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抵押借款合同两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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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包头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借款性质:
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
第二条借款用途限制: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
.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
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未记载的依照本条)。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规定: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百分之)。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元;
第一期利息于年月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具体付息时间依照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未注明的依照本条规定)。
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条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加付利息。
第六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同意。
提前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
部分提前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共同委托的服务商,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4、向贷款人提供抵押人第二住所(第三人房产亦可)保证材料,并向贷款人提供由提供住所保证人签字的《提供住所保证书》。
5、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
第八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如贷款人无故拒绝发放贷款,贷款人应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
若借款人不同意,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行使此项权力对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起诉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
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抵押
第一十条抵押物:
为确保贷款人的贷款能如期偿还,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包头市、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
号)抵押给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抵押人承诺,抵押行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担保人承诺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十一条抵押价值:
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的抵押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约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一十二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日顺延),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贷款人律师的代理费等)。
第一十四条抵押物保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一十五条补充担保:
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一十六条权利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一十七条抵押物评估:
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
第一十八条抵押物的处置:
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抵押人同意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十九条抵押注销: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且逾期十天以上者,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第四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费用负担:
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和抵押人确认,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的与诉讼有关费用、贷款人律师费代理费、查询费等)由贷款人和抵押人承担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合同各方共同办理。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缔约人声明,缔约人对于本合同的规定清晰明白(特别是楷体字体的条款)无任何疑义和歧义。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抵押人):
年月日订立于市
篇二: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出房屋他项权证)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百分之)。
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元;
第一期利息于年月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具体付息时间依照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未注明的依照本条规定)。
为确保贷款人的贷款能如期偿还,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青岛市、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
第二十二条因贷款人的过错,致使未能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转让: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
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费用负担: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和抵押人确认,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的与诉讼有关费用、贷款人律师费代理费、查询费等)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缔约人声明,缔约人对于本合同的规定清晰明白(特别是楷体字体的条款)无任何疑义和歧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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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民间 抵押 借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