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月报操作手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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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二、系统运行环境
1.浏览器支持
支持IE8浏览器及以上浏览器,浏览器版本过高或过低,都会给操作带来不变。
如何查看ie版本?
用户打开浏览器,点击工具旁边的帮助按钮-选择关于Internetexplorer,就会显示当前所使用的IE版本。
2.系统登录前浏览器设置
1.步骤一:
开始→程序→InternetExplore(IE),或从桌面上直接运行InternetExplore(IE)。
2.步骤二:
工具→Internet选项。
3.步骤三:
安全→Internet和本地Intranet→都选择自定义级别→将有关ActiveX控件项选为启用(有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提示”项)。
将该站点添加至可信站点,如下图:
3.打印支持
平台上所有打印需要有Java插件的支持,通常情况下会自动安装插件,但因个别电脑阻止了其运行,需要手动安装一下。
安装方法:
访问:
点击“免费Java下载”下载并安装此插件。
安装成功后第一次运行打印程序会有响应较慢现象存在,请耐心等候。
三、企业端
1.企业登录
进入陕西建设网(
http:
//222.91.161.254:
8020/login/navigation.action登录首页
点击企业登录,企业可选择相应的方式进行登录,有UKEY或CA的用户可直接选择UKEY或CA登录系统。
2.快速月报功能
企业登录后,直接点击上报报表->
快速月报,显示快速月报信息
企业可点击《快速月报填写说明》点击下载,查看报表填写说明。
默认企业的快速月报信息是,未上报,需要填写完善后并且上报。
点击“填写”,显示快速月报填写页面。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准确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如下图,根据提示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进行保存。
确认填报无误后,点击上报。
上报成功后可点击查看月报内容。
点击“打印”,可对此次填报内容进行打印。
在管理部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可进行“撤销“操作。
撤消后可再次对月报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再次提交。
管理部门审批完成后,该信息的状态就变为通过或打回。
点击查看可以查看审批意见。
四、管理端
1.县级管理端
A.进入陕西建设网(
B.点击行政部门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即可
C.点击登录显示的界面:
D.点击统计报表-快速月报,默认显示该区县下应报、实报、未报、报送率情况
E.点击应报下的数字,显示该区县下应上报的企业信息
F.点击实报下的数字,显示该区县下已上报的企业,区县可以进行审批:
G.点击审批按钮,显示审批界面,核对月报信息后,填写审批意见进行“审批通过”或“审批打回”操作。
管理端可查看统计汇总信息。
此统计报表将所有填报企业按资质审批渠道、注册地、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行业类别、隶属关系、总资产情况、单位规模、营业状态及资质等级分类,形成共十张汇总表,以便管理部门查看,并有导出word、excel、pdf功能。
2.市级管理端
http:
点击行政部门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即可
点击登录显示管理人员的界面:
点击统计报表-快速月报,显示该地市下的区县信息,点击各地市名称对应出现所属辖区区县报表信息,点击对应数字查看企业信息。
点击“审批”按钮,显示审批界面,核对月报信息后,填写审批意见进行“审批通过”或“审批打回”操作。
。
3.省级管理端
点击登录显示该省级用户的界面:
选择统计报表-快速月报,显示全省各地市快速月报的信息,点击相应数字出现企业列表信息:
省级用户可以查看本省所有的企业并可以审批已上报的企业月报信息:
点击审批按钮,显示审批界面,核对月报信息后,填写审批意见进行“审批通过”或“审批打回”操作。
点击审批通过或者审批打回,即可审批成功:
点击查看可以查看审批意见:
五、快速月报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
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建筑业分类情况表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E
建筑业
本门类包括47~50大类
47
房屋建筑业
470
4700
房屋建筑业
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
不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工程准备活动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指土木工程主体的施工活动;
不包括施工前的工程准备活动
481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4811
铁路工程建筑
4812
公路工程建筑
4813
市政道路工程建筑
4819
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482
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
4821
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
4822
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
4823
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
483
4830
海洋工程建筑
指海上工程、海底工程、近海工程建筑活动,不含港口工程建筑活动
484
4840
工矿工程建筑
指除厂房外的矿山和工厂生产设施、设备的施工和安装
485
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指建筑物外的架线、管道和设备的施工活动
4851
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
4852
管道工程建筑
489
4890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49
建筑安装业
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活动;
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
491
4910
电气安装
指建筑物及土木工程构筑物内电气系统(含电力线路)的安装活动
492
4920
管道和设备安装
指管道、取暖及空调系统等的安装活动
499
4990
其他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501
5010
建筑装饰业
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502
工程准备活动
指房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前的准备活动
5021
建筑物拆除活动
5029
其他工程准备活动
503
5030
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指为建筑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的服务
509
5090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指上述未列明的其他工程建筑活动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
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
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
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
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区划代码。
本栏分为两部分填写:
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所有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单位免填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单位规模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单位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
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执照》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
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开业(成立)时间指企业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
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
(1)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
(2)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
(3)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
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
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
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
(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
首先,对那些2007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
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
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
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
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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