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部分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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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用的举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14号,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
例外:
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①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
--②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
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
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
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协定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本国提出保留的除外。
条约和协定的主要区别在于:
协定一经各方国家的政府代表的签字则可生效,而条约在签字后还须经条约中所规定的国家的立法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一般做法和通用规则。
ICC–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ChamberOFCOMMERCE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
1.一般来说,当事人的约定(意思)高于惯例。
(1)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某种合同适用的惯例?
(2)是否可以在选择一种合同适用的惯例后在合同中作出与惯例不同的规定?
2.惯例的合同性效力
在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某项内容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已经选择了合同适用的惯例,则该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按惯例的规定来解释该项内容。
3.惯例的替补性效力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公约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如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惯例,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4.特殊情况:
惯例的强制性效力
如西班牙、伊拉克等国家的国内法中有所体现。
案例分析的思路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范围
(一)由国际性的商业团体和机构制定的通则、惯例和规则
(二)国际贸易实业界的一些习惯做法
(三)某些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惯例吗?
公约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四)一些国家的商业团体制定的规则
(五)国际上的一些大企业或同业公会所制定的,作为特定货物交易标准的格式合同
如《美国国际钢铁公司的标准买卖条件》
(六)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在一定情况下可视作惯例吗?
四、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的关系(略)
法律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对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是必须执行的。
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合同法的规定大多数为任意性规范。
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
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确认非法合同无效是指“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确认为无效,而不是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任何合同都无效。
对违反非强制性规定的一般合同,一般并不必然无效。
”《人民法院报》2003.9.17的《对无效合同违法性的认定》一文也明确指出:
“依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认定合同违法性的标准,只能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规定中的强制性规范,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协议自行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般而言,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而法律、行政法规在规定强制性规范的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任意性规范,由于任意性规范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修改,因此违反法律、行政规范的任意性规定的合同,不应被宣布为无效。
”
五、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一)为国际贸易商人提供了业务的行为规范
(二)为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处理依据
(三)简化手续,节省时间和费用,减少纠纷
总之,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六、国际贸易惯例的类型
成文惯例与不成文惯例;
普适性惯例与区适性惯例
七、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的发展
(一)惯例成文化
(二)惯例条约化
(三)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日益完善
(四)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正趋于公平合理
(五)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
第二题《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思考题
一、三种常用术语在查对(checking)、preshipmentinspection、法定检验、进口或过境所需的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签发的单据方面有什么规律?
二、《INCOTERMS2000》中各组术语有什么共同点
三、出口时采用FOB好还是CIF好?
四、《INCOTERMS2010》是如何将贸易术语分组的?
五、DAT与DAP有何不同?
六、比较《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对FOB的解释的不同之处。
七、比较《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对CIP的解释的不同之处。
八、比较DEQ与DAT的不同之处。
九、《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的主要不同有哪些?
十、在使用EXW术语时,买卖双方要注意什么问题?
《通则2010》将11种贸易术语按运输方式分为2组。
第一组: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EXW(ex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paid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andI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atterminal)终点站交货
DAP(deliveredatplace)
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duty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reealongside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on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表《通则2010》中的贸易术语一览表
贸易
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和费用划分界限
办理
运输
保险
办理出
口手续
办理进
适用运
输方式
EXW
出口国指定地点
货交买方处置
买方
各种
FCA
货交买方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
卖方
FAS
装运港船边
货交船边
水运
FOB
装运港船上
货物装上船
CFR
CIF
CPT
货交承运人
CIP
DAT
指定目的地
卸货后货交买方
DAP
做卸货准备后货交买方
DDP
一、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FreeonBoard)
FOB称为船上交货,我国也称为离岸价格。
使用这一术语时要在其后面注明货物装运港的名称,如FOB上海。
1.《通则2010》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交货——在规定的时间内于指定装运港按该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在如此交货的情况下提取(procure)货物[如在连环贸易(stringsales也称连环合同)的情况下](《通则2010》),并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
风险划分——《通则2000》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通则2010》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支付核对费用——卖方。
类似原产地证书的单据——卖方协助买方取得进口或通过第三国所需的由装运国及/或产地国签发或转发的任何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
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资料——卖方。
法定检验费用——卖方。
装船前的检验费用——买方。
2.装船费用的划分问题
(1)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
(2)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
(3)FOB并理舱(FOBStowed)。
(4)FOB并平舱(FOBTrimmed)。
(二)CFR(CostandFreight)
(三)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四)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比较
(1)相同之处
基本义务A1;
B1;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A2;
B2;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A4;
B4;
风险和费用的划分A5;
A6;
B5;
B6;
运输方式
核对、包装、preshipmentinspection、法定检验A9;
B9;
进口或过境所需的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签发的单据A10;
B10.
(2)不同之处
大的不同
运输保险导致的费用
通知及其造成的费用
术语后的地点
价格构成
二、FCA、CPT、CIP三种术语
(一)FCA(FreeCarrier)
(二)CPT(CarriagePaidto)
(三)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四)三种术语的比较
1.FCA、CPT、CIP的主要相同之处∶
()1都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皆为出口国的某一地点。
(3)风险的划分皆以货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为界。
(4)都规定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5)都规定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6)象征性交货
2.三种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
(1)办理运输的责任的规定不同
(2)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
(3)术语后的地点不同
(4)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
三、其他5种贸易术语(兼11种术语总结)
(一)EXW(exworks)
——工厂交货(出口国指定地点)
这一术语代表了在商品产地和所在地交货的各种交货条件,是卖方责任最小的术语。
(二)FAS(freealongsideship)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通则2000》F组是主运费未付术语
在集装箱运输下不适用。
在《通则1990》中规定,在该术语下由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而在《通则2000》及《通则2010》中规定,在该术语下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三)DAT(deliveredatterminal)
——终点站交货(指定终点站)
“终点站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的终点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终点站”包括任何地方,无论约定或者不约定,包括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或空运货站。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和卸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建议当事人尽量明确地指定终点站,如果可能,(指定)在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终点站内的一个特定地点,因为(货物)到达这一地点的风险是由卖方承担建议卖方签订一份与这样一种选择准确契合的运输合同。
此外,若当事人希望卖方承担从终点站到另一地点的运输及管理货物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那么此时DAP(目的地交货)或DDP(完税后交货)规则应该被适用。
该术语取代了DEQ-Deliveredexquay术语,
(《通则2000》)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四)DAP(deliveredatplace)
——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指定地点交货(指定地点)】
指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承受了货物在目的地的卸货费用,卖方无权向买方追讨该项费用。
该术语取代了《通则2000》的DAF、DES
和
DDU
《通则2000》D组是到达术语——其共同之处是卖方须负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1.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2.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如变形为DEQ(DutyUnpaid),则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这三种术语的A4皆规定卖方将处于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五)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VATUnpaid),valueaddedtax?
在该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
A4Delivery
Thesellermustplacethegoodsatthedisposalofthebuyer,oratthatofanotherpersonnamedbythebuyer,onanyarrivingmeansoftransportnotunloadedatthenamedplaceofdestinationonthedateorwithintheperiodagreedfordelivery.
四、《通则2010》11种贸易术语综述
(一)总共同点
1. “Incoterms将重点放在卖方的交货义务上。
”术语及其变形一般都是针对卖方的义务而言的。
2.结构相同
3.具体义务
A1,B1;
A9查对,包装标记;
B9PSI;
A10B10原产地证书之类的风险和费用。
(二)部分共同点
1.进出口手续的办理
除EXW、DDP外,皆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2.法定检验手续和费用
除EXW外,皆由卖方负责。
五、《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的主要不同
(一)术语名称及分类的调整
1、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新增加两种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AtTerminal)与DAP(DeliveredAtPlace)。
DAT该术语类似于DEQ术语
DAP取代了《通则2000》的DAF、DES
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DutyUnpaid)、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DutyPaid)。
(二)适应三种变化
1、“免税贸易区的不断增加”
——AdvicefortheuseofIncoterms®
2010indomestictrade。
2、“电子沟通在商务中的不断增多”
——Advicefortheuseofelectronicprocedures。
3、“被更加重视的在货物运输中的安全和变化”
——Informationonsecurity-relatedclearancesforshipments
(1)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此举将帮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否触及危险品条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船舶货柜中藏有违禁品。
(2)更准确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TerminalHandlingCharge-集装箱码头装卸作业费、码头操作费)纠纷。
如DAT
(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4)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三)其他
Extensiveguidancenotesandillustrativegraphics
电子交易程序适用方式
适用贸易术语的建议
措辞改变
仍可使用原来版本的术语
六、贸易术语的选择
出口时采用FOB好还是CIF好
——我国外贸出口中FOB和CIF术语的应用分析
丁梅生、文静,《对外经贸实务》,2006年第4期
一、外贸出口中采用FOB术语的弊端分析
很多出口企业和外贸人士都认为,订立FOB出口合同是既省事又省心的,因为我方只须在指定装运港船舷交货以及履行其他一些卖方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必去承担租船订舱和办理保险的责任和风险。
其实不然,采用FOB术语出口存在着很多的弊端。
(一)船货衔接问题
由于在FOB条件下是由卖方将货物运送到指定装运港口的仓库或码头,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这样买卖双方需要密切配合,给予对方确切、及时的通知,才能确保船货衔接。
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造成损失,产生纠纷,比如买方未能及时派船而此时卖方货已备齐并运至装运港就会造成船货衔接不当。
此外,在买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卖方通常处于被动地位,容易受制于人,比如出现船舶不适货的情况时就会对正常交货造成困难。
(二)物权控制问题
在FOB术语下,由买方指定承运人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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