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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局卖,更是各有各法。
也就是说,各盐运司所行盐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但鱼盐具有的一个特殊性在于它附着于鱼鲞,可以穿越盐界自由流通,不同盐界盐法的地域差异原本是各运司内部事务,互不干涉,但在跨盐界运销的鱼盐的管理上却会产生矛盾,故对鱼盐不同的管理方式及其产生的矛盾折射出盐法的地域差异以及这种差异所带来的冲突。
鱼盐的另一个特殊之处是生产者购买了食盐并不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腌制鱼鲞,而鱼鲞制成又经历了一个可能相当长的运销过程才能被消费者购买并食用,同时最终消费鱼盐。
也就是说,鱼盐经历了两次消费,即在鱼鲞的生成过程中作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食用者在购买鱼鲞后作为食物的消费。
两次消费中间以运销过程连接。
显然,鱼盐在鱼鲞的生产环节可以实行局卖,而运销环节则只能商运商销。
这样,对鱼盐的管理比较复杂,兼涉局卖、行盐两法。
鱼盐和盐法发生关系,并引起不同行盐地区的冲突,出现在元代盐课从轻到重、盐法从疏到密的历史变化中。
因此,元代鱼盐的管理涉及元代盐法的历史变化以及地域差异,鱼盐管理制度折射出元代盐法的整体特征。
本文试图以鱼盐为切入点,从一个侧面考察元代盐法阶段性变化和各运司——主要是淮、浙两运司——的地域性差异等特征。
一 盐课压力与鱼盐局的设立
在元代官方文件中,最早涉及鱼鲞与盐法,同时也是关于鱼鲞贸易管理最重要的一个官方文件,是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中书省颁发的一个文件:
至元十六年五月,行中书省来呈,据寿春府中转运司据巡验官郭德呈,近有归德邓州等处客旅,尽系黄河间采捕收买鱼货,只用清沧滨乐盐淹干鱼,搬运至江南诸军州等处货卖,侵衬官课,仰行下禁治。
奉此。
今据涡河渡拿到客人冀秀等卖到滨盐,淹造干鱼二万斤,装载前来犯界,取到冀秀状称将亳州滨盐淹造干鱼般载于陵州,道过于长芦,仓盐司刘提控等,为秀犯界,勒迄钞七十八两二钱,告到枢密院,承奉都省钧旨,送户部拟得,客旅兴贩干鱼,难同私盐断没,行下河间路都转运司于刘提控等追钞回付外,得此,今将中书户部符文抄连乞照验。
参详,若准省部元拟,客旅兴贩干鱼难同私盐断没,相应除将干鱼分付各人从便发卖,省府准呈,合下仰依上施行。
至元十六年,除少数地区外,南北已经基本统一,因长期阻隔而被压抑的南北贸易潜力迅速得以释放。
尽管淮东尚有战事,但淮西已成通途,文件中商人“冀秀”“将亳州滨盐淹造干鱼般载于陵州,道过于长芦”应该是贩往大都,数量很大,一次就达二万斤。
大规模的鱼鲞贸易给盐法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鱼鲞的产地与销售地不在同一盐界而导致鱼盐的“犯界”。
文件中提到的归德邓州等处客旅使用清沧滨乐盐腌制鱼鲞贩往江南,等于山东、河间盐犯界两淮或两浙盐界,冀秀生产鱼鲞所使用的亳州滨盐属于山东运司,道过长芦,犯界河间运司。
鱼盐“犯界”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南北统一后,跨越运司之间的长距离商品贩运渐趋兴盛,鱼盐随着鱼鲞跨运司的贩运数量也达到一个空前的程度;
另一方面在整个至元中期,从地方到中央,财赋征管呈强化趋势,作为最重要的赋税征管部门,盐运司承受着整个征管压力中首当其冲的部分。
尽管如此,由于鱼盐具有附着于鱼鲞,与鱼鲞不可分割的特征,要单独判定鱼盐越界也是一种不妥当的做法。
从中央的角度考虑,鱼鲞之盐毕竟只占食盐的很小一部分,为这部分食盐而禁止鱼鲞商品流通不合情理;
同时越界与否只对运司有意义,而对中央没有太大差别。
越界盐,只要是购买官盐,那么中央的收入还是一样的。
因此,至元十六年中书省判定“客旅兴贩干鱼难同私盐断没”合乎情理。
这个文件的重要性就在于它确立了元代贩卖鱼鲞的性质为一般商品贸易的通例,这一原则在后来得以不断重申,并且延伸至用食盐腌制的一切食品,如笋干、咸酱等,具有法律效力。
元代引盐法的特征是,盐税的征管是通过对盐引的销售和管理实现的。
盐引是引盐的身份证,使用盐引的主要目的,一是防止食盐运销过程中私盐的掺入,二是防止越盐界抢占本盐界内的市场。
鱼鲞既然被定性为一般商品,可以自由贩运,其税率和征税方式等同一般商税,那么附着于鱼鲞的鱼盐,也就不存在行盐地界的限制。
因此,对运司而言,控制鱼盐的重点就只能是保证鱼盐使用官盐。
按照原先的惯例,鱼鲞使用的鱼盐为一般客盐,但如何识别运销过程中的鱼鲞所用的盐是私盐还是官盐是一个难
题,显然,即使有“引目”之类的凭证,鲜鱼一旦制成咸鱼,要去分辨鱼盐姓官姓私也很难做到。
因此,在至元十六年中书省的这个“盐干鱼难同私盐”的文件出台后,地方运司对鱼盐管理的重点就只能放在鱼盐使用的源头上,即在鱼鲞的生产环节。
按照元代做法,凡是难以控制运销过程的,如濒海产盐地区,就会把控制环节下移,转而控制使用消费环节,这就是局卖或食盐法。
就鱼盐控制而言,既然运销过程控制较难,那么转而加强对其使用环节的控制也就成为势所必然,这是设立鱼盐局的制度背景。
但真正促使鱼盐局设立的现实压力是各运司不断增加的盐课额。
后至元五年(公元1339年),两浙运司总结说:
“每引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自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今则为三锭矣。
较之初年,引增十倍,价增三十倍。
”其实,就盐课额增长趋势而言,不独两浙运司如此,其他运司也是如此。
以下图一为河间、两淮、两浙运司额办盐引数,纵向轴单位为引;
图二为三运司额办钞数,纵向轴单位为中统钞锭。
从额办引数走势看,至元末年和延事占初年是两个峰值;
而额办钞数则一直呈上升趋势,至延祐初年达到最高值。
这说明至元末年和延家庭祐初年是课额压力特别重的两个时期。
鱼盐局的设立和运司间鱼盐管理的矛盾激化分别发生在这两个时期,并不是偶然的。
正是由于不断增长的盐课压力,最终导致鱼盐局的设立。
“至元三十年,置局盐鱼盐于海滨渔所。
”《昌国州志》记载了两浙运司鱼盐局设置的原委和具体操作办法:
渔盐岁办不等,旧实无之。
盖附海之民岁造鱼鲞多买有引客盐为用,官未赏置局也。
自至元三十年始于燕参政之奏,于海边捕鱼时分,令船户各验船料大小,赴局买盐淹浥鱼鲞。
然船户亦有不为渔者,非官司驱迫鲜有乐于请买。
自是岁严一岁,买数愈增。
燕参政即南宋降臣燕公楠。
鱼盐原使用普通引盐,置局卖鱼盐是把鱼盐划出,独立征管,但规定的引盐额并不相应减少,因此,置鱼盐局不仅意味着鱼盐征管的加强,它还意味着盐课额的增加。
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种特殊的局卖法,根据船只吨位大小椿配一定量的官盐,与一般局卖食盐法根据人户资产椿配一定量的食盐的原则相同,其流弊也势必与食盐法产生的相似。
正如文中所说,除“不为渔者”的船户被强迫购买外,盐额数量也是“岁严一岁”。
整个两浙运司鱼盐总额在至元六年达七八千引。
以七千五百引计,占两浙盐司课额的1.5%,按照官方额定用量则可以生产近80万斤鱼鲞。
《食货志》关于鱼盐局的记载系于两浙运司下,而不见载两淮运司,但据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十一月两淮都转运使司新降盐法事理第十六款,“卖引支盐批验关防”:
……所发卖若盐商不到真州,径去淮东淮西货卖者,本仓依例就收批引牙钱中统钞四钱,并于引上皆使出仓批验印记,付客从便兴贩。
食鱼局盐一体批收。
仍将仓月日、客名盐数、收到官钱各于前簿本客名下销附,每月一次开申运司照验。
文件规定食鱼盐局的盐与一般客盐一同批验,可见两淮运司也同样设有鱼盐局。
二淮浙盐司盐法差异与鱼盐管理的冲突
《元史·
食货志》不载两淮运司的鱼盐局恐怕是有其缘由的。
两淮、两浙运司同为全国课额最重的运司,其具体情况却大不相同,时人在谈及淮、浙运司差别时说:
淮、浙风土不同,两淮跨涉四省,课额虽大,地广民多,食之者众,可以办集。
本司(两浙运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亭灶,散漫海隅,行盐之地,里河则与两淮邻接,海洋则与辽东相通,番舶往来,私盐出没.侵碍官课,虽有刑禁,难尽防御。
差别主要表现在课额压力和禁私难度两方面,两淮盐司盐额重,但其行盐地界跨越四省,市场面积最大,人口最多,虽然课额总量比两浙运司高,但课额压力反而小;
同时,两淮盐的优势有一点文中没有谈到,即淮盐生产地和消费地分离,大部分淮盐须通过运河真州闸,上江须过采石渡,控制成本远较两浙为低。
两浙运司盐额略轻,但行盐地界只有江浙省原宋代两浙、江东两路,课额压力大。
两浙运司官员抱怨道:
“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
每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而计之,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
虽卖尽其数,犹剩盐三万一千余引。
”
运司地处沿海,港汊众多,控制不便。
两个运司之间课额压力和自然地理之间的差异导致两运司盐法的重大差异。
在实行场支还是仓支,支盐后检查环节的设置,以及运销过程的控制方式上,二者均有重大差异。
两淮运司设立的两处批验所真州批验所和采石批验所控制两淮食盐运销商路的咽喉,不仅与盐场分离,还与盐仓分离,故实行仓支法后,两处批验所不仅没有撤销,反而继续发挥重大作用。
批验所和仓支法一直比较稳定。
两浙运司的地理环境不存在类似真州、采石那样整体性控制商路的咽喉,而是相当分散:
“大德三年,定其产盐之地,立场有差,仍于杭州、嘉兴、绍兴、温、台等处,设检校四所,专验盐袋,毋过常度。
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两浙运司也实行仓支法之后,盐仓与检校所所在地重合,故检校所被撤消。
但在后至元二年(公元1336年),因为纲运仓支弊端丛生,又恢复场支和四处检校所。
仓支法和检校所废置不常,这是两浙运司与两淮运司之间盐法的重大差异之一。
因此盐仓与检校所地理位置的重合,导致两浙运司的关防程序始终比两淮运司少一个环节。
但这并不意味着两浙运司对食盐运销控制比两淮弱,相反,如上所述,由于盐课额以及走私压力相对更重,两浙运司对盐的运销过程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
主要体现在检校之后的环节,两浙运司除盐引外,“凡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
水程是对运输过程的控制。
关于水程的文献不多,但我们可以从有关官方文件中推知一二。
以下为延祐五年两浙运司的一个申文:
延祐五年江浙行省准中书省来咨,两浙运司申,钱塘县灵隐寺僧谢心违限不纳退引四十五道。
责得本僧状招。
不合于延秸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后违限三个月不将延祜二年元买西奥盐场客退引三十五道,及延祜元年九月十九日元买客人下沙博盐,退引一十道水程一道,不行纳官,罪犯是实,即是违限隐匿不批凿……
从文件提到的案例看,水程是与盐引一同使用的一种水路运输的凭证,但与盐引不同,盐引每引有规定的标准重量,水程却是每一批次运输只有一道。
盐商可能在支取食盐时获得水程,其发放机关应该在运输的起点,如盐仓,或是检校所。
至运输终点即住报水程,同时缴纳退引,这是控制退引的重要措施。
水程是两浙运司特有的。
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两浙运司的水路运输距离远较两淮运司短而易于控制,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两浙运司对食盐的运销倾向于更严密的控制。
淮浙盐法之间的这些差异也表现在鱼盐管理上。
首先,由于两个运司盐课额压力的不同,相应
地,鱼盐课额压力也有轻重差异。
这个差异最终表现在鱼鲞成品官方额定用盐的比例上。
延祐六年江浙行省发给中书省的一个文件对此抱怨道:
两浙每引淹汜鱼鲞一千六十六斤,其两淮运司每引淹鱼二千三十二斤,比之两浙多淹鱼鲞一半,彼此用盐一体,若依都省定例,实有不伦。
据此,两浙运司辖境内鱼鲞的含盐量为37.5%,而两淮运司辖境内鱼鲞含盐量为19.2%,每单位重量鱼鲞含盐量相差近一倍。
这里需要辨析的一个问题是,《昌国州图志》说鱼盐按照船料大小椿配,《元典章》则说鱼盐比例按照鱼鲞成品重量比例确定。
两则材料都有无可置疑的可靠性,但两说明显不同。
有学者认为这是前后的变化的反映,即前者反映的是前期做法,后者反映后期做法。
当然存在这种可能性,但另一种更大的可能性是两则材料是针对鱼鲞产销不同环节采取的不同做法,是同时存在的。
因此,这个问题可能不仅与鱼盐课额有关,还涉及鱼盐的征管方式。
两浙运司对鱼鲞生产和运销管理见于延祐五年、延祐六年两个官方文件中:
(两浙运司)每年本同于额办盐内提豁七八千引分俵两浙招募频海渔户请买,给引支查,淹海鲜鱼虾鲞竹笋,检据给程发卖。
两浙破盐定例扣纳官课,淹鱼例从检校所秤盘,别无夹带,拘收引目,投税货卖。
鱼鲞的生产者与运销者一般是分离的。
上述两个文件中前一个所说的“分俵渔户请买”,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课额特重,渔户多不愿请买,鱼盐局也不可能调查渔户捕鱼量或者鱼鲞产量,而只能根据船料大小椿配。
船户自己根据船料大小从鱼盐局购买额定盐引,赴盐场支查,用于腌制鱼鲞,这是对生产环节的控制;
针对的是鱼鲞的生产者。
这个环节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分别是鱼盐局和渔户。
后一个文件主要针对运销商执把盐引将鱼鲞运往检校所秤验,按照官方额定鱼鲞与鱼盐比例核定官定盐、鱼比例。
这是对鱼鲞的运销环节的控制,针对的不是鱼鲞的生产者渔户,而是运销商,这里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分别是检校所和鱼鲞运销商。
可见,按船料椿配和按鱼、盐比例是分别针对不同的被管理者而采取的不同的管理方法。
其次,各运司对鱼盐的秤验可能也存在宽严的不同。
两淮和其他运司具体秤验方法由于文献缺乏,已经很难弄清。
两淮运司也有额定鱼盐比例,从理论上说,既然官方规定了额定比例,就须有检校来保证实施,否则,这个比例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假设两淮运司鱼鲞都通过运河真州闸南下,那么真州检校所就必须专门为两淮鱼鲞秤验检校,因为鱼鲞显然不可能与淮盐一道,在真州闸等上至少半年。
此外,山东运司鱼鲞由哪里检校?
山东只有一个检校所,鱼产地却极为分散,鱼鲞产地与检校所相隔数百里极为平常,难道鱼鲞制成后还要来回奔波千余里去检校?
浙江省臣称“山东两淮(鱼鲞)来无引据,卖不秤验”,恐怕这种现象不止在销售地浙江如此,在产地也可能难免如此了。
再次,就鱼鲞的整个运销管理过程而言,两浙运司和其它运司还存在一个重大差异,即水程的使用。
如前所述,在食盐运销过程中持有“水程”为两浙运司特有,鱼鲞运销“给程”显然是沿用引盐运销的管理办法。
其目的当然是加强控制。
因此,两浙运司对鱼鲞的整个运销过程管理方法是所谓的“验据给程”,运销商将鱼鲞连同盐引运赴检校所秤验合格后,拘收盐引,发给水程,运销商执水程将鱼鲞运往销售地。
到达目的地后,将水程上缴,投税发卖。
而其他运司不使用水程,秤验也可能是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淮浙两运司盐法存在着种种差异,这些差异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淮浙两运司界内鱼鲞生产成本的差异。
首先,用于购买盐引的直接生产成本,两浙为0.141两钞/斤,两淮为0.074两钞/斤,两浙运司的成本就高一倍。
其次,由于管理宽严的差异,自然使得两地鱼鲞的间接成本也有不同。
显然,严格的控制导致运销周期加长,在经过每一道运销环节时所付出的成本也会增加。
这些因素的综合后果是,两淮鱼鲞的竞争力可能大大强于两浙鱼鲞,而大量流向两浙,从而挤占两浙鱼鲞的固有市场,又进而影响两浙运司鱼盐定额的完成,这在盐额最重的延祐末年,引起淮浙运司之间的矛盾。
延祐六年十月两浙运司一个申文提出的建议是,两淮山东鱼鲞“理合另买鱼盐引目,若有前来两浙地面货卖,预报运司,差官点视封椿,须经检校所秤盘方许投税”。
这里的关键是“另买鱼盐引目”,即要求补足两运司之间的鱼盐用额之差,并且由两浙运司来保证实施。
经过预报、封椿、秤盘等程序才允许进入院务系统收税后发卖。
鱼鲞既属于一般商品,对其税务征管属于地方院务系统职责,两淮、山东鱼鲞进入两浙,原本与两浙运司无涉,两浙运司的建议实际上是要求由运司来对外来鱼鲞实行与本运司鱼鲞相同的管理,并额外征收入境税。
可以想象,这样一来,即使两浙运司对外来鱼鲞与本地鱼鲞一般看待,在管理上持公平的态度,外来鱼鲞还必须增加如下成本:
用于“另买引目”的直接成本,绕道四个检校所接受秤盘所必须付出的运输成本,以及复杂严密还可能是冗长的管理程序导致的间接成本。
这些成本的增长势必导致外来鱼鲞产品成本过高而难以行销两浙地区。
更不用提外来鱼鲞在接受两浙运司的管理过程中很难得到与本地鱼鲞相同的待遇。
因此,两浙运司的建议在实际上是禁止外地鱼鲞的流入,以保证其鱼鲞市场不受侵占,从而顺利完成鱼盐课额。
但中书省以“轻易更张,中间滞涩商旅,有碍盐法,事涉不便”为由,否决了这项建议。
这说明元中央决策者有着某种程度的重商主义的倾向。
当地方主义与重商主义产生冲突时,决策者的天平也会倒向后者。
元代鱼盐管理出现的这种复杂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日益加重的盐课压力下运司锱铢必较,左支右绌的困境。
势凌地方的盐运司势必把这种压力加倍施之于其下属盐场和辖境内州县官府,最终落在普通盐户和一般商贩百姓身上。
鱼鲞和鱼盐只是这整个压榨体系中微不足道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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