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一通三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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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
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科签字。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老塘通风和不合理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
矿井通风系统要作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的需要风量。
(3)所有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
掘进巷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尽早形成通风系统,缩短串联通风的时间和单巷长距离通风的长度。
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局部反风系统,使工作面能够达到进风巷、回风巷风流方向互换。
2、巷道贯通的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炮掘巷道在贯通前20m、机掘巷道在贯通前50m,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接到“巷道贯通通知单”后,由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专题贯通措施,通防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单”编制贯通通风安全措施,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确保贯通后风流不发生短路事故并按需要配足风量。
措施要报请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安全科、总工程师逐级审批。
(2)、贯通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受到影响工作地点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4)、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3、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
中。
在采区内开掘巷道,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采区的进风中。
上述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上报总工程师审批。
5、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1)、每一水平、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建立单独的系统。
(2)、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6、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两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2)、采区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3)、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包括串联掺新)中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要小于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杜绝发生循环风。
(4)、在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5)、上述各种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在此种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
(6)、一次串联指一个采煤或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一个工作地点或串联掺新到风流中进入其它地点;
两个采掘工作地点的回风进入到同一工作地点为二次串联(对新开拓水平、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不在此限)。
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8、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全部封闭采空区。
9、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按规定设置、管理。
10、主要通风机的管理
(1)、矿井装备的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完好,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主要通风机司机每小时将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2)、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1次。
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出风井口安设的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4)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5)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在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转时,还必须制订受停风影响地点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
11、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的风量时,经矿长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12、矿井反风设施齐全、有效,遇灾变需进行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特殊情况下反风确有可能造成危害时,经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本年度可暂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须对反风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制定安全措施。
13、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01条的规定。
对于井下用风门隔断的巷道不进行风速考核。
14、矿井每月编制配风计划,计算矿井需风量和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的需要风量,配风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批执行,按计划配合机电部门配合进行风机工况点的调节,使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0%。
15、矿井的风量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按需分配和风量自然分配的原则执行,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通风,尽量避免在进风流中任意增加矿井通风阻力。
16、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牌上应包括测风地点、测风时间、测风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及测风人等内容。
通防科要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17、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季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5%。
18、采掘工作面、峒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的供风量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19、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和外部漏风率应以主要通风机实际排风量(包括矿井外部漏风量)为准。
计算时应以进风或回风的同口径为依据,计入有效风量的地点包括:
(1)、独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串联掺新通风工作面只算一个面的风量)。
(2)、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
(3)、独立通风的峒室。
(4)、独立通风的人行道及其它巷道,专为冲淡瓦斯而独立供风的其它巷道供风量均可算为有效风量。
20、矿井必须至少每3年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21、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同时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巷道普查,绘制到1∶2000的工程平面图上,并制定巷道维护扩修计划,每季度进行检查考核。
22、通防科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开采几个煤层时,必须备有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绘制通风系统图结合矿井实际严格按《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图例绘制。
矿井通风系统图由通防科、调度室、安全科、为矿井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各保存一份。
通风系统图由技术员或测风员绘制修改,按月报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矿井通风部门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二)、局部通风管理
〈一〉、掘进巷道通风方式: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二〉、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及风筒的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立管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
局部通风机由使用单位施工地点的当班班长负责,并填写局扇承包牌,牌板上应填明使用地点、局扇型号、功率、管理人员等;
负责人必须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风。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全风压供给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风速不得小于0.15m/s,避免发生循环风。
3、局部通风机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
安装时必须垫高或吊挂,离地面高度大于0.3m,风机前后5m内保持清洁,无任何障碍物;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
4、局部通风机由通防工区负责安装;
开关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并负责掐接电源及日常运转的维护工作。
5、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并要靠帮,不得挤压或损坏。
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米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风筒的接挂、维护由通防工区负责,掘进工作面向后30米范围内的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
6、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能够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
矿井采掘供电要分开。
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三〉、规程编写要求:
掘进工区技术员在编写作业规程时必须对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及风筒的安装使用、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明确规定。
掘进作业规程中局部通风设计必须由通防科签署意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
掘进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措施,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四〉、巷道停、送风规定:
1、严禁随意停止、启动局部通风机,如需停止或启动局部通风机,必须经通防科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执行。
2、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报请通防科批准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
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前,必须将巷道内所有人员撤到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切断巷道内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并在巷道入口2米处打设栅栏,悬挂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防科、调度室汇报具体的停风时间。
3、因无计划停电停风时,必须立即将巷道内的全部人员撤到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切断巷道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在巷道入口2米处打设栅栏,悬挂警标,设专人在新鲜风流中警戒,并立即向通防科、调度室汇报,按要求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撤除警戒人员。
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撤出巷道内所人员,在巷道入口2米处设置栅栏,悬挂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防科、调度室报告。
5、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在栅栏处检查一次瓦斯浓度,如发现栅栏内侧1m处CH4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向通防科、调度室汇报,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24小时内封闭完毕。
6、恢复通风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证实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6.1、若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6.2、若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实施。
7、局部通风机的启动及停止必须由兼职局部通风机司机完成,其司机为通风管理人员、通风工、专职瓦检员及各施工单位班长、兼职瓦检员。
8、检查瓦斯时,至少2人同行,携带氧气检测仪,两人相距4—6米,采取由外向里渐进检查的方式,除检查巷道内的气体外,还要检查机电设备设置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的CH4、CO2的浓度和局部高冒区的CH4、CO2浓度,若发现CH4、CO2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00条规定时,O2浓度低于18%时,必须立即停止前进,撤出到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并立即向通防科、调度室汇报,以便采取措按进行瓦斯排放处理。
(三)、通风设施管理
1、采掘生产设计必须包括通风设施的位置选择,同时在现场要提供合理的构筑条件;
回采工作面撤面结束后,必须由总工程师落实密闭的位置、构筑质量及构筑时间。
2、通风构筑物的位置必须选择在未受采动地压影响且围岩稳定的地方,防止煤岩柱裂隙或采空区(火区)漏风过大而引起煤岩自燃。
3、井下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达到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构筑由巷修工区负责、维护、维修工作由通防科负责。
4、通防科负责建立井下通风设施台帐,实行编号管理;
负责建立通风设施检查制度,对通风设施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5、通风设施由使用单位每班指定兼管人员,保证通风设施完好,确保风门不被同时打开;
平盘车过自动风门时,必须由人工开启自动风门。
6、任何人都不得毁坏或拆除通风设施,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由通防科或救护队进行,拆除密闭必须有专门措施,并由救护队进行。
7、调节风窗的调风口位置必须由通防科固定,严禁随意移动。
8、严禁无故开启或损坏井下栅栏,确因生产需要进入栅栏封闭区域时必须经通防科批准,通风后由瓦斯检查检人员检查气体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9、通防科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瓦斯防治措施:
实践证明,做好矿井通风工作是防止瓦斯积聚的最主要措施,而且必须按需配足风量,每月按时制定配风计划,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风设施齐全,位置合理;
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禁止一切非生产火源,对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火源严格管理与控制,主要有禁止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下井,在矿井生产中应选用矿用安全型、防爆型或矿用安全火花型电器设备,并确保设备使用过程中具有良好的防爆、防火的性能,停电停风,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管理瓦斯,防止瓦斯浓度超限。
(一)防止瓦斯引燃
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杜绝一切非生产需要的热源,严格管理和控制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热源,防止其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主要措施有:
1、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井下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拆卸矿灯;
照明要使用安全灯;
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米以内严禁出现名火;
井下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专门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
2、加强放炮和火工品管理,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装药方法装药、封泥;
严禁放糊炮、明炮。
3、井下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并严格管理,杜绝失爆。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井下供电应做到:
无鸡爪子、羊尾巴、无明接头;
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
4、在现场施工过程中,防止出现撞击或机械摩擦火花。
5、加强现场易燃物品的管理,对井下使用的汽油、机油、变压器油必须放到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到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上述物品,也必须放到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升井处理,严禁乱放乱扔;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二)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指出“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140条又指出“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唐阳煤矿生产实际,为消除矿井瓦斯隐患、杜绝瓦斯事故,在生产管理中必须采取以下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加强通风:
(1)、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每一采区都布置单独的回风通道,实行分区通风,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2)、加强通风设施管理,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各类通风设施要及时构筑并保持完好,通防部门设专人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正常使用,除通防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
(3)、加强风量管理,合理配风,按月编制配风计划,对井下各用风地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风,坚持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测风,根据风量测量情况进行调风,确保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机房硐室以及其他巷道的风量风速符合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局部通风机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5)、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风速不得小于0.15m/s,避免发生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设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其他施工地点,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6)、井下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2、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
(1)、建立严格的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对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密闭外等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2)、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要根据现场由通防科提出、总工程师确定后执行。
(3)、通防科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表必须及时送矿长、总工审阅。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在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5)、配齐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对所经过或工作的路线、地点进行瓦斯检查;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采煤机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6)、按规定安装使用瓦斯报警断电仪,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巷的掘进工作面、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被串联采煤工作面的进风流、被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使用瓦斯报警断电仪传感器,由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式瓦斯检测仪与传感器进行对照。
3、及时处理积聚的瓦斯:
(1)、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积聚的处理:
在工作面上部设置导风帘,迫使部分风流流经工作面回风隅角,将该处积聚的瓦斯冲淡排出;
风帘长度一般10m左右为宜,设置角度一般30—45度。
压风稀释法。
根据现场条件将井下使用的压风管接到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冲淡并排出积聚的瓦斯。
水射流除尘风机抽排法。
在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安设水射流除尘风机,将风筒接到回风隅角,将回风隅角积聚的瓦斯抽排到回风巷中。
(2)、采煤机切割部附近瓦斯积聚的处理:
在采煤机上安装水力引射器或外喷雾装置,将风流涡流区内积聚的瓦斯冲淡。
(3)、刮板输送机底槽瓦斯积聚的处理:
设专人清理输送机底下遗留的煤炭,保证底槽畅通,使瓦斯不易积聚。
保持输送机经常运转,即使不出煤也让输送机断续运转,以防止瓦斯积聚。
吊起输送机处理积聚的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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