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备案劳务合同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581225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3.87KB
造价员备案劳务合同Word下载.docx
《造价员备案劳务合同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造价员备案劳务合同Word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乙方签字:
20xx年x月xx日篇二: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提供资料一览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提供资料一览表一、勘察合同备案1、勘察合同原件3份、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二、设计合同备案1、设计合同原件3份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三、招标代理合同备案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四、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
)五、施工合同备案1、施工合同6份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
3、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4、招标文件原件1份;
5、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6、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编制说明,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
8、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9、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存放单位公章);
六、监理合同备案1、监理合同原件3份2、监理合同备案表6份七、专业分包合同备案1、专业分包合同原件3份2、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6份八、劳务分包合同备案1、劳务分包合同原件3份2、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6份注:
施工合同备案资料其中一份,由申请备案单位按顺序装订成册,备案后由备案机构存档。
其余资料经审核准予备案,加盖中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同备案章后,由申请备案单位存档及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资料。
中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篇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创建日期:
XX/7/29办理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八宝街111号2楼)前置条件:
中标备案已完成承诺时间:
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受理结算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收费标准:
不收费联系电话:
86634547投诉电话:
86634547联系人:
牛宇、蒋戎联系地址:
八宝街111号3楼314备注:
除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外,其他区(市)、县的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由当地备案部门受理。
二、办理程序施工合同备案办理程序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依据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
5、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竣工结算备案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需将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竣工结算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结算资料,备案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结算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并对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专用章。
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结算书。
三、申请材料施工合同备案需提交资料为:
市属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
2、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各5份)、监理合同(原件3份,市属国家投资项目中标备案后不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
4、分包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省转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2、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竣工结算备案需提交资料为: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合同已备案的不再提交);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合同已备案的不再提交);
3、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结算书(原件3份)及电子文档(原件1份);
4、竣工结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或审查的:
a.造价咨询合同签定时间在以前的,需提供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
b.造价咨询合同签定时间在以后的(含),造价咨询单位应按成建委发XX599号文的要求在市建委312室进行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四、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XX369号)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5、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6、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XX721号篇二:
施工合同备案收费篇一: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
XX-05-21来源: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厦建价XX24号第一条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XX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XX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XX-0214)。
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6、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专业分包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4、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6、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1、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合同备案证明。
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三)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
2、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3、采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按下列方式约定:
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
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
(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诺的;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
(一)、(六)、(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行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
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六)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
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四)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
(六)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七)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的;
(九)有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通报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事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中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篇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一、受理范围在本省区域内省直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
二、办理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办理程序第二步:
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
a:
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b:
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点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405,电话:
85581891)六、提交材料
(一)、农民工工资核准:
1、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查表(一式四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4、中标人的商务标书(核准后退回);
5、规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规费包括:
劳保基金、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
(二)、施工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主要建设范围需电子打印版本形式)(一式三份);
3、施工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核验原件);
5、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原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复印件);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原件、一式三份)及四方协议(复印件);
7、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8、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9、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10、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
11、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12、墙改费、砂浆水泥费、劳保基金(发票复印件)(三)、监理合同备案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监理合同备案表(主要建设范围需电子打印版本形式)(一式三份);
3、监理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按投标文件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组成名单(原件),并提供总监及专业监理人员证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四)、分包合同备案1、分包合同备案表(三份);
2、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4、分包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执业或上岗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5、分包合同草签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提供人公章。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六)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77号公告)(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九)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办XX261号)(十)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XX330号)(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十二)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XX451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XX4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XX111号)(十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XX36号)(十四)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XX109号)八、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款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九、重要提示
(一)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的内容,请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合同中禁用的条款如下:
1、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
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XX261号)2、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标准不按规定支付的,禁用设置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或设立暂缓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XX261号、湘建价XX403号、湘建建XX111号)3、工资标准低于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
4、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
禁止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或建设单位一时资金不能到位,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XX)261号)5、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XX)261号)6、采用不平等条款转移风险。
合同价包括所有风险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风险内容,强行采用包干价,如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遇变化时均不调整,但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风险费率的,没有约定土建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安装、装修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参省建设厅湘建价(XX)2号)7、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继续使用定额计价法,不执行消耗量标准的。
(省建设厅湘建价(XX)236号)8、不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省建设厅湘建价(XX)330号)9、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完毕时间的。
(省政府令192号)10、合同没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又不提供担保的。
(省建设厅篇三:
中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造价员 备案 劳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