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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六条(组织保障)
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本部门各相关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预算部门(单位)要确定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明确内部各相关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加强本部门(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配合和协调。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操作规范等。
(二)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对重点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推进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行业指标体系建设。
(五)负责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八条(预算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并建立本行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预算编制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预算编制评审工作。
(五)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
(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
(七)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八)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条(预算单位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预算编制工作。
(三)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预算管理。
(五)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六)按规定向预算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绩效工作报告)
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等要求,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自我评价,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预算主管部门基本情况应包括部门职能履行情况、事业发展情况、预算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基本情况应包括年度财政收支基本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总体情况。
(二)自评情况。
对照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等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评,并就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说明。
(三)问题建议。
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实施工作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结合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和下一级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管理创新以及监督发现问题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为有关部门实施行政问责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聘用、委托第三方)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和委托或在部分环节聘用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政府采购,并严格遵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财政部门应加强第三方管理,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及咨询等工作进行规范。
加强业务培训,监督履约质量,推进第三方机构、专家队伍建设。
具体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信息化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以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支撑。
各级财政、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运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一部分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总要求)
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
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部门(单位)职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总体目标。
根据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总体目标编制年度预算,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科学、合理、清晰、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基本支出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是现阶段绩效目标管理的重点。
预算部门(单位)要重视绩效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不断提升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单位)上报的项目绩效目标,依据年度政府工作重点,结合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项目绩效目标概念)
项目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部门(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在申请项目预算时应按规定同时申报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项目绩效目标内容)
设置和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预期产出目标,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目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资源等。
(二)预期效果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相关方满意程度方面的绩效评价指标等。
(四)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所需要的保障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以及项目管理内容和相应目标要求等。
第十七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要求)
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要以结果为导向,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有科学合理的实施依据,符合客观实际;
制定绩效目标要与编制项目预算有机结合,要结合项目管理的基本要素和相应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八条(项目绩效目标编报)
预算部门(单位)在设立项目和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门明确的比例编报项目绩效目标;
部门预算中纳入中期预算试点的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应编制该项目的预算总额和总体绩效目标,根据每年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编报表式见附件1。
第十九条(项目绩效目标审核)
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具体分工及审核内容如下:
(一)预算单位:
在申请项目预算时应按照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的要求设置和编报项目绩效目标。
(二)主管部门:
应在“一上”前,对预算单位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目标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以及目标实现的保障度等,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审核上报项目绩效目标后,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编报的专项资金比例的合规性,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完整性等。
第二十条(项目绩效目标公开)
预算批复后,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发布制度管理要求,将项目绩效目标在本部门(单位)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项目绩效目标公开的内容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预算安排、产出目标、效果目标、影响力目标,以及绩效目标的目标值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绩效目标调整)
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预算部门(单位)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随同预算一并报批调整。
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申请调整预算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的再审核。
第二十二条(项目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结合)
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
负责项目实施的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项目任务和细化的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各要素(范围、时间、成本、质量、人力资源、沟通、风险、采购等)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要素与项目绩效目标的关联度和融合度;
要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保障措施、实现途径和工作程序,对项目的各个发展阶段进行有效管理和目标控制,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预算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反映部门整体支出与实现本部门事业规划的关联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促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的提升。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基本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应重点加强对支出范围、资金渠道、定额标准,以及对重点支出内容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充分发挥基本支出对事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部分绩效预算编制
第二十五条(绩效预算编制总要求)
绩效预算编制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部门(单位)要在编报绩效目标的基础上,以改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编制的需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预算编制工作。
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是现阶段绩效预算编制的重点,预算部门(单位)要重视项目绩效目标编报与项目绩效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项目绩效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项目绩效预算编制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与项目绩效目标编报同幅增长。
进一步拓宽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覆盖面,从整合后的区级专项资金中选取重点项目纳入编制范围。
第二十六条(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概念)
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是指预算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需要纳入下一年财政预算的项目,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填报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报告。
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绩效引领、结果导向原则,分类开展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财政资源配置和预算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七条(项目绩效预算编制原则)
(一)结果导向,科学合理。
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的重心要逐步从投入控制转向结果导向,强调用明确的目标,量化或可衡量的指标来反映项目预期或执行结果。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要能够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财政重点改革事项,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同时,兼顾面上平衡。
(三)公正透明,有序推进。
要通过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为提升财政透明度夯实基础,同时,也要将逐步提高财政透明度作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有效抓手和促进因素。
(四)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作,需要相关各方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第二十八条(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报告)
项目绩效预算编制工作主要由填报项目概况表、制定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立项进行评级,并把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起来等环节组成。
相关工作主要通过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报告来实现。
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报告(附件2),由项目概况表、项目绩效预算指标表、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表组成,具体如下:
(一)项目概况表
主要反映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项目基础信息、项目依据、项目投入、项目活动、项目产出、项目成效等内容。
项目依据:
经济社会发展背景,法律规定,政策依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项目支出:
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支出明细。
项目活动:
为实现项目目标使用公共资源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项目产出:
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形成的产品和服务。
项目成效:
项目产出的直接影响和效果。
(二)项目绩效预算指标表
项目绩效指标表,主要反映申报项目的指标体系,具体包括绩效指标、预期完成情况两方面内容。
绩效指标是测量项目绩效的标准或统计数据,应充分反映项目目标。
绩效指标应以结果指标为主,产出指标为辅。
原则上每个项目的绩效指标不超过5个。
(三)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表
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编审表,是预算绩效编审的核心工具,旨在系统反映和审查项目支出预算绩效。
具体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项目定位,旨在评价项目定位是否科学合理,具体包括项目依据是否充分,目标是否明确。
二是项目计划,旨在评价项目计划是否可行,指标是否科学,资金是否合理。
三是管理是否规范,具体包括项目管理是否有效,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第二十九条(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评审机制)
主要包括分类评审、集中评审和日常评审。
(一)分类评审
具体分为区重点项目、部门重点项目、部门一般项目三类。
区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履行部门核心职能的项目、贯彻区委区政府战略方针的项目、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落实市区两级政府重点工作的项目等。
部门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对本部门事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项目、体现本部门主要职能的项目等。
部门一般项目主要包括部门自身关注的项目、计划财务部门绩效跟踪的项目、履行本部门职能的其他项目等。
区重点项目主要采用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方式,部门重点项目和部门一般项目主要采用专家评审方式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方式。
(二)集中评审
根据部门预算“二上二下”工作流程,项目绩效预算编制集中评审分五阶段开展,具体如下:
1、明确要求,做好准备。
部门项目预算“一上”时,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项目绩效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预算部门(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一上”时,应同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编报表”以及拟开展项目绩效预算编制的项目情况。
2、确定名单,下达计划。
部门预算“一下”时,根据预算部门(单位)上报的项目情况,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其他项目名单,并下达项目评审计划。
同时,确定参与评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单。
3、填报报告,完成自评。
部门预算“二上”前,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程序,对相关项目实施自评,并将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
4、选择方式,分类评审。
部门预算“二上”时,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方式开展评审。
5、结果应用,资料备案。
人代会召开前,根据评审结果,财政部门的业务处室调整项目预算,并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程序进行备案。
(三)日常评审
为有序推进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预算编制工作,扩大项目绩效预算编制的覆盖面,提高评审质量,在开展集中评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日常评审。
对纳入中期预算试点的项目,鼓励预算部门(单位)开展日常评审。
日常评审分四阶段开展,具体如下:
1、预算单位根据新区中期财政规划和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年度工作需要,提出日常评审项目申请,填报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财政部门对口业务处室。
3、财政部门业务处室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会预算处和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商研后,签报局长室,确定评审项目分类以及开展评审的时间、方式等。
4、根据确定的评审方式,由相应的评审组织者分类开展项目日常评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优先考虑纳入下一年预算。
同时,根据评审结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牵头项目绩效预算编制相关制度和方案的设计、项目的选择、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对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报告进行审核、复核、备案等。
(三)负责指导对口联系部门开展项目绩效预算编制工作,对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提出完善建议,指导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和加强各单位绩效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负责区重点项目、部门重点项目的集中评审和日常评审,协调落实评审会议组织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评审专家团队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负责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工作的考核等。
第三十一条(预算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预算单位开展项目绩效预算编制工作。
(二)对预算单位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和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报告,进行审核修改后,报送财政部门。
(三)负责部门一般项目的集中评审和日常评审,协调落实评审会议组织等相关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四)组织在部门内部公示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评审结果。
(五)根据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评审结果提出本部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等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职责)
(一)负责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形成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二)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评审工作。
(三)根据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评审结果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意见,改进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项目绩效管理机制)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将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进度管理、资金拨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与项目绩效管理有机结合,以项目绩效管理为纽带,对财政项目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四章
绩效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绩效跟踪概念)
绩效跟踪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项目绩效运行信息,对项目管理的各相关内容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并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及时、系统地反映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项目绩效目标的运行情况和实现程度,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绩效跟踪内容)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要建立绩效跟踪机制,重点选择当年项目预算中通过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评审的项目和上年结转的跨年度项目,对其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目标保障)、目标实现程度、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进行跟踪。
(一)目标保障情况。
重点跟踪保障项目各阶段有效实施相关制度(包括基本制度、专项办法、管理措施)的完整性,项目实施中相关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其中:
进度管理、资金拨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是目标保障情况跟踪的重点),以及目标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二)目标实现程度。
重点跟踪预算执行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成本消耗情况、项目管理及其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预期产出、效果等目标的完成进度情况等。
(三)目标偏差情况。
跟踪重点目标在项目实施中的偏差度和影响度。
(四)目标纠偏情况。
重点跟踪纠偏措施的制定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实施跟踪时间)
绩效跟踪在预算项目启动后实施,实施跟踪的具体时间可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绩效跟踪次数一般为1-2次。
第三十七条(绩效跟踪流程)
(一)确定跟踪目标。
在核对项目基本信息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绩效目标按类细化,并确定绩效跟踪的重点目标。
(二)开展绩效跟踪。
依据确定的重点目标,对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归集跟踪信息,填制《绩效跟踪表(项目分阶段完成情况表)》(附件3-1)。
(三)进行偏差分析。
根据绩效跟踪信息,对照重点跟踪的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
填制《绩效跟踪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纠偏表)》(附件3-2)。
(四)提出纠偏路径。
依据偏差分析,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并填制《绩效跟踪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纠偏表)》(附件3-2)。
(五)及时实施纠偏。
绩效运行情况与设定的绩效目标要求发生较大偏离时,应及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纠偏。
绩效运行有重大偏离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或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
对绩效跟踪发现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要按规定调整执行或停止执行。
(六)形成跟踪结论。
依据项目基本情况、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及偏差情况、存在问题及纠偏情况等,撰写《绩效跟踪结果报告》(附件4),形成跟踪结论。
第三十八条(报送绩效跟踪报告)
预算部门(单位)应在绩效跟踪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跟踪结果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绩效评价概念)
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的对象可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政策综合绩效评价。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政策综合绩效评价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绩效评价依据)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市、区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批复、绩效目标、专项转移支付、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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