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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6.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由属地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核发的《吊装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七条作业延期和关闭。
1.吊装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2.作业完成后,申请负责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吊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九条在吊装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四章安全职责
第十条作业申请人:
1.是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4.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5.组织实施作业;
6.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作业批准人: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指挥人员:
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3.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4.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5.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三条司索工:
2.预测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
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3.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4.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5.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起重机司机:
1.符合附件5要求;
2.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3.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5.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作业安全监护:
1.作业安全监护是吊装作业的监护人,对吊装作业负有监护责任,熟知吊装作业区域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2.作业安全监护应配合现场安全监督对照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吊装作业中,作业安全监护必须督促、监护作业人员按照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
4.作业安全监护在吊装过程中必须始终在作业现场,对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认真监护,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行为;
5.发现异常情况时,作业安全监护有权停止吊装作业。
第十六条现场安全监督:
1.现场安全监督应熟知吊装作业区域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2.现场安全监督对照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当发现吊装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与吊装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吊装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吊装作业;
4.吊装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吊装司机、司索工和吊装指挥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吊装作业许可证、吊装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作业;
第五章起重机械管理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采购、改装、维修、安装、拆除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十八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经设备管理部门确认,并应有存档资料。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六章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与修理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的检查
1.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设备技术人员、起重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新购置的;
——大修、改造后;
——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连续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2.经常性检查
起重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若使用中发现有安全装置被损坏或失效(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3.定期性检查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性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
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除此之外,移动式起重机还应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验。
从设备启用到报废,定期检查均应保留检查记录。
4.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对闲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照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对闲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
放置在恶劣的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二十三条维护和修理
1.修改或改变额定起重量
未经制造厂家的书面批准,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经制造厂家批准改造的起重机,应对额定起重能力、操作程序、安全装置和技术资料以及标牌(指示牌、标签、贴纸)等作相应的改变,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降低起重机原有的安全系数。
2.预防性维护
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
维护报告应存档。
3.润滑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
应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4.液压系统的维护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
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5.修理授权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
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6.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
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上,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维护时,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子、绳鼓和滑轮组;
——在穿钢丝绳时应使用木棒或铁棍;
——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凡2米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其他。
7.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配置有金属标牌。
标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起重机、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
——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第二十七条一、二级吊装作业,生产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三级吊装作业可采取区域巡监的形式,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派安全监护人到现场,监护人必须随时掌握吊装作业现场情况,检查确保各类安全措施落实,如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吊装作业;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有权随时检查吊装作业现场。
如发现违反吊装作业制度或吊装作业有危险时,可收回吊装作业许可,停止吊装作业,并根据违章情节处理有关责任者;
第三十条起重机司机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持续作业一般不超过2小时,否则应休息后再进行作业;
连续作业时应配备双司机轮流作业,以防身体状况不佳,造成吊装伤害事故;
第三十一条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1.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
2.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3.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
4.起重机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5.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
6.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
7.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
8.所有副臂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9.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进行评估。
较复杂的吊装作业还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HSE作业计划书)。
吊装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1.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
2.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3.使用手册整洁、齐全,随机携带,方便司机查阅;
4.载荷能力标牌应清晰、完整,固定在操作室内;
5.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6.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或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7.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
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
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8.吊装作业的其他安全要求见附录。
第三十三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
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3.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八章附侧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许可证
附件2:
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
附件3: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全要行,修订,附件4:
起重司机的资质和要求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许可证
编号(单位简称—年-序号):
吊装作业单位
属地单位
作业区域
作业级别
吊装作业内容描述:
吊装货物名称
货物规格(长×
宽×
高):
米
货物重量(最大单件重量):
千克
吊装重量(货物重量×
1.25):
千克
吊装半径:
吊装角度:
度
起重机额定载荷:
千克(在以上吊装半径和吊装角度的情况下)
是否附安全工作方案是□否□
是否附应急救援计划是□否□
是否附图纸是□否□
是否附吊装计划是□否□
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起重机械操作人
证号
指挥人
司索人
监护人
监督人
起吊前检查表
项目
是
否
无
1.吊装准备:
□
货物吊装、移动过程中是否有障碍
是否已核实货物准确重量
3.起重机及人员:
吊装角度是否适合(考虑货物最差角度)
是否已确定作业组中每一个人的任务
是否符合起重机额定载荷
是否已确定吊装负责人
检查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
起重司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良好
是否已按规定对起重机进行了各类检查和维护
起重司机是否持证上岗
已核实吊索具及其附件满足吊装能力需要
起重司机是否有克服吊装盲点的措施
已检查吊索具及其附件有无缺陷
是否需要无线电通讯工具
是否已清楚货物的规格尺寸及重心
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吊装计划交底培训
是否已明确货物的捆绑和固定方式
是否已明确指挥信号
是否已制定吊挂货物的方法
是否已明确唯一的吊装指挥人员
货物支撑物是否合适
吊装指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否明确货物吊运路线
确认起重机已进行日常检查
是否明确如何运输货物
支腿处的地面是否平整、坚实
是否明确货物放置地点
支腿支撑加固措施是否落实
是否考虑货物吊装时的平衡方法
天气情况是否适合吊装
是否需要引绳(或拉钩)
是否确认已落实应急措施
是否已考虑强风下操作的货物稳定措施
4.关键性吊装
是否是带有突出物的货物
是否已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
2.吊装区域:
是否已指定监护人员
是否需要路障和警告标志
是否确认操作区域附近的电线及防护措施
是否需要梯子或脚手架
是否确认操作区域附近的管道及防护措施
设障区域是否涵盖货物旋转半径
5.其他(请注明):
是否已考虑辅助工具和设备
注:
满足“是”打“”;
不满足“否”打“”;
与本次吊装无关“无”打“”
申请
我保证我及我的员工,已经了解本次吊装作业的安全方案和此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并保证在作业开始前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在作业结束时及时通知属地单位负责人。
作业申请人:
年月日时
审批
本人已审核与本许可证相关的文件,并确认符合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同意作业。
设备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批准人:
年月日时
现场确认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已掌握本次吊装作业的内容及安全方案,并对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
起重机操作人:
指挥人:
司索人:
监护人:
监督人:
年月日时
关闭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申请人:
取消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提出人:
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张贴在作业现场,第二联作业单位保存,第三联业务主管部门保存,第四联生产班组保存。
开始日期和时间:
结束日期和时间:
作业区域或地点:
公司名称:
工作描述:
该作业项目符合关键性吊装作业条件中的第条:
1、实际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2、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起吊的;
3、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4、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5、起吊偏离制造商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
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6、其他。
描述:
A起吊设备重量
1被吊物件净重/空重千克
2未估算到的材料重量千克
3盛装或残留液体重量千克
4其他千克
5被吊物件总重量千克
被吊物件总重量的确定方法
移动式起重机关键性吊装计划样表(续)
B吊装数据
主起重机 辅助起重机
1滑轮组重 千克 千克
2辅钩的重量 千克 千克
3扁担的重量 千克 千克
4吊索重量 千克 千克
5卸扣的重量 千克 千克
6副臂的重量 千克 千克
使用位置 贮备位置
7起吊绳索的重量 千克 千克
8起重机总重量 千克 千克
总重量(B8+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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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吊装 作业 安全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