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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作业管理制度剖析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性作业管理制度
1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规范公司施工
现场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危险性作业管理制度》13-2014(A)同时作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川安监2007四川省生产经营危险作业目录
(一)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作业:
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安全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
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且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3.2动火作业:
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火区,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3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3.4用电作业:
接触电压超过36伏带电部分的作业或用操作工具、设备或装置在带电区域的作业。
3.5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6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人工挖孔桩作业或其他闭塞场所的作业。
4职责
4.1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
4.1.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1.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1.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4.2监护人的职责:
4.2.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2.2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2.3在发生危险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2.4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2.5在监护作业过程中执行全过程监护,现场无监护人员不得作业
4.3安全责任人(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4.3.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3.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4.3.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作业现场主要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5.1.1高空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5.1.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
5.1.3起重吊装作业;
5.1.4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
5.1.5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5.1.6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
5.1.7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
5.1.8用电作业;
5.1.9受限空间危险作业。
5.2危险作业管理的原则
5.2.1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负责,控制重点,及时申报,措施到位”的原则,也就是对各类危险作业要实行公司级、单位级两级管理,并实行申报审批制。
凡是危险作业,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填报“危险作业审批单”,经相关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5.2.2危险作业实行作业监护制度
所有危险作业实行监护制度,施工单位监护人员由派工人员所在班组班组长指定,非施工单位由派工人员指定。
5.3危险作业审批
5.3.1危险作业单位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
5.3.2一般性的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班组长/带班班长落实安全措施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并签字)-工(段)长审核(并签字)T安全员确认签名T正式施工。
5.3.3重大的危险性作业审批程序
在5.3.2审批流程的基础上,由作业区域第一负责人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需经安全技术论证,并报公司执行总裁审批。
5.3.4危险作业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则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办理。
5.3.5如情况特别紧急没有时间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报公司工程部,经相关单位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5.3.6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时,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就可批准作业。
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有权不批准。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安全措施。
5.3.7危险作业必须在“危险作业审批单”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5.4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5.4.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在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安全管理员的组织监护下,方可作业。
5.4.2作业前,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5.4.3危险作业负责人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且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5.4.4危险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4.5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应按职责要求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5.4.6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5.4.7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5.4.8危险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停止不能保证安全的危险作业。
5.4.9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5.4.10应该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就进行作业的,公司工程部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5.5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5.5.1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
凡能
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2)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高空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4)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5)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
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6)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试验时间为5,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
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7)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
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8)高空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9)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10)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1)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
或其他隔离设施。
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3)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14)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
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5.5.2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
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5.3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前,相关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2)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3)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
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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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性 作业 管理制度 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