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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XX、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可以简单概括为“利益的正当性和行为的无害性”。
20XXXX、婚姻自由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
20XXXX、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20XXXX、守法就是履行义务。
20XXXX、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设置。
20XXXX、民事法律制度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0XXXX、我国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具有隶属关系。
辨析题(例题)判断错误则0分
1、集体主义就是大公无私,不应考虑个人利益。
答:
错(2分)。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集体主义为原则(2分)。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2分)。
每个人的正当利益都是集体利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分)。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2分)。
2、博客是私人空间,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是个人自由。
博客是公共场合(2分),应遵守公共秩序(2分),并非是想写就写(2分),底线就是不能违背现行法律(2分)。
3、能力大小反映一个人人生价值的高低。
每个人的职业不同、能力大小不同,对社会贡献的绝对量也不同,不能简单地认为能力大的人就实现了人生价值,能力小的人就没有实现人生价值(2分)。
考察一个人的人生价值,要把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同他的能力以及与能力相对应的职责联系起来(3分)。
任何人,只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就应该对其人生价值给予积极肯定的评价(3分)。
4、“拾金不昧”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拾金不昧不仅是我们国家的优良传统,是对公民道德的要求(2分),而且也是法律的要求(2分)。
《物权法》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分)《刑法》规定: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2分)
5、经济决定道德。
对(2分)。
这是道德的本质(2分)。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2分)。
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
其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再次,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也必然带有阶级属性。
最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4分)。
6、不合理的法律用不着遵守。
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都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和执行(4分)。
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4分)。
7、结婚自由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3分)。
建立婚姻关系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分)。
如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还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2分)。
8、理想理想,不由我想,不由我想,不如不想。
从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方面回答(理想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提高人生的前进动力)可得6分。
从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方面回答(以现实来否定理想,当发现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时,觉得实现理想很困难、很渺茫,认为还是“实际”一点好,不要做什么“理想主义者”。
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从思想方法上讲,是由于不能辩证得看待和处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理想和现实存在着对立的一面。
理想受现实的规定和制约,不能脱离现实而幻想未来。
理想与现实是辩证统一的。
现实中包含着理想的因素,孕育着理想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现实必定要转化为理想。
另一方面,理想中也包含着现实,在一定条件下,理想就可以转化成为未来的现实。
)可得8分。
湖南株州的一位教师尹某在课堂上公然宣称:
读书是为了自己,甚至是为了赚大钱,娶美女。
然后将此条款写入自己的备课教案中,向他的学生宣传。
该教师的观点对吗?
答:
该教师的观点将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对立起来(2分),是不对的(1分)。
立志当高远(1分)。
志向高远,就是要放开眼界,不满足于现状,也不屈服于一时一地的困难和挫折,更不要斤斤计较于个人私利的多少与得失(2分)。
立志做大事(1分)。
个人理想只有同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相结合,个人的向往和追求只有同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相一致,才是有意义的(2分)。
树立个人理想时,应该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统一起来(1分)。
强调个人理想要符合社会理想,并不是要排斥和抹杀个人理想,而是要摆正个人理想于社会理想的关系(1分)。
社会理想是个人理想的凝聚和升华(2分)。
当社会理想同个人理想有矛盾冲突的时候,有志气、有抱负的人可以做出最大的自我牺牲,使个人理想服从于全社会的共同理想(2分)。
20XXXX0XX5年6月,河北张家口市柴堡沟师范学校担任班主任的刘余秀老师,为班里即将毕业而尚未缴清拖欠学费的6名学生提供了担保,当时6名学生都表示工作后3个月内一定还钱。
可是,直到20XXXX年1月,仍有一名学生没有归还欠款,以至于学校扣除刘老师的工资4500元长达20XXXX年。
现已70岁的刘老师在多次追讨无果后,把学生告上了法庭。
有了刘老师的“教训”,学校老师们再也不敢为学生担保了。
(引自《大学生》20XXXX年3期)
请你试从大学生与诚信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诚信的定义(3分):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
诚实就是真实无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
守信就是重承诺,讲信誉,守信用。
诚信的重要意义(6分):
诚信是人的基本道德品质,也是大学生立事之本。
大学生必须注重诚信品质的培养,做社会需要的德才兼备的人。
(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
大学生只有养成诚实首信的品质,才能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信念。
(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
大学生只有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言必信,行必果,坚守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才能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与人交往的通行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诚实守信,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社会成员遵纪守法、相互信任。
大学生只有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意识,才能成为担当起社会主义建设崇高使命的高素质的人才。
大学生应如何建立诚信(6分):
(1)要努力锤炼个人品德,增强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借鉴历史上思想家们所提出的各种积极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结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当代人道德修养的实践经验,采取一些性质有效的方法来进行道德修养。
(2)要自觉向道德模范学习。
孩子偷卖手表,可以要买方返还吗?
有人向律师法律咨询:
我有一个20XXXX岁男孩十分顽皮。
今年三月,孩子把我妻子的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我妻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
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
请问,孩子的父母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
可以。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20XXXX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分)
本案例中孩子年仅20XXXX岁,偷偷将母亲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
这就是说,作为一个20XXXX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
(4分)因此,该孩子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父母要求对方返还手表是可以的。
(3分)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宁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宁某推倒在水泥地,宁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
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宁某杀死。
问:
王某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夺下水果刀,并将宁某推倒在水泥地,宁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4分)。
因为王某的行为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4分)。
而将水果刀刺中宁某的腹部,将宁某杀死则属于故意杀人(4分)。
因为宁某已经昏迷,对王某已不造成威胁,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3分)。
20XXXX0XX7年20XXXX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20XXXX0XX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
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20XXXX0XX0年8月,胡某回国。
20XXXX0XX0年20XXXX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称暂时没钱,但他答应尽快还钱并立下字据。
几天后,胡某听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
于是胡某找到张某,称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还了。
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请问:
张某的诉讼要求能得到法院的要求吗?
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分)
胡某20XXXX0XX0年20XXXX月6日在字据上的注明是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自行为之时起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
(4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张某请求胡某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本应自20XXXX0XX8年7月27日起算,至20XXXX0XX0年7月27日届满。
(4分)
而胡某20XXXX0XX0年20XXXX月6日在字据上的注明是一种重新承诺,其实质是债务人自愿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而给他带来的利益,自行为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张某对胡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至20XXXX0XX2年20XXXX月6日届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
案例1:
张某今年只有20XXXX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
20XXXX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取回彩电。
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0XXXX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已满20XXXX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张某的父亲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
20XXXX0XX7年20XXXX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三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时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20XXXX0XX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20XXXX0XX0年20XXXX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20XXXX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
张某气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1)胡某在20XXXX0XX0年20XXXX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2)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答
(1)胡某20XXXX0XX0年20XXXX月在字据上的注明是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自行为之时起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
依《民法通则》第20XXXX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张某请求胡某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于20XXXX0XX8年7月28日起算,至20XXXX0XX0年7月28日届满。
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20XXXX1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
本案中,胡某20XXXX0XX0年20XXXX月6日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其实质是债务人自愿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给他带来的利益,自行为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胡某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张某对胡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至20XXXX0XX2年20XXXX月6日届满。
行政法案例
案例1:
20XXXX0XX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
20XXXX0XX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
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20XXXX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
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
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
20XXXX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XXXX年2月20XXXX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XXXX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
(1)北京科技大学做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1)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20XXXX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2)没有侵犯行政权。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3)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刑法案例
某校高中生赵某为到网吧上网但又苦于没有钱,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钱某奋力抵挡,在搏斗的过程中,尖刀不慎刺中赵某的腹部,钱某见状跑到附近的公用电话拨打20XXXX0XX待民警赶到后,将赵某送往医院,因失血过多赵某死亡。
试分析钱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因为钱某的行为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尖刀刺中赵某的腹部,也并非由于钱某的主观故意而造成,这一点可以从钱某跑到附近的公用电话拨打20XXXX0XX,并将赵某送往医院得到验证。
案例2、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
两人预谋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
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里屋拿出“20XXXX20XXXX”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
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便先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
胡某的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被告人胡某认识到自己的投毒行为是一种杀人行为,也认识到其要杀害的对象是人,并且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造成其妻子和孩子的死亡。
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胡某决意杀死其妻,希望其妻子死亡,同时对于其孩子的死亡持一种放任的态度。
所以,被告人胡某具有杀人的故意,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对其妻是直接故意;
对孩子是间接故意。
宪法案例
20XXXX0XX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
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件中齐玉苓的什么权利被侵犯?
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但同时也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案例
20XXXX年,李先生与妻子韩某在当地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
同年20XXXX月,妻子临产。
然而,婴儿出生不久便夭折。
产后经医院检查,李先生发现妻子竟患有严重乙型肝炎并处于活动期。
原来,妻子韩某在结婚之前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为达到结婚目的,在婚检中“做了手脚”,将病情隐瞒下来。
李先生对此盛怒,将妻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离婚。
请问法庭该怎样判决?
【答】法庭应判决李先生与妻子韩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本案中妻子韩某在结婚之前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婚后仍处于活动期,所以他们的婚姻无效。
齐某(女)和赫某(男)于20XXXX0XX7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
经过医院检查,发现赫某没有生育能力。
20XXXX0XX4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到医院为齐某进行了两次人工受精手术,都没有成功。
20XXXX0XX5年初,夫妻二人又到医院为齐某实施了第三次人工受精手术。
不久,齐某怀孕并于20XXXX0XX6年初生下一个女孩。
此后,夫妻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以致长期分居。
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齐某生活,赫某也不断寄去生活费。
20XXXX年底,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赫某是否应该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答】赫某应该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婚姻法》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
本案中,齐某和赫某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受精得到孩子,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精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双方均有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所以,即使离婚,赫某也应该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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