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国中煤能源企业年金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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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由中煤集团和职工集体协商确定,职工自愿选择参加。
(五)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
谨慎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在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适度的收益。
(六)适时调整的原则:
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与企业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
第五条方案覆盖范围
中煤集团总部及下属企业。
第六条下属企业加入方案的条件
中煤集团下属各企业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可向集团申请加入:
(一)经营性企业实现盈利;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职工加入方案的条件
参加本方案的下属企业中的职工,在满足如下条件后,可自愿加入:
(一)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为企业服务时间满一年;
(三)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八条方案参加人的权利
(一)对本方案及其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二)在满足本方案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其个人账户的已归属权益拥有所有权;
(三)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方案参加人的义务
(一)授权所在企业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二)授权中煤集团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资格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授权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材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人相关信息的变动情况;
(五)承诺在未达到第七章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方案是否仍然存续,不得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
第十条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一)方案参加人退出本方案,需向所在企业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退出申请,由所在企业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和个人缴费自提交申请次月起停止。
退出本方案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
(二)方案参加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企业年金方案,无需经本人申请: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2.退休前死亡的;
3.出国(境)定居的;
4.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的;
5.劳动合同期满,与方案参加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6.劳动合同期未满,但与方案参加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未经方案参加企业批准擅自离职的;
7.计划成员经批准调离至方案参加企业以外其他单位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煤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的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根据缴费基数乘以企业缴费比例计算,采取每月缴费的方式分配给职工个人。
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5%。
具体缴纳比例根据本企业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可用资金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缴费比例上限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缴费的分配方法
(一)基础缴费
基础缴费基数为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4%,按照职工的职级分配系数占所有职工的职级分配系数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并记入个人账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基础缴费分配额=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4%×
(职工本人职级分配系数/∑职工职级分配系数)
各职级职工的缴费分配系数请见下表:
职级分配系数列表
职级
高层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普通员工
分配系数
2.0
1.5
1
(二)剩余缴费
剩余缴费基数为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1%.该缴费资金进入企业公共账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对“中人”的补偿,在解决完中人问题后,可考虑激励因素的分配。
1.补偿对象
本企业年金方案实施之日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含10年),且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含本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少于相应领取标准的方案参加人(简称“中人"
)。
2.补偿标准
以本企业职工对应的现有退休人员补贴领取标准作为依据。
第十四条个人缴费
方案参加人的个人缴费基数与职工职级相挂钩,缴费比例为1.5%,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个人缴费额=Min{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本人职级分配系数/∑职工职级分配系数),上年个人月平均工资}×
1。
5%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企业每月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权益归属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权益归属
(一)个人缴费所形成的权益,100%归属个人。
(二)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所形成的权益,按照下列规定归属个人:
1.方案参加人发生退休(含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或死亡的,权益归属比例为100%;
2.方案参加人根据其在方案参加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归属:
参加计划后为企业服务年限(N)
归属比例
N〈4年
0%
4年≤N<
5年
10%
5年≤N〈6年
20%
6年≤N〈7年
30%
7年≤N〈8年
45%
8年≤N〈9年
60%
9年≤N〈10年
80%
N≥10年
100%
注:
(1)因组织需要调动至中煤集团以外工作的,企业基础缴费部分的权益100%归属职工个人;
(2)本方案实行后,对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和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等个人原因被辞退、开除等人员,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退出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和个人停止缴费,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全部归属给个人,企业基础缴费部分的权益全部收回至企业公共账户。
(3)“参加计划后为企业服务年限”在中煤集团内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企业公共账户中的资金,在解决“中人”问题后可重新分配到个人账户.具体分配方式由中煤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方案,经民主协商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本方案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账户,负责缴费分配、待遇审核支付、投资收益分配、权益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工作,开立企业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
(一)企业公共账户:
用于记录未归属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相应的投资收益;
(二)个人账户:
用于记录核算职工个人、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权益归属、待遇支付等情况.
第十九条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账户管理人负责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一)缴费计入账户的分配和记录;
(二)投资收益的分配和记录;
(三)个人权益的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收回;
(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的变更;
(五)待遇审核支付;
(六)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一)方案参加人离职并且参加了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本企业确认后,并且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中;
(二)如果方案参加人离职,但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方案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方案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则保留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
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本方案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转保留后,方案参加人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的注销
(一)方案参加人任何时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权益一次性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个人账户注销;
(二)方案参加人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个人账户注销;
(三)方案参加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权益领取完毕后,个人账户注销;
(四)方案参加人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权益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个人账户注销。
第六章基金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方案参加人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所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中煤集团全权委托具备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受托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资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方案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待遇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案参加人,可以享受本方案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方案参加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方案参加人出国(境)定居;
(三)方案参加人死亡;
(四)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及领取方式
(一)当方案参加人由于第二十六条
(一)、(四)原因申请领取时,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权益一次性领取;
如涉及中人补偿问题,则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权益一次性领取,企业缴费部分权益按月领取,差额部分由公共账户补齐。
(二)当方案参加人由于第二十六条
(二)原因申请领取时,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已经归属的权益一次性领取.
(三)当发生第二十六条(三)情况进行领取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为方案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权益,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当职工申请加入本方案的时候,应指定受益人作为其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未做特别指定的,默认为法定继承人。
方案参加人可以随时书面提出撤回或修改指定的受益人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方案参加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的税收处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八章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和恢复
第三十条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时,方案参加企业可以中止缴费:
(一)企业经营亏损、兼并、解散、破产;
(二)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十一条方案参加企业因当年经营亏损中止缴费的,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执行;
当企业恢复盈利时,可在恢复盈利的下一年度恢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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