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有关业务政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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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四)、安家费1、《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壹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五)、房屋修缮费《关于提高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退休后的房屋修缮补助费报告的批复》(容政办复[1988]151号)享受人员:
县委领导成员、人大专职领导成员、政府领导成员、政协专职领导成员。
标准:
将原来1986年县级退休干部房屋修缮费提高20%的意见,即原一次过房屋修缮补助费1949年10月—1952年底参加工作的由1500元增至1800元;
1953年1月——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由1200元增至1440元;
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由1000元增至1200元。
从1988年9月1日起执行。
1986年5月5日县政府批复劳动人事局《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回农村安置的有关住房修建补助费的请示报告》1949.10-1952.121953.1-1957.121958年后县级1200-1500元1000-1200元800-1000元区级1000-1200元800-1000元600-800元一般干部800-1000元600-800元500-600元《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住公房的退休干部退出公房后的房屋修缮费问题的通知》容政发[1991]140号一、凡在1991年以前办理退休住公房的干部,于1991年底(12月31日)退出公房(男、女双方)可按原规定的房屋修缮费标准发给,超期不再办理补发。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今后凡符合退休年龄的退休干部仍住公房的,如果在退休期间的一年内退出公房仍按原规定的标准发给房屋修缮费,逾期一年者,不再享受房屋修缮费。
(六)、特殊人员延长退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高级专家:
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设计师、特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专家。
审批程序:
专家单位提出意见,征得本人同意,县级医院体检表,填写审批表报人事部门审批,每次批准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时间的,报地(市)一级人事部门审批。
(七)、特殊人员退休待遇1、《关于我区镇南关解放之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复函》(桂人函[1999]372号)我区1994年10月1日至1949年12月12月11日参加工作的干部,现仍在广西工作的退休后,其工资按区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区人民政府《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退休后发生活补贴的决定》退休费比例按100%,每逢在职人员正常调资时可参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1999年12月执行)。
2、《关于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1998]97号)在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满15年),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至退休的科技人员,退休后其退休费比例按100%计发。
3、《关于提高林业基层科技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人发[2000]106号)在县、乡两级林业事业单位,从事林业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乡镇级不少于20年(女满15年),并在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岗位工作至退休的科技人员,退休后其退休费比例按100%计发。
在本规定下发前退休的林业科技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2000年12月12日起执行)。
4、〈关于工龄满30年以上归侨退休职工退休费按原工资标准发放的通知〉(桂侨会字[1995]1号)“对在我区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其退休费按原工资标准发给”(1995年11月21日起执行)。
5、桂人福字[1992]1号,男教师教龄满30年,女教师教龄满25年,退休后享受退休时全额工资。
(八)、被判处刑罚人员的退休1、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
由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身份和工资级别均未确定。
加之,缓刑又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不执行刑罚的考验期限。
因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2、《关于被宣告缓刑的工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否办理退休等问题对黑龙江省劳动局的复函》([1982]劳险字24号)工人被判处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原单位工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退休工人被判处徒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可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3、《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劳人险局[1982]4号)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4、《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人函[1996]286号)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在缓刑期适逢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则不应给其增加,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5、《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工人退休费计发问题的批复》(桂人函[2002]230号)。
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如聘任有职务的,在聘任期间可按所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这部分人员退休时应按工人的工资制度重新确定工资并按所确定的工资计发退休费。
他们在聘任期间所享受的职务工资不能作为退休费计发基数。
(九)退休审批1、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呈个人档案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副主任科员以上公务员由任免机关审批。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提供个人申请书,单位公示情况,个人档案,特殊工种劳保补贴,由人事劳动部门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提供个人申请书,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表(达到丧失劳动能力)、个人档案,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人事劳动局审批,企业职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公务员提前退休提供个人申请,由任免机关批准。
(十)、退休费计发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1、机关工作人员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金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
2、技术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满35年的,三项之和按90%计发;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三项之和按85%计发;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三项之和按80%计发。
3、普通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85%计发。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两项之和按80%计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十一)、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1、公务员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岁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的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十二)、2006年离退休人员增资标准1、离休人员行政人员:
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正科级及以下350元;
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教及相当职务及以下350元。
2、退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厅局级750,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
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
工人:
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160元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违法被查处期间暂缓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
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发。
二、工龄认定
(一)、工龄的概念工龄即工作年龄的简称。
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我国职工工龄的计算,分为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和折算工龄3种。
工龄是确定和计发职工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基本依据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一般称为工作年限。
(二)、工龄的计算形式工龄的计算分为一般工龄、连续工龄、折算工龄3种形式。
1、一般工龄也称总工龄,是工作人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或全部来源的时间,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的总时间。
2、连续工龄是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目前,凡是由组织调动的,无论是企业之间的互调,还是由企业调到机关、事业单位,或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都可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可作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能算作连续工龄。
3、折算工龄也称“加算工龄”。
是以正常工龄乘以国家规定的折算系数而得出的工龄。
凡是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损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的职工,均按规定的折算率折算工龄。
实行折算工龄的职工,除可提前退休外,还可享受较高水准的退休保险待遇。
(三)、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根据[1955]国秘字245号命令和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细则规定: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含公私合营)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集体有所有制人员工龄计算根据[1964]内人工字第180号文规定:
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3、精简、退职、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根据[1964]中劳薪字31、484号文规定:
工作人员经组织动员精简或批准退、离职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个人原因或自动离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
4、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根据国人事[1956]55号文件规定: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龄照算;
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不算工龄。
5、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根据[1980]教计字279号文规定:
“1970年前进入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学习的,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可算工龄。
由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发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算工龄,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9年后考入各类学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
”“1970年至1978年间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都计算为连续工龄。
”6、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根据[1963]中劳薪便字260号文规定:
军龄和入伍前的工作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待分配期间也计算工龄。
7、教师的工龄计算根据国文办字[1963]377号文规定:
“解放前夕各级学校教职员工(不包括敌伪、国民党政、军学校)的工作时间,可与解放后在学校的工作时间合并合为连续工龄。
”桂劳险字[1983]32号文规定:
“民办、代课教师直接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或进入大专学校学习毕业分配成为国家职工,其最后一次任民办、代课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艺人和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根据[1963]中劳薪便字233号文规定:
“合作性质的民间剧团的演员和职工转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后,他们最后一次民营剧团的工作时间可与转入国营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4]内人工字261号文规定:
“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员,其工龄从入队(包括集训)之日算起。
运动员原是国家职工,原工作时间可与入队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9、卫生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根据[1966]内人工字10号文规定:
“因工作需要,从联合诊所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联合诊所的工作时间可与调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2]308号文规定:
“私立医院职工经组织调动或随单位转为公办医院的,其在私立和公办医院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字[1986]6号文规定:
“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转为国家职工后,仍从事医疗生工作的,其任乡村、赤脚医生和国家职工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10、乡干部和农民技术员的工龄计算根据内人工字[1964]214号、[1965]内人工字87号文规定:
“根据地、解放区和建国后在农村的乡和相当乡级的党政机关中担任支书、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妇女主任、民兵队长和上述职务的副职干部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以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在乡和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3]31号文规定:
“乡(公社)的半脱产干部(含集体编)编转为国家干部后,最后一次在乡(公社)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干部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局[1983]317号文规定:
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吸收,领取事业费补贴的乡(公社)的专业农业技术员、畜牧兽医员,转为国家职工前,最后一次任农民技术员期限间可以与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桂人通字[1989]17号文规定:
“我区的小乡、大队干部被直接吸收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任小乡、大队干部工作期限可以成为国家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1、归侨职工的工龄计算根据[1962]中劳薪字136号文规定:
“回国参加建设的科技人员,回国前最后一次在国外的工矿、文教、卫生等到部门工作的时间,可与国内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5]侨政会字010号文件规定:
“60年代初,因未执行政策而精简的归侨职工,现已重新安排工作的,其精简期间,可与精简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2、建设兵团职工和知青的工龄计算根据计劳薪字[1975]157号文规定:
“兵团、职工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培[1985]23号规定;
“知识青年1967后‘文革’期间组织安排到农村插队的,插队期间(以户口迁到农村后实际劳动时间为准)可与成为国家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桂劳人类字(1985)5号文规定:
“插青于1970至1978年间进入各类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学习期间可与插队和成为国家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3、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根据[1956]国直人司字79号文规定: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转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其转为国家职工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3]中劳薪字185号文件规定:
“季节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每年做季节工的实标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险便字[1980]41号文规定:
“亦工亦农工被本单位招为正式工,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4、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根据中组发[1980]7号文规定:
“因冤假错案被错误处理失去公职的人员,平反纠正后,被错处期间和被错处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组发[1980]50号文规定:
“因右派或思想政治问题被错处的大中专学生,平反纠正后,其工龄从被迫离校之日算起。
”桂处建组字[1984]1号文件规定:
“文革中被错处的临时工,经平反后,不论何时安排工作,被错处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平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5、受处公人员的工龄计算凡受刑事处分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受管制和缓刑处分仍留用的,管制和留用期间可计算工龄,受管制和缓刑处分人员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后参加工作或继续工作之日算起。
[1963]交劳计字80号文规定:
“被判刑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算起;
对个别犯罪情节较轻(如过失犯),表现较好,经任免机关批准,刑前的工作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16宗教单位职工和宗教职业者的工龄计算根据[1965]宗教研字016号文规定:
“由我党派到宗教团体工作的人员(包括宗教界进步分子的一些实际已作干部使用的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
勤杂人员以工资为生活来源的,也可计算工龄。
”17、特殊岗位人员的工龄计算根据劳保条例第15条规定: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作业者,每年按一年零3个月计算工龄。
”[1963]中劳薪字125号文规定: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人员和常年在海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人员,其工龄计算可参照井下、高温作业人员的规定计算工龄;
常年居住在40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其工龄计算参照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人员规定办理。
”18、教龄津贴劳人薪[1985]40号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教龄。
满5年—10年,3元/月;
满10年—15年,5元/月;
满15年—20年,7元/月;
满20年以上,10元/月。
19、护龄津贴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中,担任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长职务或取得主管护师、护师、护士、助产士职称的下列人员(包括从事护理工作的医士助产士班毕业的医生、助产士、公共卫生护士),均可发给护士工龄津贴。
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仍可享受护龄津贴。
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事假超过2个月者,停发护龄津贴。
满5年—10年,3元/月,满10年—15年,5元/月,满15年—20年,7元/月,20年以上10元/月。
(四)、工龄审批提供个人申请书,单位和主管部门签加意见(盖章),招干(工)审批表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插队知青提供名册),呈人事劳动局审批。
三、职工假期
(一)、年休假《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桂发[1991]24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14天职工休假期间,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工资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在本年内事假在20天以上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享受寒暑假的各类学校,不再执行年休假。
企业单位的根据具体条件和生产的实标情况,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但休假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二)、病假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按以下标准发给: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
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90%。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可以连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福利待遇。
工作年限计算,按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自愿2年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期一次,假期20天。
根据实际可给路程假。
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职工探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的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婚丧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1980]财企41号,1980.2.20)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在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行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发布1988.7.21)第八条:
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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