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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水管网设施保护交接书
4.燃气管网设施保护交接书
5.照明管线设施保护交接书
6.排水管网设施保护交接书
7.管网设施保护协议书
二○○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1:
常州市建设局管网设施保护告知书
编号: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贵单位在实施的
工程,该工程的实施区域地下可能埋有燃气、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网设施。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法律条文详见背面),贵单位有在开工前向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常州市排水管理处、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等相关单位查明该施工区域的管网设施情况,并对该施工区域的管网设施进行保护的义务;
如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或者触及该区域管网设施的,还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否则,造成事故或其他损失,贵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谢谢合作!
常州市建设局(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告知书接收人:
施工单位告知书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86671999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88102993
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
88130008、88117867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85205162
注:
此告知书一式六份,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5.《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2:
管网设施保护工作联系单(存根联)
工程名称:
施工区域: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手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管网设施产权单位联系人:
因该工程施工区域地下埋有管网设施,请尽快进行施工区域管网设施资料的交接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好该管网设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如遇突发事故,请打抢修电话:
。
如对地下管网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8:
00—17:
00)与我们联系,电话:
年月日
管网设施保护工作联系单
附件3:
供水管网设施保护交接书
工程,因该工程施工区域地下埋有供水管网设施,为避免损坏管网设施造成事故和安全性影响,现在,我们将该区域的供水管网设施资料(详见附件1,若资料与现场情况不符,以现场核查为准)详细告知贵单位(项目负责人),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公司的巡线员(姓名:
)联系,我们将尽力帮助查清现场管网情况,为你施工提供方便。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四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之相应规定(具体法律条文详见背面),贵单位有在开工前向我公司查明该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并对该施工区域的地下供水管网进行保护的义务,请务必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详见附件2);
如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该区域供水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施工区域供水管网资料2.安全防范措施
查询电话:
报修(抢修)电话:
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章)
交接书发放人:
本交接书一式三份。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4:
燃气管网设施保护交接书
工程,因该工程施工区域地下埋有燃气管网设施,为避免损坏管网设施造成事故和安全性影响,现在,我们将该区域的燃气管网设施资料(详见附件1,若资料与现场情况不符,以现场核查为准)详细告知贵单位(项目负责人),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公司的巡线员(姓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常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具体条文详见背面),贵单位有在开工前向我公司或城建档案馆查明该施工区域地下燃气管网设施的情况,不得擅自损坏、覆盖、移动、涂改、拆除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该施工区域的地下燃气管网进行保护的义务;
请务必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详见附件2);
如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该区域燃气管网设施的,贵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否则,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贵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1.施工区域燃气管网资料2.安全防范措施
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章)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2.《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动用明火作业;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第
(一)、(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5:
照明管线设施保护交接书
工程,因该工程施工区域地下埋有照明管线设施,为避免损坏管线设施造成事故和安全性影响,现在,我们将该区域的管线设施资料(详见附件1,若资料与现场情况不符,以现场核查为准)详细告知贵单位(项目负责人),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处巡线员(姓名:
)联系,我们将尽力帮助查清现场管线情况,为你施工提供方便。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一条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之相应规定(具体法律条文详见背面),贵单位有在开工前向我单位查明该施工区域地下照明管线情况,并对该施工区域的地下照明管线进行保护的义务,请务必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详见附件2);
如施工中可能触及、拆除、迁移该区域照明管线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贵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
1.施工区域照明管线资料2.安全防范措施
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章)
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附件6:
排水管网设施保护交接书
工程,因该工程施工区域地下埋有排水管网设施,为避免损坏管网设施造成事故和安全性影响,现在,我们将该区域的管网设施资料(详见附件1,若资料与现场情况不符,以现场核查为准)详细告知贵单位(项目负责人),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处巡线员(姓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四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相应规定(具体法律条文详见背面),贵单位有在开工前向我单位查明该施工区域地下排水管网情况,并对该施工区域的地下排水管网进行保护的义务,请务必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详见附件2)。
1.施工区域排水管网资料2.安全防范措施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章)
2.《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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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 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