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路租赁合同甲方立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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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路租赁合同甲方立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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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路租赁合同甲方立场
合同号:
XX公司
接入链路租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012年月日
合同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订地点:
XX公司
链路租用合同书
为了建成中国全球一体化网络服务平台,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为了实现快速、稳定、安全的链路服务,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本合同的提供方和服务方。
在本合同中,“甲方”是指签订本合同的司,“乙方”是指签订本合同的xx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一致,于2012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开户行:
帐号:
1.定义
1.1.链路:
是指连接两端的电路及租用路由器的统称,如无租用路由器,则链路仅指连接两端的电路。
1.2.一站式服务:
在一点完成相关业务服务,如:
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1.3.端到端:
由乙方提供的,经运营商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一次性费用:
租用业务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
手续费、调测费,以及为满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设备费或工程费。
1.5.月租费:
按月收取的链路租用的费用。
1.6.网络割接:
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2.服务容
2.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的海外分支机构至其区域网络中心(具体见附件1链路租用需求单)接入链路、相关网络集成以及运行维护服务(以下简称''链路租用”),本合同对链路租用的数量及起始日期不做限制,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的需求单为准。
2.2.甲方有链路租用需求时,如:
新开、升速、降速、退租,应向乙方提出。
以中标价格为基准,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链路租费和链路指标达成一致后,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链路租用需求单(本合同附件一),并将一次性费用和链路租费信息更新到附件二。
3.包装和标记
3.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采用满足中国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的保护措施对应交付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记。
3.2.包装均应附随一份装箱单,详细、清晰地列出该包装箱的有关设备相关单
据(或文件)的名称、数量等。
4.交付
4.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本合同项下附件一中描述的链路交付给甲方。
4.2.租用链路开通是指链路两端路由器局域网接口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
4.3.租用链路端到端开通后,乙方与甲方共同签署租用链路验收单(见附件三)。
租用链路确已根据甲方租用要求和国家相关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钱路实际开通日以乙方与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附件三中日期为准。
乙方自租用链路的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年租费。
4.4.乙方应在交货日期前5日,将链路在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注意事项、具体的到货日期以及甲方需提供的具体协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5.质量保证
5.1.乙方就链路租用服务做出如下保证:
5.1.1.租用链路符合中国及甲方所在国法律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
5.1.2.xx公司至区域网络中心接入链路满足承诺的指标。
6.费用及付款
6.1.本合同费用包括链路租赁费及一次性建设费用xxo链路租赁•费为年付费,每年XX元人民币。
6.2.价格依据:
附件二所列价格为甲方向乙方付费的价格依据。
6.3.移机费用:
使用过程中境外端如需要移机,移机费用需根据实际发生数收取,可能涉及的费用包括移机一次性费用。
6.4.上述费用为含税价格,即包含付款所产生的关税、税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6.5.付款单位:
6.6.付款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租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支付链路租费,汇到乙方指定的账号上。
6.6.1.缴纳周期: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年租费收费通知单核实后向乙方缴
纳锥路年租费,并汇到乙方指定的账号上。
6.6.2.链路开通后,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租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一次性缴
纳链路年租费。
6.7.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并附正式商业发票。
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如无异议,应在符合付款条件后20日支付费用;如有异议,应在5日向乙方提出。
异议解决后,乙方应重新向甲方出具付款通知和票据,甲方收到后依上述程序支付费用。
6.&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起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
7.初验、实施及正式验收
7.1.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及下述要求,共同对租用的链路进行初验。
7.1.1.初验工作必须在节点联调前完成。
7.1.2.初验完毕后,双方应共同签署“租用链路验收单(见本合同附件三)”。
'‘验收单”所载容是双方对产品在初步验收过程中所出现问题以及对产品的表面状况或服务进行记载的初步证据。
7.1.3.双方如在初验过程中未发现产品或服务与本合同相关规定不符,未发现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应视作初验合格。
7.1.4.自租用链路实施完毕后,如租用链路通过正式验收,双方应共同在租用链路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合格”。
8.退租
&1.甲方退租时,应支付已使用链路的相应的租金。
9.服务条款
9.1.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9.2.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9.3.乙方提供最及时的故障响应,一点故障申告受理服务,在接到甲方客户申告后,立即进行回复。
享受乙方为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9.4.对于链路传输设备的维护管理将由乙方负责。
对于为甲方所提供的各类通信设施,乙方须制定相应的维护作业计划,以保障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甲方不为链路使用设备承担任何更换及维护义务。
9.5.因乙方进行链路施工、割接等工作影响甲方链路正常使用时,乙方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9.6.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的链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9.7.链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大客户故障受理中心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链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
9.&由于甲方业务具有国家安全性质,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前来函的要求在特殊时期对指定链路提供重点通信安全保障,保障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9.9.链路建设完成后,乙方除承担质量保证期的相关责任外,还应就租用链路
的使用、运行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应该的运行维护服务。
10.技术人员
10.1.双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就租用链路的交付、安装、调试、验收以及维修(护)服务为甲方提供数量充足、技术合格的技术人员。
10.2.如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存在不能按时、高质量提供甲方所需服务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技术人员进行替换。
在上述情形下,因人员替换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3.在租用钱路交付、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技术故障以及解决方案均应由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记录在册,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11.其他责任和义务
11.1.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义务外,乙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及义务:
11.1.1.如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乙方需派出(授权)乙方成员或任何第三方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或承担的责任,则本合同中对乙方义务或责任进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对上述各方同样适用,并且,在该等情形下,乙方应对乙方成员或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11.1.2.乙方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对其为履行本合同派出的人员和投入的设备
财产负责购买适当的保险来保障可能发生的损失。
甲方对不是因其自身过错引起的乙方人员或设备财产的损失可提供必要的协助措施。
11.2.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义务外,甲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1.2.1.甲方应就租用链路的交付、安装和调试向乙方提供必要场地和设备运行环境。
11.2.2.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应会同乙方授权代表共同对租用锥路进行初验和
正式验收工作。
11.2.3.甲方应在乙方向其提供链路租用时派专人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主要包括:
11.2.3.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11.2.3.2.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各方配合乙方的安装调测和运行维护工作;
11.2.3.3.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12.
12.1.本合同项下的信息为本合同商务条款和一方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告知另一方为信息的资料。
前述信息不应包括:
(a)本合同签订前或本合同期间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b)披露之前在另一方合法掌握之中,并且另一方并非直接或间接通过披錄方获得的信息;(C)由不受披露限制的第三方合法提供给另一方的信息。
12.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后5年相互为对方的信息。
双方同意,除非根据法律要求,否则不得出于除执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另一方的信息。
双方同意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和措施,保证其雇员和合作伙伴不对外披露或散布信息而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13.述和保证
12.1.双方的述和保证:
13.1.1.双方均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有权从事其目前开展的业务,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
13.1.2.本合同对双方均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13.1.3.不存在影响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重大的悬而未决的诉讼(或仲裁)。
13.2.乙方的特别述和保证
13.2.1.乙方声明并保证其享有或拥有必要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及职责。
13.2.2.乙方保证任何第三方不能对提供给甲方的租用链路主任何权利或要求。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无法控制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活动、罢工、动乱、各个国家政府的政策法规及其海关、活动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14.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3.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以快递或挂号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4.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履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仍无法终止或消除,则本合同可以终止。
14.违约责任
15.1.乙方未达承诺指标按以下情形赔偿:
15.1.1乙方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应链路建设,对于不能在该时间开通的链路,乙方必须在开通截止日期后的10个工作日,按照一次性费用的三十分之一缴纳日赔偿金(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若延误天数超过30天,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最髙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链路的一次性费用。
15.1.2故障响应和修复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超出部分每小时按照此链路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缴纳赔偿金(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若累计小时数超过24小时,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索取赔偿。
最多赔付该链路当月月租费的3倍。
15.1.3链路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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