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社团管理条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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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社团的创立,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规范社团活动。
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的群众性团体。
具体的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或学校发起,学生自愿参加,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章鼓励条件
第四条.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要求,其中包括联系场地和必要的人员支持。
第五条.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共享外联成果的要求。
第六条.新成立的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寻求有关如何开展活动的经验。
第七条.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杰出表现的干部或个人可以参与团委学生会一年一度的优秀干部评选。
第八条.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员或干部又符合条件可成为推优入团或入党的人选。
具体条件如下:
(一)高中阶段没有不良记录无记过处分。
(二)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处于深圳平均水平以上。
(三)对社团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社团的管理部门为我校团委,团委授权于学生会社团活动管理中心进行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自己的特色;
(七)发起人或申请人员为东升学校在校学生或老师;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未来的发展计划书;
(六)社团创建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未来发展的目标和计划。
(三)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学生社团类别;
(五)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组织机构和原则;
(七)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八)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九)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二)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
备注:
社团人数及规模所设名称,一至五人可称为xx小组,五到十五人称为可xx部,十五人以上可称为xxx社。
二十五人以上可称为xxx团。
以上均可统称为社团。
2.社团成员在上课时间有工作需求要离开学校或请假,要提前向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使用团委学生会的请假条外出。
3.社团的活动经费由社团自主募集,自主寻求赞助商,自主管理。
社团活动管理中心只监督资金使用,不参与管理和使用。
4.活动如需场地可直接向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提出,中心按实际情况安排场地。
第四章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各社团经批准成立,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循本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原则。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和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评价活动,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呈报主管部门审批。
社团管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呈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社团活动一般限于课余时间进行。
任何社团成员参加社团活动,如与本级、班集体活动有冲突要请假,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且统一使用团委学生例假请假条请假。
第二十一条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后应及时做好总结和写好相关报道(图文)并以书面形式送交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各项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协调各社团间的活动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自行制定。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学生社团以学校名义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于学校拨款、会员费、校友捐款、及校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学校社团的活动经费,一般由学校团委拔给。
承担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审计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二条各社团向校团委申请经费,必须在活动前提交详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校团委同意,方可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报销。
第三十三条各社团收取会员费,必须将收取标准和总数上报给校团委备案,在使用上必须合理地具有完备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拘罚另外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者,可扭送公安机关。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
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为了鼓励学生社团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学校对在社团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社团和成员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对社团及成员的表彰形式主要有: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社团的处罚形式主要有: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停拔活动经费、整顿审查、吊销许可证、勒令解散等。
第四十四对社团成员的处罚形式主要有: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学校处分等。
第四十五条对整顿审查的社团,在规定期限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审查;
屡教不改者吊销许可证和勒令解散。
第四十六条:
东升学校团委和东升学校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明星社团”和“优秀社团”,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而未予以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特殊团体经管理中心批准,可以考虑降低人数要求)
(六)社团整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七)未经审核登记而以社团形式活动者;
(八)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四十九条社团所受处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所在班级并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条社团成员所受奖罚均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年级、班。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理由深圳市东升学校团委和深圳市东升学生会秘书处共同制定,报东升学校党委批准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22日起实施。
本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准;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我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细则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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