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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通过统计分析2013年至2015年间广州地区民商事案件与经济发展的情况,尝试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究二者的内在联系,对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广州建设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全面上水平,提供可借鉴的理论依据。
二、广州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2015年,广州法院受理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总量分别为129823件、148274件、159638件,其中一审案件数量分别为110106件、124789件、135166件;
二审案件数量分别为19717件、23485件、24472件。
从案件总量来看,2013-2015年受理的案件仍高于2010-2012年受理的案件(见图一)。
以广州中院受理案件情况为例,2013年-2015年广州中院商事庭受理一、二审案件总量分别为2342件、2461件、2600件,而金融庭受理一、二审金融案件总量分别为2498件、3261件、3525件。
2010-2012年广州中院民二庭受理案件数量分别为3108件、3372件、3655件,相较之下,2013-2015年呈现大幅度增长。
上述数据反映,广州民商事争议案件整体上处于上升态势,案件总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见图二)。
此外,广州地区民商事案件还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诉讼标的额大幅增加
2013年-2015年,全市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分别为1854385.16万元、3068141.07万元、4250723.42万元。
以广州中院为例,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分别为2153168万元、3137186万元、4450653.64万元,2014年、2015年同比分别增长45.7%和41.9%,诉讼标的额增长速度有所放缓(见图三)。
由于案件纠纷的特点不同,全市法院一、二审商事纠纷诉讼标的也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这两种案件类型上,2013年至2015年,上述两类案件所涉诉讼标的额总量分别占商事案件总标的额的98.5%、99%、99.5%,呈现出相对集中的特点(见图四)。
图四:
广州法院三年受理商事案件纠纷诉讼标的类型图(单位:
元)
在合同纠纷中,2013年-2015年,所涉标的额最多的前三名均在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四类案件中产生,但是每年的先后顺序均有一定的变化(见图五)。
以2013年-2015年广州中院商事庭受理的二审案件诉讼标的额为例,2013年前三名分别为买卖合同纠纷32792.79万元、股东权纠纷13766.82万元、委托合同纠纷4687.72万元;
2014年前三名分别为买卖合同纠纷35775.1万元、服务合同纠纷11387.75万元、股东权纠纷6598.78万元;
2015年前三名分别为买卖合同纠纷42118.1万元、股东权纠纷20976.02万元、承揽合同纠纷4136.79万元。
可以看出,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案件诉讼标的额也随之快速增长,在标的额涉及金钱的案件中,主要以借款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股东权利纠纷案件为主。
(二)案件分布地域不平衡
2013年至2015年间,全市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15776件、121785件、135782件,2014年和2015年同比分别增长5.19%和11.49%(见图六)。
其中,2013年,花都区、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白云区、番禺区受理民商案件已经突破万件大关,分别为18727件、18660件、15551件、13594件、11420件、10191件,占基层法院受理民商案件总数的76.13%。
2014和2015年,天河区法院受理的民商案件数分别为21859件、26749件,同比增幅达到17.14%和22.37%;
花都区法院则连续两年下降,分别为18259件和10818件;
其他四区法院均保持在年均10%以上的受理民商事案件增长率。
至于其他六区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受理量,直至2015年也仍未突破万件大关,其中南沙法院在2015年的民商事案件受理量仅为5171件(见图七)。
(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2013年至2015年间,全市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15776件、121785件、135782件,2014年和2015年同比分别增长5.19%和11.49%。
其中,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商事纠纷中主要以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信用卡纠纷、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四类为主,分别占各年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案件的28.04%、30.48%、33.64%(见图八、九)。
图九:
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商事纠纷案件类型统计
以广州中院为例,三年来,广州中院商事庭、金融庭受理一、二审商事案件数量分别为4840件、5722件、6125件,2014年和2015年同比分别增长18.22%和7.04%(见图十)。
三年来,纠纷类型相对集中,共受理借款合同纠纷481件,占商事庭、金融庭三年受理一、二审商事案件总量的2.88%;
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2215,占总量的13.27%;
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895件,占总量的17.34%;
受理承揽合同纠纷336件,占总量的2.01%。
三年来,上述四类纠纷占商事庭、金融庭总受案量的35.51%(见图十一)。
(四)案件类型层出不穷
除去传统商事案件外,近年来各种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
主要体现在:
首先,广州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纷纷成立金融审判庭,专门处理与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有关纠纷,在2013年至2015年共受理2852件股东诉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诉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此外,金融庭还受理了像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信用证融资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新型金融案件。
其次,2014年5月26日,商事庭成立全国首个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对自2013年以来大量出现的涉及网络“秒杀”、网购、关键词竞价排名等涉电子商务合同纠纷集中审理。
我们从2013-2015年广州中院商事庭审结的电子商务纠纷二审案件中随机抽取了50份生效判决进行统计,结果显示:
案件类型非常多样,且商事合同占比较大(见图十二、十三)。
图十二电子商务案件的类型
图十三电子交易合同的类型
(五)破产案件总体平稳
2013年至2015年间,分别受理破产案件92件、98件、99件。
从破产企业的性质看,三年来被申请破产企业为国有性质的共225件,占77.85%;
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共41件,占14.38%。
从债务总额而言,2013年至2015年间,债务总额分别为136016.6078万元、49079.1762万元、168133.97万元。
从资产总额来看,三年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21081.96万元、22129.68万元、163059.73万元。
资产总额与债务总额大体对等,可以有效保护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事纠纷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
(一)广州经济发展基本情况
2013年,广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5420.1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下同)增长11.6%。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8.87亿元,增长2.7%;
第二产业增加值5227.38亿元,增长9.2%;
第三产业增加值9963.89亿元,增长13.3%。
2014年,广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6706.8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下同)增长8.6%。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7.52亿元,增长1.8%;
第二产业增加值5606.41亿元,增长7.4%;
第三产业增加值10862.94亿元,增长9.4%。
2015年,广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8100.4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下同)增长8.4%。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8.09亿元,增长2.5%;
第二产业增加值5786.21亿元,增长6.8%;
第三产业增加值12086.11亿元,增长9.5%(见图十四)。
(二)商事纠纷案件数量与经济发展
贺欣在《珠三角地区合同案件的执行及启示》一文中通过对珠三角地区66件合同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指出“虽然(中国)法院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显然越来越大了,但并不意味着法院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固有部分。
”在司法与经济发展的因果关系问题上,他认为“当地法院的建设很难说是源于当地经济发展的市场要求,而更多的是全国统一司法改革的结果”,“法院的发展和有效性的增强与经济发展至多只有间接的关系”,“法院既不是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法制更正规的法院更多的是对政治需要的回应。
通过对前述所统计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与广州地区GDP做相关度分析,我们发现,2013年至2015年,广州地区的GDP增长率有所放缓,从11.6%下降到8.4%。
同样,广州地区的受理民商案件数量增幅也同样呈总体减少的趋势,从2014年的14.21%,直接减少至7.6%。
上述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2103年至2015年间,广州地区民商事纠纷的案件数量与反映经济状况的GDP指数呈现出一种正相关的关系。
当然,由于统计数据有限,该正相关性并不一定存在必然性,但至少在该期间内,说明前述“无关论”的观点值得商榷。
必须指出,由于上述分析样本的局限性,有关商事纠纷案件与GDP之间关系的分析得到的只是一个宏观的抽象的方向性的结论,我们还需要从数字回到现实,通过定量分析来验证有关分析结论。
以2012-2016年为例,这一时期是自世界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发展的调整期,2012年之后,广州从要经济总量向要经济质量转变,全力要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进入调整转型期。
这期间GDP的增长率一路下降,平均增长率仅有9.44%,经济的相对萎靡导致经济活跃系数不高,特别是实业投资意愿不足,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纠纷等与市场改革密切相关的纠纷虽然在2013年随着经济的增长继续大幅增加,但在2013年之后同样随着经济增速放缓,而增长率逐年下降。
当然,有的学者也提出,对于1997年后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减少或持平的现象(至少是没有增长的),则无法通过经济发展得出合理的解释。
但笔者认为,该学者忽视的一个问题是,1997年到2001年间,GDP的增长速度显然低于之前的水平,因此商事纠纷的下降就可能是合乎情理的。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案件纠纷的增减情况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发展的情况并不是案件纠纷变化的唯一原因,我们还需要在经济发展之外寻求解释。
商事审判自身的原因——审判效率和审判政策、司法形象等问题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如私力救济方式的增加等是导致上述现象的主要因素。
(二)商事纠纷案件类型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
实证研究发现,商事纠纷类型的数量变化与中国经济发展方向、改革路径关系密切。
比如,“金融市场渐进式改革”与“多民间借贷纠纷”。
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实行了信贷收缩和信贷集中的策略。
银行加强了信贷风险的控制,责任风险管理责任制度日益强化,且实行了终身责任追究制;
银行贷款的门槛也随之抬高。
这就使得中小企业主转而向民间寻求资本支持,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长期居高不下。
据前文统计数据可知,从2013年至2015年间,广州中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481件,占广州中院商事庭、金融庭受理一二审商事案件数量的2.88%,在所有案件类型占受理总量中,排第四位。
又如,“国有企业强制性改革”与“多国有企业破产少私营企业破产”。
从2012年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企改革之后,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要求对国有企业继续深化改革,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国有企业转型升级,要重视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经济改革和供给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2014年8月18日,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推动广东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深化,这必然引发国有企业的破产浪潮,法院审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亦随之增加。
据前文统计数据可知,2013年至2015年,广州中院分别受理破产案件92件、98件、99件。
从破产企业的性质看,三年来被申请破产企业为国有性质的共225件,占77.85%,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超过一半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排在第二位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企业的破产案件相对较少,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占用了有限的法院资源,此外,私营企业的法治观念薄弱等也是造成私营企业破产案件少的原因。
再如,“证券市场改革”与“证券类纠纷激增”。
我国的证券市场自2007年4月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来,随着监管的不断规范,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市场透明度有了明显改善,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仍存在诸如市场化程度不高、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改善、市场投机色彩相当明显等问题。
2013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等,明确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改革基调。
2013年至2015年间,广州中院共受理2852件股东诉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诉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在此之前,广州地区甚至还未受理过同类型案件纠纷。
某种程度上,至少在我国证券市场进行深化改革的同时,出现了新类型案件纠纷,相应的证券类纠纷增长态势明显。
此外,“国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经济”与“涉电子商务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截止到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已高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见图十六)。
从区域分布来看,排名第一的为广东省(见图十七)。
而根据阿里巴巴公司公布的《2013年中国城市电子商务发展指数报告》,2013年广州市电子商务交易额首超万亿元,网络购物采购额和销售额分别达300亿元和400亿元,在全国电商百佳城市中排名第二。
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已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更是在广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2009—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图十六)
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区域分布图
(图十七)
相应的,广州中院2013年收涉电子商务案257件,同比增长5%,其中新类型案件71件,同比增长15%。
近三年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平均增长率为24%,其中新类型案件的平均增长率高达75%。
近年来,还出现了像“秒杀”、“团购”、“域名”、“关键词竞价排名”等新类型电子商务纠纷案件。
笔者挑选了上述三种变化趋势较为明显的案件纠纷进行分析,在案件类型和数量出现变化的同一区间内,确实也出现了与该行业有关的经济环境的变化。
在本文的推理逻辑中,当然无法证明经济变化与案件纠纷类型的在多大程度中呈现正相关的关系,笔者认为,上述分析至少可以证明经济政策的变化是案件纠纷类型变化的因素之一。
(三)商事纠纷案件的涉案金额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
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的变化趋势相比,商事纠纷案件涉案金额的变化则较为稳定,总体呈上升的趋势。
经统计分析发现,相对于2014年的商事案件涉案金额而言,2015年涉案金额增长速度有所放缓,相应的,2013年至2015年间,广州地区的GDP增速也逐年放缓。
从直观数据而言,在经济增长率降低的同时,商事案件的涉案金额的增长率确实呈递减趋势。
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交易金额也会大幅上涨,这必然导致个案涉案金额增加。
相应的,经济增长放缓,经济发展预期相对降低时,商事主体的投资欲望也随之降低,社会投资金额的增长也会呈现放缓的趋势,那么社会交易额增长率也相应的也会降低,故而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商事纠纷所涉交易金额增长率亦会降低。
以上例证研究印证了,在2013年至2015年范围内,广州民商事审判与经济发展呈现出密切的关系,在对有限样本的分析中,甚至发现该两者呈正相关的关系,商事审判的形式、内容与特点决定于相关的不同阶段经济发展的内容、形式与特点,是经济发展的“风向标”。
四、民商事审判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
民商事审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一直为国内外学界讨论研究的重点,经过笔者的初步梳理,一般有以下几种观点。
首先,司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
稳定的、可预知的司法制度可促使投资者放心的进行投资,必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其次,司法是经济发展的结果。
该意见主要是认为经济活动在没有法院的时候已经存在,正是经济的不断发展才催生了法律制度。
还有,司法与经济发展并无关系。
该意见认为,经济的发展与地区文化、国家政府等密切相关,与司法并无因果关系上的关系。
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出发,任何事物并非独立的个体,而是相互联系的,我国有学者认为民商事审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互动性”关系。
综上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司法审判的发展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因;
中国经济改革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司法审判的内容、形式与特点,也是司法审判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外在动力与压力。
民商审判作为司法审判的一种,由于其审理对象为商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必然更加紧密。
(一)公正与效率对经济发展的直接作用
公平与效率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公平的市场环境使得交易主体确立互信的关系,而交易效率则有效的降低经济成本。
司法效率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时空性,是近年来中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顾名思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的投入与产出比。
笔者认为,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效率至少受下列因素影响:
及时审结率、审限内结案率、执行成本、当事人投入等。
2012年至2016年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701770件,审结644134件,审结率达到91.78%,这说明广州法院在商事审判方面的司法效率初步指标能够达到现代国家的一般标准,对及时解决市场纷争,避免商事主体陷入争议泥潭,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作用显著,并无可辩驳之余地。
此外,如前文所分析的,广州中院设立了专门的电子商务合议庭,一方面电子商务案件审理专业化,提高审理质效;
另一方面通过判决结果的指引,规范网上购物行为。
该电子商务合议庭的设立对广州电子商务交易额一直排在全国前列的作用不言而喻。
司法公正一般认为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一个案件裁判的是否实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中国的语境体现下就是审判监督的案件的存在,又名再审案件。
2013至2015年间,全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审判监督案件的收案数分别为354件、331件、247件,总体呈下降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市民商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实现程度越来越高。
据前文统计的GDP可知,2013年至2015年,广州市GDP仍然处在8%以上的增速,与公正性指数正好契合。
从经济发展规律看,市场调节这一“无形之手”与国家调控这一“有形之手”在经济发展中不可偏废,在国家调控中,如果缺少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调控的结果必将大打折扣,如中国商事审判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有重要意义。
(二)市场经济是民商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土壤
从传统理论来看,法是应有秩序的体现,是经济的产物。
古代法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对应,体现了传统的人治权威。
近代法与市场经济相对应,体现出法理权威。
作为法理型的司法权威所依托的宪政制度及法治观念必须建立在商品经济形态上。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基本特征的计划经济中,法律不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调整方式,法律的自治性不足,不可能养成程序平等的理念和制度,也就不可能有效地树立司法的至上权威。
在某种程度上讲,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正是来源于商品交换的平权特质。
该特质要求交换者的地位平等,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商品交换,交换者应在财产、行为以及其他方面互不依赖,因而相互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这种由商品经济推动而产生的具有独立身份的社会主体,必然凭其独立身份主张一定的权利,必然要求在实体和程序法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正如帕苏卡尼斯所言: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它的独特形式上:
个体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种法律形式是商品经济形式的直接司法体现和必然结果。
法律的中心基础就是普遍法律主体的概念:
无论个人之间实际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如何不同,资本主义法律一律平等对待。
取决于财产、宗教、身份、种族、性别和其他限制条件,特别是确定法律地位的做法,随着法律的发展逐渐消失。
在审判实践中,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决定了其必须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的自我更新及完善。
比如,据前述分析数据可知,从广州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类型的数量分布上看,最高的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类似金融借款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不良债权纠纷等案件数量则相对较低。
该情况在全国而言亦基本相同,据《中国民间融资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指出,近五年来,在全国法院审理的所有借贷类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据数量之首。
这其中,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占98.6%。
正是基于上述民间金融市场的情况,最高法院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
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
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通过上述分析证明,中国的商事审判具有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功能,其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应摈弃“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唯一司法模式的理念,更不能照搬“司法绝对独立”的西方模式,而应在充分把握中国国情,尊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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