处理韩国事务的大政方针。
内开:
窃查我国对韩政策,亟待配合现势,加紧推进。
在目前美苏两军分占朝鲜南北现状下,国际上我方除应与美方密切合作外,对于驻韩美苏军事当局,自应同等联系,俾我在外交上可保持超越立场,作为美苏桥梁,乃至运用两者关系。
一方逐渐培养亲华分子,团结韩方各派,对韩国方面,除尽量援助韩国临时政府分子外,须确实掌握现在我东北、华中、台湾之三百万韩侨,以为今后对韩之外交资本。
故对韩政策,必须在内政外交统一运用下,始克逐步推进……⑨
此外,应邵毓麟之建议,蒋介石还曾一度有意在行政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全国韩侨事务局”,统一负责在华敌性韩侨财产处理、扩大韩国光复军、救济遣送韩侨的工作。
但最后未果。
战争胜利之初,诸事繁多,国民政府又多把注意力集中到总数达200多万人的日俘和日侨身上,所以对5、6万名在华韩人,⑩迟迟未在操作层面上推出明文的处理规定。
直至10月17日,蒋介石才致电陆军总司令何应钦,提出原则两项,即
(一)韩籍士兵一并与日俘集中管理,将来送日俘回国时,同时送其回国。
(二)各地韩侨由省市集中管理,将来船送日侨时一并送其回韩。
(11)何应钦随即将其通令各战区军政当局遵照实行。
针对将韩人集中管理,尤其是与日人一同集中管理,韩国临时政府方面随即表示“至深诧异”,理由是韩人并非敌侨,当前又“均能各守本份”,此举显然有违国府优待韩人的承诺。
金九等人遂“电请蒋主席对于集中办法酌予修改”(12)。
有鉴于此,再加上各地因日韩一并集中管理,引起两国人员纠纷冲突不断,陆军总部于12月16日分电各地军政机关,发表了重订的三项办法,即
(一)日俘中之韩籍士兵应与日俘分开集中管理,并照日俘待遇补给。
(二)各地韩侨由各省市政府与日侨分开集中管理,可照日侨待遇发给主副食,并与当地韩侨宣抚团商洽办理。
(三)日俘侨返国时韩籍士兵及侨仍留原地,其遣送回韩办法另行规定。
(13)12月21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又发出通令,承认最初对韩人的两项处理办法“与目前情形未尽妥适”,从而提出了更详尽的修正办法,即《韩籍士兵及侨民处理办法》,规定:
(一)日俘及韩籍士兵分别集中管理,以各战区(方面军)为单位,视人数多寡于战俘管理处下酌设韩国官兵管理所收容之,并准光复军派员加以组训。
(二)韩光复军于日本投降后在各地所收编之韩人仍由各战区(方面军)酌情集中统一管理,亦准光复军派员参加组训。
(三)各地光复军之支区分队,经本会核准者仍维持原状,嗣后韩光复军未奉批准坚持活动者着予禁止。
(四)韩侨仍由各省市与日侨分别集中管理,并与韩国临时政府派往各地之韩侨宣抚团商洽办理。
(14)
1946年1月4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又颁布了《中国战区(东北除外)韩籍官兵集中管训计划纲要》,以此作为各地集中管理韩籍官兵的细则。
(15)2月间,蒋介石和何应钦还曾下令,与派遣一部分日军从事劳役不同,对韩籍官兵一律不准征用,只待将来遣送归国。
(16)至于参与协助集中韩人事务的韩国光复军和宣抚团,军事委员会则于1月10日以代电开列了“经军委会核准成立之韩国光复军各部队及驻地人数表”(17)和“经核准韩国临时政府辖下各团体表”(18)以此作为进行合作的依据。
国民政府对韩侨产业的处理亦与日侨有异,1945年11月24日行政院颁布《朝鲜及台湾人产业处理办法》(19),其中规定:
凡属朝鲜及台湾之公产均收归国有;凡属朝鲜及台湾人民之私产由处理局依照行政院处理敌伪产业办法之规定接收保管及运用,朝鲜或台湾人民凡能提出确实籍贯证明,并未担任日军特务工作或凭借日人势力凌害本国人民或帮同日人逃避物资,或并无其他罪行经确实证明后,其私产呈报行政院核定予以发还。
而在前一日颁布的《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20)中则规定,对日侨、侨产业,无论公私,原则上均收则中国中央政府所有。
一年以后,即1946年11月4日行政院又颁布《收复区韩侨产业处理办法》(21),就此问题给出了更详尽的办法。
总之,其基本宗旨在于保护和归还正当韩侨的产业,同时对于有助日劣行的韩侨则予以接管处分。
至于已经归国的正当韩侨,以后若来华提出证据,仍可发还产业。
根据《波茨坦公告》,在日本无条件投降以后,盟国方面有义务将海外日军遣返归国。
对韩人的遣返是整个工作的一个环节。
为了制订遣送的大政方针和详细计划,中美双方于1945年10月25日至27日、1946年1月15日至17日、2月6日分别在上海和东京召开了三次联合会议。
双方约定:
中国政府和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负责将在华日人运送至沿海12个港口集中;海运归国主要由美国第七舰队担任,中国战区美军总司令部负责中方、第七舰队、盟军驻日最高司令部和日本船舶管理处的协调。
对日人的集中遣返实际上从1945年末就已开始了,至于韩人,根据1946年1月11日中国陆军总部的通令,“韩台人遣送,俟日俘侨运送完毕,再行遣送”(22)。
但不久之后蒋介石又曾电令有关部门:
“各省灾情甚重,人民负担维艰,所有在我国境之韩侨及韩籍士兵于交通情形许可时,应尽量速输送回国”。
(23)于是,不待日人输送完毕,韩人的遣返亦从1946年初开始。
韩人的集中地定在上海、青岛和天津,驻韩美军外务部预先向上述三港派出了联络队负责接洽。
遣返的高峰期是在春夏之交。
2月7日至5月初,共有8批韩人近19588万人经天津回国。
(24)3月3日至6月19日有20746名韩人从上海离华。
(25)与此同时,从青岛返国的韩人也有3000多人。
(26)到1946年末,由美国船只遣送回朝鲜南部的韩人已超过5.8万人(27)。
此后,美方原则上不再专门提供船只,基本由中国方面负责,零星的遣送一直持续到1947乃至1948年。
在遣送过程中,韩人亦需接受检查、检疫和卫生手续(28),但享有的待遇一般要优于日人,仅以随身携带行李为例,韩人可携带250磅,日本只可携带30公斤,比例大致为4比1。
与强制遣返所有日人的原则不同,中美双方对于一般韩人采取的是自愿归国的政策(29),因此到1946年夏,即大规模遣送之后,仍有相当数量的韩人因各种原因滞留中国。
有鉴于此,6月20日,陆军总部与外交部等商洽后,颁布了新的《韩侨处理办法》,内开:
在华韩侨应切实予以调查登记,依情形依下列各款分别处理
(一)有战犯嫌疑或有其他不法行为者应依法惩处或遣送回韩。
(二)对于行为善良有正当职业或在韩国代表团及其各地宣抚团任有职务之韩侨,如愿留居中国者,准其继续居留,并由地方当局发核居留证,但遇必要时仍得令其觅具殷实铺保。
(三)合于前项规定之韩侨比照一般外侨管理办法处理其财产,并应予以充分保护。
(30)这就为有职业的正当韩人继续留华提供了法律依据。
差不多同时,根据蒋介石的批示,有关韩、台、德、奥人的侨务事宜开始由军方转归外交部办理,由此步入了和平时期的正轨。
此时,因大部分韩人已经归国,原先协助中国军方遣侨的韩国光复军和宣抚团,亦应使命完成而告撤销。
所留侨务,改由韩国临时政府驻华代表团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继续协助办理。
如有韩人愿意留居中国,则须填写韩国驻华代表团印发的申请书,然后由该团各地办事处核实其内容,证明其为善良韩人,在申请书上加印后送往各地方警察局,由后者核发居留证。
在处理韩人侨务时,还时常涉及到中韩联姻问题。
1946年9月外交部经会商内政部后确定:
“遇遣送时,如韩侨之妻为华女,且已依法脱离中国国籍,应视为韩妇一并遣送,如未经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国国籍,愿否随夫赴韩,任其自由决定,至其所生子女应为韩人。
关于韩女嫁中国人者,留华与否可准自行决定。
”(31)11月,内政部又颁布了《处理韩人入籍办法》,其中规定:
韩人于日军在华占领区域内取得中华民国国籍,非经内政部核准,一律无效;韩女已为中国人妻者,应依照中国国籍法之规定,为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之申请;国籍法对于外国人申请归化中国之规定,仍适用于韩人,但以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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