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车辆融资租赁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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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按规定交付购车相关费用后,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汽车所需的剩余资金。
乙方必须在甲方的陪同下办理各项有关的手续,包括签署车辆提取验收文件以及投
保本合同第九条第3项规定的各项险种等。
在办理各项手续结束之前,车钥匙应交由甲方保管。
3、在完成本条第二项手续后,乙方应在车辆交付地验收(包括进行试车)。
验收通过后,甲方交付车钥匙,乙方需同意甲方保留一把备用车钥匙(备用车钥匙在乙方
清偿甲方所有费用后交还乙方)。
第六条租赁汽车的所有权
1、融资租赁期间,甲方为租赁汽车所有人,车辆登记证书中登记的所有人必须为甲方。
乙方仅具有使用权。
2、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汽车进行销售、转让、抵押、出借、投资、改变、改造或采取其它任何涉及租赁汽车所有权处置的行为;
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任何活动;
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不符合其资质的运输。
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汽车用于转出租。
4、乙方付清甲方全部租金、租赁管理费等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后,所租赁的汽车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负责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
税费,甲方应予以协助。
如甲方认为必要时亦可在乙方全部付清合同约定全部款项时,向乙方发出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书面通知等形式),要求乙方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并承担全部过户税费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办理过户,否则可视为放弃车辆所有权。
5、租赁未满6个月的乙方不得提前付款;
满6个月后乙方如需提前付款的,需在当月付款前1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获甲方批准,提前支付必须是全部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并同时支付车辆剩余租金5%为违约金和手续费500元(违约金和手续费之和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收),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甲方收到全部款项后,租赁期结束并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七条租赁汽车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乙方负责选定租赁车辆并对车辆的质量负责,甲方不对车辆的质量负责,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汽车经销商责任时,由乙方负责向汽车经销商交涉
索赔,甲方可予以协助。
2、在租赁期内,因事故致使租赁汽车遭受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存在赔偿款或保险理赔款,应优先支付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及费用后,剩余部分
归乙方所有。
3、租赁期内,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4、乙方雇佣的人员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或第三人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5、如发生上述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和合同效力,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租赁汽车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承担
1、租赁汽车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租赁汽车。
2、在租赁期间,租赁车辆一切维护、维修(含事故车辆的维修和车辆本身故障的维修)必须在甲方指定授权的维修点进行维护、维修,否则甲方不予支付乙方的理赔
款。
如乙方在车辆租赁期间出险,距离出险地100公里内无甲方指定授权的维修点,乙方维修完成后,甲方将向乙方收取维修金额的20%的费用作为车辆的贬值费用。
乙方应根据租赁汽车制造厂商和甲方的要求对租赁汽车按期进行保养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对租赁汽车的常规保养里程不得高于生产厂商规定的保养公里数。
否则乙方应当按照1000元/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严重拖延保养周期,可能损坏车辆正常使用时,甲方可强行拖回,并可按照第十一条第1款乙方严重违约情形处理。
3、在租赁期内,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承担并按时缴纳未包括在本合同融资项目中的车船税、年检费用、通行费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各种税费。
4、在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对租赁汽车进行保养、维修、年检、交付保险、车船等税费而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如因此导致甲方一切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
偿。
5、为保证车辆安全性,甲方负责在车辆交付前为车辆安装gps系统。
如乙方在租赁期内私自改装或拆除该系统,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
租期内gps系统未正常运行且经甲方通知提醒后,乙方仍不配合检修的,甲方有权强制拖回车辆对gps系统进行维修。
6、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的,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
若乙方怠于通知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乙方可能逾期或无力清偿本合同债务的情况下,甲
方可依自己的判断,提前终止合同并对租赁车辆做残值处理以提前收回租金和费用。
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剩余租金和费用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不足剩余租金的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租金及其他综合费用。
第九条租赁汽车的损坏、毁坏责任和保险
1、租赁汽车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费由乙方承担。
险种包括:
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及保险公司消贷硬性规定的或乙方要求的其他险种,保
险期自租赁汽车支付之日起至本合同终结为止。
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同时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明,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赔偿,如因乙方延误时间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期内租赁汽车损毁或灭失的,乙方需依本合同按期交纳租金至付清,但第三方或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可扣除。
3、在租赁汽车发生毁损或灭失而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汽车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汽车相同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4、乙方责任人因故不能参加保险理赔时,甲方为当然理赔代理人,保险理赔金全部归甲方或首先扣除乙方所欠甲方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所有费用。
5、保险赔偿金分割方式:
租赁汽车可修复时,保险赔偿金归乙方,并由乙方负责修复汽车;
如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甲方应首先扣除乙
方所欠甲方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所有费用,其余部分视不同情况归甲方、归乙方或由乙方其他债权人按法律顺序分割。
6、乙方承诺:
(1)乙方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2)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任何涉及租赁汽车使用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直接、间接损失和所有善后费用)。
第十条承诺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
2、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信息提交给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3、乙方授权甲方向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采集有关乙方的个人信息。
4、发生任何危及甲方权益的事件时,乙方除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5、变更住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事项,以及工资收入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于事项发生后五日内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
1、在租赁期内乙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汽车并对汽车做残值处理,且租赁汽车内的任何财物一律视作乙方放弃所有权,归甲方所
有。
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全部归甲方所有;
不足剩余租金和费用的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租金及其它综合费用:
(1)乙方未按合同中《付款时间表》列明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当期租金超过七天的;
(2)乙方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以及任何可能影响乙方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的;
(3)乙方在租赁期内私自改装或拆除gps系统;
(4)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
(5)乙方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全部/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刑事程序,或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7)车辆被查封、扣押、没收、拍卖、强占或受到类似威胁;
(8)乙方将车辆用于违法经营或涉嫌犯罪;
(9)乙方付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被收缴的;
(10)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1)乙方在租赁期内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及其他严重违章行为;
(12)未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购买保险的;
(13)任何违反本合同义务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
2、当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租金时,甲方除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外,还有权按应付租金1.2‰/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滞纳
金为止。
3、当乙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或无力付款导致甲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
拍卖费、差旅费、人员工资费等全部费用。
4、在合同期内,车辆有违章行为的,乙方必须在九十日内处理,违章扣分达到6分或违章金额达到1000元的,必须在违章后的十日内处理完成。
若需要甲方代为处
理的,需提前将费用先行支付给甲方,超过约定时间不处理的视为违约,同时乙方在达到年检时间30日前,必须将全部违章处理完毕。
若年检时仍未处理的,甲方直接代为处理,涉及扣分的收取500元一分的处理费用;
若单条违章即超过12分的,每条加收2000元处理费,同时甲方有权将车辆拖回,拖车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车辆被甲方拖回30日内未将处理违章的款项付清,则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第1款第(13)项约定解除合同,并按照该条规定情形对汽车残值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第八条第三款中约定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第三方担保
丙方为乙方履行合同的保证人,丙方承诺:
1、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就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应付款项,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全部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偿还首付款及每期租金
(包括利息、滞纳金、违章罚款、保费、保养费、维修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违约赔偿和甲方为实现其权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保证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的担保期限为乙方最后一期租金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
3、如果保证人地址发生变化、或如果保证人发生可能影响偿还能力的重大变化,乙方应在变化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重新提供担保。
4、如果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保证人,所有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而任何一个保证人均对全部融资款项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除本合同第四条第3项)必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3、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修改、补充、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经双
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各方确认,本合同记载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具有法律效力,是各自的送达地址。
(2)各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其他方进行通知;
(2)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3)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4)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5)项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责任告知
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第六条第2项的规定“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汽车进行销售、转让、抵押、出借、投资、改变、改造或采取其它任何涉及租赁汽车
所有权处置的行为;
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活动;
”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影响双方合作,特此告知您,不得对租赁汽车做出如上所列的各种处置行为,否则我司将对您以诈骗罪报警或提起诉讼,追究您相应刑事及民事责任,您将面临3-10年刑事责任处罚。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正本壹式份,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所有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
2、本协议签署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3、乙方和丙方确认:
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对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完全理解、接受,承诺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格式合同”等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
甲方:
储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乙方:
丙方(保证人):
(保证人为多人的均在此签字捺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二: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号
融资租赁合同
(直接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二零年月日
出租人
名称:
融资租赁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2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
柴玮聪
承租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
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同意在符合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前提下,根据承租人对车辆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车辆,并将所购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现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和解释1.1定义
“租赁物”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规定的车辆,以下称为“租赁物”或“车辆”;
“租金”指承租人因接受出租人所提供之融资租赁服务,而应向出租人偿还及支付的价金,总金额为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之和;
“租赁本金”指出租人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支付的款项总额;
“租赁利率”指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规定的利率;
“车辆总价款”指出租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总价款;
“首期租金”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第一笔租金。
首期租金不包含租赁利息;
“后期租金”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后,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剩余各期租金,该部分租金包含租赁利息;
“扣款日”指出租人、承租人及供应商约定的后期租金缴款日。
还款月的15号为后期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扣款日;
“扣款账户”指承租人在出租人指定银行开立的,用于出租人扣划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银行账户;
“出租人指定账户”指出租人用于接收承租人或供应商直接支付的相关款项的银行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还款月”指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后期租金的租金到期日当月;
“起租日”指租赁期限开始计算之日。
本合同各方同意以承租人签署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函》的签署日作为起租日;
“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到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期间;
“供应商”指向出租人出售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公司;
“管理费”指出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向承租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供应商垫付当期租金及罚息”指承租人在还款月的15号未支付当期租金,供应商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
供应商的代垫行为,不视为承租人履行偿还当期租金及罚息的义务,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供应商垫付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其代垫租金及罚息;
“供应商回购”指承租人出现约定的回购情形后,供应商对租赁物和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进行回购。
回购款项为承租人已到期未付租金、逾期罚息、剩余租赁本金、剩余租赁本金加计的3期租赁利息(此处计算租赁利息适用的租赁利率为回购条件成就时本合同中适用的租赁利率)、名义价款及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款项。
供应商向出租人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违约事件”指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违约及违约责任)中列明的任何情况;
“潜在违约事件”指任何(随时间推移、发出通知、根据本合同做出任何决定或上述各项的任何组合)可以合理预期会成为违约事件的事件;
“重大不利影响”指某事件或情况,根据出租人的合理判断,将导致承租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大义务或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或影响任何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
1.2解释
本合同的任何附表或附件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就如同该附表或附件中的规定在本合同中列明一样。
此外,在本合同中凡提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指中国现时的法定货币。
“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根据上下文应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允许的受让人及得到该等称号的任何人。
“日”、“月”、“年”均应按照公历解释。
“本合同”应包括组成本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的文件。
2.租赁物
2.1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所确定的租赁物。
3.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所确定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算。
3.2起租日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函》之日,且起租日不受租赁物供应商和承租人延迟交货、验收、索赔、退货等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
4.租金
4.1租金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所确定的租金。
如在租赁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或实行贷款利率自由化,则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该等事件之日前,本合同最后一次确定的租赁利率执行。
租赁利率的调整方式为:
按期调息。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含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在调息日发生调整),则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日开始执行该调息日适用的基准利率所确定的租赁利率。
租赁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
4.2首期租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首期租金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条所确定的租金。
出租人对承租人资质审查合格后,通知承租人支付首期租金。
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本合同供应商账户。
为便于电脑系统识别付款人名称,承租人可以通过银行的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录入付款人信息和款项用途(首期租金、逾期租金、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款项等)。
承租人应通过同一户名的账户办理支付手续,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出
租人查询。
4.3后期租金的支付方式:
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表》(见本合同附件三)支付后期租金。
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条规定出租人调整租赁利率的,出租人将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调整表》支付租金。
但出租人未及时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并不代表出租人放弃调整租金的权利。
还款月的15号为租金到期日,出租人有权在还款月的15号扣划当期租金。
在还款月扣款日前,承租人应当将当期租金交付至扣款账户或汇款至指定账户,以便出租人收取当期租金。
承租人在扣款日以前没有将足额的租金支付至扣款账户或指定账户,导致出租人当期租金扣款不成功的,视为承租人逾期。
承租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对逾期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比例向出租人支付罚息。
在租金到期日前(即还款月的15号前),供应商没有垫付当期租金及/或罚息的,出租人有权于扣款日在供应商交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其应当垫付而未垫付的款项。
出租人扣划保证金后,供应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供应商逾期未将保证金补足的,出租人有权在下期结算款中直接扣划供应商应补足而未补足部分的保证金。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逾期租金及罚息后,如该款已经由供应商垫付,则由出租人在下期结算时将该款支付给供应商。
若供应商未垫付且其保证金不足划扣,导致回购条件成就的,供应商应履行回购义务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项,供应商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移给供应商。
承租人可通过银行的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录入付款人信息和款项用途(如逾期租金、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款项等)。
承租人办理了银行网银收款服务后未经出让人同意不得擅自办理终止手续。
承租人应通过同一户名的账户办理支付手续,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出租人查询。
4.4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交《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四)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承租人出具《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
承租人应在《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通知的付款日或之前向出租人付清在该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以下款项,本合同自出租人收齐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之日终止。
如承租人未按时付清所有款项的,则《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自动失效,承租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重新申请。
4.4.1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
4.4.2未到期的租赁本金;
4.4.3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
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的计算适用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的规定;
4.4.4应付未付的罚息;
4.4.5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名义价款;
4.4.6其他应付款。
5.租赁物的购买及相关费用
5.1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确定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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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车辆 融资 租赁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